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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三亞市人民政府立法項目建議
征集和研究論證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各有關單位:
《三亞市人民政府立法項目建議征集和研究論證辦法》已經八屆市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人民政府
立法項目建議征集和研究論證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政府立法項目建議的征集和研究、論證工作,增強立法工作的科學性、民主性,提升立法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三亞市規章與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規章立法項目建議的征集和研究、論證工作,適用本辦法。
市政府向有權機關提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調整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需求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經濟特區法規、省級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市級地方性法規立法項目建議的征集和研究、論證工作,參照適用本辦法。
對于市政府及其部門承辦的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提案,涉及立法項目建議的,按照《三亞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規定》《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結果公開的通知》等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第三條 立法項目建議的征集和研究、論證遵循科學、民主、公開、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市政府規章立法項目建議的征集工作及草擬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配合有權機關開展其他類立法項目建議的征集工作,并指導相關單位開展立法項目建議的研究、論證工作。
區政府、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及法定機構具體負責開展立法項目建議的研究、論證工作。
第五條 征集立法項目建議分為常態化征集和集中式征集兩種方式。
常態化征集立法項目建議,是指市司法行政部門通過網站、微信公眾號、電子郵箱、信件等方式,日常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直接提交的立法項目建議,或者由立法聯系點、區司法行政部門等單位轉交的立法項目建議。各區政府及其部門、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及法定機構也可以根據日常工作需要提出立法項目建議。
集中式征集立法項目建議,是指市司法行政部門于每年下半年以印發或者轉發征集立法項目建議相關文件的方式,向各區政府、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及法定機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征集立法項目建議,以及通過網站、報紙、微信公眾號等發布公告,向社會公開征集立法項目建議。
第六條 各區政府、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及法定機構收到征集立法項目建議的相關文件后,應當結合上位法的制定、修改、廢止,或者上級相關文件規定以及重大改革決策部署等情況,根據工作實際需要,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認真研究或者論證立法項目建議,經本級人民政府會議或者本部門會議集體審議通過后,按照文件規定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交《立法項目建議申報表》及相關研究、論證材料。
區級行業主管部門原則上應當通過區政府或者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統一提出立法項目建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直接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出。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立法項目建議,應當包括立法項目名稱、立法目的和依據、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等內容。
按照前款規定提出立法項目建議確有困難的,可以只提出立法項目名稱和立法的主要目的及理由。
第八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收到立法項目建議后,認為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的,應當按照職能分工或者行業緊密性情況,將立法項目建議材料轉交給相關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法定機構組織研究、論證。
第九條 對于市級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的立法項目建議,重點研究、論證下列事項:
(一)是否屬于本市立法權限;
(二)是否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立法,是否為重大改革和重大決策急需立法;
(三)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否明確、解決問題的制度設計方案是否可行、立法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
(四)相關立法依據、參考資料是否充分,提交的立法草案文本初稿是否基本成熟。
對于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經濟特區法規、省級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的立法項目建議,重點研究、論證下列事項:
(一)是否屬于本省立法權限;
(二)是否為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立法,是否為重大改革和重大決策急需立法;
(三)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否明確、解決問題的措施方案是否可行、立法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
(四)相關立法依據、參考資料是否充分。
對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調整適用法律和行政法規需求的立法項目建議,重點研究、論證下列事項:
(一)是否為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所需,是否為重大改革和重大決策急需;
(二)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存在的風險是否明確,解決風險的措施方案是否可行;
(三)調法調規的依據、參考資料是否充分。
第十條 論證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邀請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法律顧問和智庫成員、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利益相關方代表、立法項目建議提出者等參加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
立法項目涉及優化營商環境、市場公平競爭等內容的,必要時應當征求相關部門、社會組織、專家學者和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和建議。邀請相關企業代表參加論證時,應當合理確定不同經營規模的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的代表比例。
論證結束后應當形成論證報告。論證報告應當包括論證的基本情況、與會人員的主要觀點、論證結論等內容。
第十一條 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法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市司法行政部門轉交的立法項目建議相關材料之日起45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認真研究、論證,并區分下列情形進行處理:
(一)采納建議的,應當向市司法行政部門報送《立法項目建議申報表》及相關研究、論證材料;
(二)不采納建議的,應當向市司法行政部門報送不采納的理由及依據材料。
征集立法項目建議相關文件對報送材料和時限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對于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法定機構報送的不采納立法項目建議的理由及依據材料,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理由充分和依據適當的,應當及時反饋;認為應當采納立法項目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建議該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法定機構重新研究、論證,并按照規定的時限報送《立法項目建議申報表》及相關研究、論證材料。
第十三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收到的《立法項目建議申報表》及相關研究、論證材料開展初步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及時通知負責研究、論證的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法定機構進行補正。
對于需要補充材料的立法項目建議,市司法行政部門也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開展論證。
第十四條 對于立法項目建議是否立項存在較大爭議的,負責研究、論證的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法定機構及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專業團隊開展專項研究并出具專項研究報告。專項研究報告應當明確是否立項以及相應的理由和依據。
第十五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在立法項目審查、研究、論證等基礎上,確定符合立項條件的立法項目建議,并區分下列情形進行處理:
(一)屬于市政府規章立法權限的,根據輕重緩急和立法草案文本成熟程度等情況,建議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二)屬于市級地方性法規或者上級立法權限的,按照征集立法項目建議相關文件要求,及時完成代擬稿并經市政府同意后向有權機關提出立法項目建議。
論證報告、專項研究報告等材料,應當作為立法項目建議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重要參考。
第十六條 立法項目建議符合市政府規章立項條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優先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一)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上級立法機關明確要求立法的;
(二)貫徹實施上位法迫切需要的;
(三)與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密切相關的;
(四)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迫切需要的;
(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重大權益的;
(六)其他應予優先考慮的情形。
立法項目建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一)立法事項超越市政府規章立法權限的;
(二)主要內容與上位法相抵觸的;
(三)上位法已完善相關制度設計,足以作為本市工作依據,缺乏立法必要性的;
(四)立法目的不明確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的;
(五)因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上級立法機關正在研究制定、修改相關上位法或者相關政策調整等原因導致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的。
第十七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工作實際建立市政府規章立法項目儲備庫,并按照所涉領域、成熟程度等標準對儲備項目實行分類管理。
立法項目建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納入立法項目儲備庫:
(一)市司法行政部門每年征集到的立法項目建議,符合市政府規章立法權限、有立法必要但條件尚不成熟的;
(二)相關部門或者單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按照規定程序提出的建議、提案中涉及的市政府規章立法項目,經論證認為有立法必要且可行的;
(三)因上級立法機關正在研究制定、修改相關上位法或者相關政策調整等原因導致未完成,仍有立法必要的。
入庫項目應當優先納入年度立法計劃。立法項目庫每年調整一次,與編制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同時進行。
第十八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通過“監督一張網”平臺督促相關責任單位按照本辦法開展立法項目研究、論證工作。
對于拒絕開展立法項目研究、論證工作或者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立法項目研究、論證工作的相關責任單位,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向市政府報告。
第十九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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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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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項目建議申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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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建議的單位或者個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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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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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項目效力位階 (一個項目選一個) |
調整適用法律和行政法規/自貿港法規/經濟特區法規/省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市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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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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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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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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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依據和參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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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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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基本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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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主要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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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解決的主要問題及擬設立的主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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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效果的預期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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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完成草案建議稿及說明 |
如已完成,請作為附件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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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可根據需求自行加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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