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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三亞市屬國有企業資產租賃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屬國有企業:
《三亞市屬國有企業資產租賃管理辦法》已經市國資委2024年第1次黨委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亞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4年1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屬國有企業資產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益,規范企業資產租賃行為,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三亞市人民政府授權三亞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下屬各級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租賃,是指企業作為資產出租方,將本企業依法擁有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出租權利的資產出租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承租方”)使用,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經營行為。企業出租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筑物、設施設備及廣告位等,但不包括企業承辦的專業市場按市場規則組織的對外招租,企業住房租賃給本企業職工居住,公租房、廉租房、保租房按相關規定對外出租,由政府批準企業承辦運營的產業園對外招商引資等情形。
第四條 企業資產出租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引進市場競爭機制,采取公開招租方式,在廣泛征集承租方的基礎上,通過公開競爭擇優確定,提高資產利用效益,實現資產價值最大化。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招租,是指企業資產租賃通過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報刊媒體、本企業網站、信息公開欄、擬出租實物資產現場等渠道發布招租公告,采取現場(網絡)競拍、競爭性談判、公開(邀請)招標等公開公平競爭方式,廣泛公開征集承租人的活動。
第二章 管理職責與決策審批
第六條 市國資委作為企業出資人,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引導企業加強資源整合,發揮協同效應,提高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
(二)指導督促企業建立健全資產租賃管理制度,監督企業資產租賃管理行為;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職責。
第七條 企業是資產租賃行為的責任主體,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堅持產業引領、統籌規劃,協調利用本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的租賃資產資源,創造市場需求,提高租賃效益;
(二)負責制訂企業資產租賃管理制度,明確管理部門、管理權限、決策程序及工作流程等事項;
(三)建立安全管理責任體系,承擔并落實好資產租賃各項安全責任工作;
(四)加強企業資產租賃管理,依法規范出租合同、出租期限及租金收取等行為事項;
(五)集團公司指導監督各級子企業資產租賃工作。
第八條 企業資產租賃應當根據資產實際狀況、市場價格、供需情況、資產價值補償和租賃成本等因素,合理選擇通過市場調查詢價或者委托中介機構評估確定招租底價。以市場詢價方式確定招租底價的,企業相關業務部門應當進行充分的市場調查,并對調查結果負責;以中介機構評估價格作為招租底價的,評估結果按照企業管理權限履行備案程序。資產出租掛牌底價應不低于評估價格。
第九條 出租資產的企業應在完成資產租賃項目立項審議決定,進行出租資產評估或詢價后,制定資產租賃方案。資產租賃方案內容包括擬出租資產的基本情況、出租的目的及可行性、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及收繳辦法、承租條件、招租底價及底價擬訂依據、招租方式、擬發布的招租公告、擬簽訂的合同文本草案等。
第十條 企業應嚴格履行決策審批程序,各企業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要求,對本企業資產租賃方案進行審議決定。涉及以下三種租賃情況的,應由集團公司對資產租賃事項進行集體研究,做出決議并批復執行。
(一)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公開招租的;
(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通過協議方式租賃確定承租方的;
(三)單次資產租賃期限在五年以上(不含五年)的。
第三章 招租方式與資產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資產租賃應當依照經批準的資產租賃方案,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本企業網站、租賃中介網站、報刊媒體、信息公開欄、擬出租資產現場等渠道對外公開發布招租信息,采取公開公平競爭方式,廣泛征集承租人。
第十二條 企業資產租賃年均租金底價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應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公開招租。資產租賃年均租金底價100萬元以下的項目,企業應當自行組織公開招租。鼓勵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招租,也可通過本企業網站或租賃中介網站等渠道公開發布招租信息,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經公開招租只征集到一個意向承租方的,企業與該意向承租方按照招租底價與意向承租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期滿未征集到承租方的,可以延期或降低租金底價、變更租賃條件后重新公開招租。調整后的租金底價低于原租金底價90%時,應當重新履行內部決策程序。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內部決策,企業可以采取協議方式租賃:
(一)承租方為黨、政、軍機關、國有事業單位、市屬企業的;
(二)企業與所屬各級子公司及各級子公司之間的租賃行為;
(三)企業資產因空間或結構原因無法單獨租賃,必須與其他業主共同租賃的;
(四)出租給提供便民服務的公益性單位和項目;
(五)企業資產作為經營業務承包或合作附加條件的租賃行為;
(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宜或不應采取公開招租方式的。協議租賃給非國有單位的,必須委托中介機構對租金底價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與承租方簽訂規范的資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由企業法務部門或專業法律服務機構審核,對年租金在50萬元(含)以上或租期5年(含)以上的租賃合同,須由專業法律服務機構出具法律意見書。
如市場發生了明顯變化,租金應隨行就市適時調整,參照同地區、地段、同水平的租金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租賃合同生效后不得隨意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應由出租行為原決策機構審議。
第十七條 資產出租后,承租方原則上不得擅自轉租。因特殊情況確需轉租的,承租方提出書面申請,由原決策機構審議后方可轉租。轉租合同的內容必須事先征得出租企業的同意,否則不得轉租。
第十八條 企業應根據發展規劃合理確定資產租賃期限。單次資產租賃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存在承租方投資金額大、回收期長等特殊情況的租賃項目可適當延長期限,資產租賃期限超過10年(不含10年),報市國資委審批,最長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滿后,應當及時收回資產,如需繼續租賃,按照本辦法重新招租。
第十九條 企業應加強對在租資產的動態跟蹤管理,承租方出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租賃合同情形時,企業應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市國資委加強對市屬國有企業資產租賃管理工作的指導,通過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對企業貫徹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企業是資產出租的責任單位,主要責任人是本企業租賃行為的第一責任人。企業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應當按職能做好本企業資產租賃工作的管理,加強全流程監督,可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專項檢查。
第二十二條 企業重大資產的出租事項應在簽訂租賃合同后的3個工作日內報市國資委備案,備案材料包括資產出租方案、集體審議決定、招租結果、租賃合同等。重大資產出租事項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租賃資產年租金200萬元(含)以上的;
(二)商業經營性房產出租面積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
(三)租賃資產租期超過10年的;
(四)其他需報備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國資委報送本年度企業及各級子公司資產租賃情況。
第二十四條 企業不得通過化整為零、調整租賃底價、連續短期租賃等方式規避本辦法規定的評估、進場公開招租等程序。
第二十五條 企業相關責任人在資產出租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的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依規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租賃的資產,合同到期后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