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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已經七屆市政府第1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3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明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713號)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實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以下簡稱決策目錄)管理制度。決策目錄的編制、調整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住房保障、醫療衛生、勞動就業、文化教育、養老服務;
2.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藥品安全;
3.公共安全、安全生產、交通運輸;
4.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1.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2.國土空間規劃;
3.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等專項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文化遺產保護;
2.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保護開發;
3.其他主要的土地、海域、山林、水資源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護。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決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以及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決策,不列入決策目錄進行管理。
第四條 決策目錄的編制、調整及其管理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應當遵循依法、科學、民主、公開、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決策目錄的公布工作。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決策目錄的編制和合法性審查工作。
各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以下簡稱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做好決策事項建議項目的申報工作;配合做好決策目錄的編制、調整及其管理工作。
第六條 承辦單位應當按照決策事項標準,結合市政府年度工作要點和職責權限確定決策事項建議項目,經承辦單位黨委(組)審核通過,報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同意后,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市司法行政部門進行申報。
第七條 決策事項建議項目包括決策事項名稱、決策事項依據、承辦單位、決策程序、完成時限等內容。
第八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府辦公室、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對決策事項建議項目進行審查認定,形成年度決策目錄草案,按程序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提出的決策事項,可由市司法行政部門直接列入年度決策目錄草案。
在審查認定過程中,可以征詢相關部門的意見,要求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還可以邀請相關專家、專業機構等對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進行論證。
第九條 決策目錄應當報請市委同意,并向社會公布。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及時將決策目錄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政務微信、報紙等途徑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決策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市政府年度重點工作任務的調整情況,確需對列入決策目錄的決策事項進行變更或者新增的,由承辦單位參照決策事項編制程序提出調整建議,經研究論證后報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行政主要負責人審定,并報市委主要領導同意后及時公布調整情況。
第十一條 凡是納入決策目錄管理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的規定落實法定程序,確保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切實保證決策效率。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檔案管理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決策事項的管理,實現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全過程記錄。
第十三條 各區政府決策目錄的編制、調整及其管理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并于印發之日起15日內報市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