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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省有關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執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和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方面的政策措施。 二、研究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政策規定、地方性法規、規章、發展戰略,研究推進市場監督管理改革,研究提出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實施質量強市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準化戰略。 四、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擬訂并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相關規劃。規范和維護市場秩序,加快形成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和公平開放統一高效的市場環境。 五、負責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六、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執法工作。整合和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執法隊伍,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重大、跨區域和上級部門交辦的違法案件。規范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七、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查處價格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組織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三亞市消費者組織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八、負責宏觀質量管理。負責統籌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及應用工作。組織統籌質量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質量安全事故調查。組織落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依法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九、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監督抽檢工作。建立并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十、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一、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督促檢查各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考核評價。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二、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并組織實施。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依法實施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行政許可。負責對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查處。組織實施轄區重大活動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依法發布食品質量信息。負責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食鹽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食鹽經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計量管理工作。落實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監督指導計量技術機構工作。規范、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五、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研究構建經濟社會發展標準體系,依法制定市級地方標準。組織開展標準化試點示范,推動標準實施。組織參與國內外標準化活動。全面實施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公共信息標志標準化工作。 十六、負責認證認可和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認證認可、合格評定和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制度。指導認證行業與檢驗檢測行業發展。推進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規范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負責推動管理體系和自愿性產品認證工作。 十七、負責全市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法律法規規章。 十八、負責全市藥品、醫療器械許可備案工作。負責轄區藥品零售企業及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審批,負責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備案,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和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工作。 十九、負責全市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管理。監督實施藥品經營(零售環節)、使用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監督實施國家化妝品經營管理規范,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市化妝品經營監督管理制度。 二十、負責全市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后風險管理。建立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體系,并開展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事件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二十一、負責開展全市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檢查。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檢查和處罰。依法監督管理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 二十二、負責開展全市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對外交流合作、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推動全市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追溯體系、信用體系建設。 二十三、負責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全市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的抽檢計劃,發布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信息。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二十四、擬定并組織實施全市知識產權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推進全市知識產權改革的意見和建議。負責全市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建設和優化全市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指導和監督全市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和服務體系。培育高價值知識產權,擬訂知識產權產業化政策。探索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和信用擔保體制,推進知識產權運營體系建設。建設和優化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負責全市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監督和管理。擬訂知識產權服務業扶持政策,引進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培育知識產權服務品牌,加強對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監督。負責知識產權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全市知識產權涉外工作的政策,參與涉外知識產權談判,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務。 二十五、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對外交流與合作等工作。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二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七、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市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及時依法處置,如不予立案應及時告知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作出說明。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予以協助。 2.與市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3.與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開展食品安全事件應急演練,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負責創建健康餐廳及健康食堂,負責監管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食品安全事件的現場處置,負責餐飲單位的食品安全監管。 4.與三亞海關的有關職責分工。兩部門要建立機制,避免對各類進出口商品和進口食品、化妝品進行重復檢驗、重復收費、重復處罰,減輕企業負擔。三亞海關負責進口食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和監督管理。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三亞海關應及時采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兩部門要建立進口產品缺陷信息通報和協作機制。三亞海關在口岸檢驗監管中發現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隱患的進口產品,依法實施技術處理、退運、銷毀,并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管理缺陷產品召回工作,通過消費者報告、事故調查、傷害監測等獲知進口產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實施召回措施;對拒不履行召回義務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三亞海關通報,由三亞海關依法采取相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