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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民政局關于印發《三亞市社會救助對象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民政局、育才生態區民政局:
現將《三亞市社會救助對象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三亞市民政局
2024年12月17日
三亞市社會救助對象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工作實施方案
為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對象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機制,推進社會救助誠信建設,維護社會救助制度公平,提高社會救助資源使用效率,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海南省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259號)、《海南省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瓊府辦〔2017〕4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實施主體與對象
(一)實施主體:各區(育才生態區)民政部門。各相關政府部門配合,村(居)委會協助實施。
(二)實施對象:三亞市范圍內申請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低保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的社會救助對象。
二、誠信承諾制
全面建立社會救助誠信承諾制。各區(育才生態區)民政局應在社會救助受理申請時或動態管理過程中,主動告知社會救助對象及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履行誠信義務,指導填寫《三亞市社會救助對象誠信承諾書》。
三、守信行為認定
申請或享受社會救助的家庭或者個人無失信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守信行為:
(一)弘揚孝親敬老傳統美德,其行為事跡受到區級有關部門獎勵、表彰或市級以上主流媒體宣傳報道的;
(二)自立自強,積極主動就業,依靠自身努力脫貧,在當地產生良好反響的;
(三)及時報告家庭經濟狀況變化的,主動退出社會救助范圍的;
(四)各區(育才生態區)民政局所規定的其他守信激勵行為。
四、守信激勵措施
經各區(育才生態區)民政局認定屬于守信行為對象的,填寫《三亞市社會救助對象守信行為記錄表》列入守信名單,并視情況給予以下激勵:
(一)對申請社會救助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次要申請材料有欠缺的,實行容缺受理。
(二)對遭遇緊急困難的,按照有關社會救助政策規定,簡化程序,從快辦理??刹扇 靶〗痤~先行救助”,事后補充說明情況。
(三)對因靈活就業、自謀職業或自主創業等使家庭人均收入達到或者高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主動申報退出低保的,可給予6個月漸退期。
(四)在重大節假日優先走訪慰問;
(五)同等情形下優先入住公辦養老機構、提供保障性住房、開展就業援助服務等;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以及各區(育才生態區)民政局制定的其他守信激勵措施。
五、失信行為認定與分類
(一)失信行為認定
申請或享受社會救助的家庭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失信行為:
1.信息申報方面的虛假行為: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虛假證明;虛報家庭剛性支出;隱瞞家庭可支配收入;隱瞞家庭成員經商經營狀況、工商行政登記、稅務登記、社會組織登記、債權債務、房產交易等信息的;隱瞞法定贍(撫、扶)養人基本信息;隱瞞家庭成員人口變動、就業情況、婚姻狀況等信息。
2.財產處理方面的違規行為:隱瞞、轉移房產、車輛、存款、證券、股票等財產、資產信息;通過離婚、贈予、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的財產或份額,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撫(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通過托管、轉移、出借、出讓或直接利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規避由本人實際擁有、使用或受益的車輛、機械、土地、房產等大宗資產和商業經營行為。
3.資金退還方面的問題:通過隱瞞虛報等手段已納入社會救助的家庭或者個人對騙取的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拒不在規定時限內退回的。
4.干擾救助工作秩序的行為:通過賄賂、脅迫、毆打、辱罵等不正當方式影響、干擾或阻擾社會救助工作人員以及參與配合調查評議的其他相關人員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的;惡意舉報社會救助經辦人員或其他救助對象,經查證舉報不屬實的。
5.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社會救助領域失信行為。
(二)失信行為分類
社會救助對象失信行為根據失信程度,分為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3個等級。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一般失信行為:
(1)申請社會救助或者家庭經濟狀況復核時,有失信行為認定中第1-2項失信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
(2)在申請救助時弄虛作假,經過批評教育后能及時改正的;
(3)在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發現弄虛作假之前,能夠主動承認錯誤,未造成社會救助資金損失的;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較重失信行為:
(1)有兩次一般失信行為的;
(2)申請社會救助或者家庭經濟狀況復核時,有失信行為認定中第1-2項失信行為2項(含)以上的;
(3)通過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經批評教育后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且接受處罰的。
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1)有兩次較重失信行為的;
(2)申請社會救助或者家庭經濟狀況復核時,有失信行為認定中第3-4項失信行為之一的。
六、失信行為懲戒措施
(一)一般失信行為:以教育引導為主,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各區(育才生態區)民政局,督促一般失信對象糾正其失信行為,通過教育引導、政策宣傳等手段,幫助其重塑信用。
(二)較重失信行為:各區(育才生態區)民政局應于7個工作日內出具《三亞市社會救助對象失信行為告知書》,當月起停止對該家庭或其成員的社會救助,對于該家庭或其成員提出的其他社會救助申請從嚴審核審批。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各區(育才生態區)民政局,對失信對象進行約談,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敦促其嚴格自律、誠信守法,督促失信對象停止失信行為并進行整改,同時提高家庭經濟狀況核查頻次。對失信對象進行誠信約談,應進行登記,詳細記錄提醒和約談對象、時間、方式以及內容。
(三)嚴重失信行為:各區(育才生態區)民政局應于7個工作日內出具《三亞市社會救助對象失信行為告知書》,當月起停止對該家庭或其成員的社會救助。各有關管理部門依照職權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1.在政府(部門)門戶網站、官方微信公眾號等媒體予以公示,并列入失信名單管理,對該家庭或其成員提出的社會救助申請從嚴審核確認;
2.聯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并依法給予處罰;
3.對于擾亂社會救助工作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協調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4.住建、醫保、衛健、教育、人社、應急、公安等部門視情況依法限制相關行為;
5.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聯合懲戒措施;
6.嚴重失信行為懲戒期限為一年,從失信人收到《社會救助對象失信行為告知書》日起計算。
七、告知與申訴
各區(育才生態區)民政局將認定結果書面告知社會救助對象。被認定失信對象的社會救助對象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告知書7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憑證。各區(育才生態區)民政局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對失信對象給予書面回復并說明理由。失信對象如對回復意見不服,可在15個工作日內向市民政局提起申訴。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失信行為記錄的公示與處理。
八、信用修復
失信對象在收到《社會救助對象失信行為告知書》3個月內,能主動糾正失信行為、退繳冒領和處罰款項或物資的,可向做出決定的各區(育才生態區)民政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各區(育才生態區)民政局收到申請后應當認真復核,確認無誤后予以修復。
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嚴重困境的失信對象,在懲戒期間內可視情實施臨時救助。
九、工作要求
各區(育才生態區)民政局要負責健全社會救助守信、失信對象數據庫,并將守信、失信人員基本情況、失信等級等信息按月推送至市民政局。市、區民政部門要加大社會救助誠信宣傳,保障和維護好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