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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三亞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三亞市知識產權保險保費補貼資金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市各有關單位:
《三亞市知識產權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已于2024年12月6日經市政府專題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三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三亞市知識產權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三亞市財政局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知識產權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促進知識產權與金融資源的創新融合,規范并推進我市知識產權保險事業發展,構建更加高效、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推動知識產權轉化運用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和《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三亞市知識產權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是市政府為支持知識產權保險事業而設立的,專項用于支持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社會組織、保險機構等各類主體開展知識產權保險試點工作,對知識產權保險投保人的保險費用補貼。
知識產權保險試點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多方參與、規范推進”的原則。保險公司按照規定開發、開辦知識產權保險產品,投保人自愿投保,協商簽訂保險合同,政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知識產權保險給予一定額度的保費補貼。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保險,是指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且依法設立的國內保險公司提供的專利、商標、地理標志、植物新品種、版權等知識產權保險產品。
第四條 申請知識產權保險保費補貼的投保人須在三亞市開展實質性運營,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投保人為知識產權權利人;
(二)投保地理標志產品保險的,投保人須為地理標志商標所有人或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所屬地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機構,被保險人須為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或海南省知識產權局公告并備案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
(三)投保人依法經營、狀況良好、資信優良,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五條 開展知識產權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保險人)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保險公司設置的知識產權保險產品,應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的資格條件,設立分支機構的,需具備相關分支機構設立條件;
(三)具有知識產權保險承保經驗,風險管理能力強,機構網絡健全,承保理賠服務優質;
(四)符合國家及我省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條 本辦法重點支持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國家知識產權示范、試點高校,專利密集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以及地理標志商標、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投保。
第七條 知識產權保險保費補貼資金主要支持投保以下保險產品:
(一)知識產權執行保險;
(二)知識產權被侵權損失保險;
(三)知識產權海外侵權責任保險;
(四)境外展會知識產權糾紛法律費用保險;
(五)專利許可信用保險;
(六)專利、商標質押融資保證保險;
(七)專利實施失敗費用損失保險;
(八)保險公司依法依規開辦的其他類知識產權保險。
以上保險產品中,知識產權海外侵權責任保險費率須在10%以內,其他類型知識產權保險費率須在5%以內。
第八條 市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知識產權保險保費補貼的申請受理、審核;市財政主管部門負責保障知識產權保險保費補貼經費;市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共同監督、檢查補貼資金使用情況;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監督管理保險機構依法依規開展知識產權保險業務,監督保險公司落實服務、保障、理賠等工作。
第九條 知識產權保險保費補貼每年集中申報一次,具體時間及需提交申報材料以當年發布的申報通知為準,同一保單不得重復申請補貼。在當年集中申報截止日前,已起保而未申請知識產權保險保費補貼的,后續申請補貼將不予受理。
第十條 知識產權保險保費補貼發放采取先投保后補貼、按比例補貼和同一投保人總額限制的方式,經審核后統一發放。
獲得中國專利獎或海南省專利獎的專利、質押成功獲得金融機構貸款的知識產權、獲得中國商標金獎的商標、馳名商標以及地理標志投保后,按照投保實際支出費用的100%予以補貼,同一投保人同一項目的知識產權保險保費補貼不超過三年(含)。
對于上述情況以外的其他知識產權,保險費用按照以下標準補貼:
(一)投保知識產權執行保險、知識產權被侵權損失保險的,同一投保人首次申報按照保費標準給予75%補貼,第二次申報按照保費標準給予50%補貼,第三次申報按照保費標準給予30%補貼。同一投保人單次補貼在5萬元以內,累計補貼不超過三次(含);
(二)投保知識產權海外侵權責任保險、境外展會知識產權糾紛法律費用保險等海外知識產權保險的,同一投保人單次申報按照保費標準的75%補貼,單次補貼在10萬元以內,累計補貼不超過兩次(含)。投保境外展會知識產權糾紛法律費用保險的,須有實際參展活動;
(三)投保專利商標質押融資保證保險、專利許可信用保險的,須待還本付息后申報保費補貼,同一投保人單次申報按照保費標準的75%補貼,單次補貼在5萬元以內,累計補貼不超過兩次(含)。
對同一投保人的年補貼總額度在10萬元以內,知識產權保險期限不超過一年,投保人中途退保的不享受補貼,已享受補貼的,按補貼額度全額追回。
第十一條 對同一單知識產權保險已獲得省級財政補貼的,不再予以補貼。市級各部門對同一單知識產權保險的補貼總額,不得超過該保單保費金額。
第十二條 投保人須誠信申報和規范管理補貼資金,不得騙取、截留或挪用知識產權保險保費補貼資金。
第十三條 對于不誠信申報補貼資金的,視為騙取財政資金行為,市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追回已發資金,并取消投保人5年內申請三亞市知識產權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的資格,投保人應主動退回已發放的財政補貼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主管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對應職權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