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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三亞市招商引資機構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三府規〔2020〕21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招商引資機構獎勵辦法(試行)》已經2020年11月15日七屆市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招商引資機構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創新招商引資模式,提升招商引資成效,鼓勵招商引資機構參與到三亞市的招商引資活動中,更好地發揮招商引資對三亞市經濟增長的關鍵作用,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工作意見》(瓊府辦〔2018〕37號)、《三亞市促進總部經濟發展暫行辦法》(三府〔2018〕112號)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招商引資機構是指通過各種渠道向三亞市提供真實的項目投資意向,協助三亞市與投資方直接聯系,在項目洽談中起到實質性促成作用,將具有投資意向的投資人引入、引薦到三亞市并實現項目落戶的招商引資中介或其他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的制定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旨在建立一套適應經濟新常態、科學有效的針對招商引資機構的獎勵機制。
第四條 原則上對投資較大、建成后有較大產值或稅收、對三亞市相關產業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項目給予引入、引薦該項目的招商引資機構獎勵。對引進大型央企、“中國500強”企業和“世界500強”企業的招商引資機構給予重點獎勵。
第二章 獎勵資金管理
第五條 設立招商引資機構獎勵專項資金,納入三亞市投資促進局年度預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獎勵招商引資機構。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的原則,并建立專項資金第三方評估機制。
第三章 獎勵的對象、條件及標準
第六條 獎勵對象
獎勵對象系把海南省外符合三亞市產業規劃和政策的非財政性直接投資的項目引入到三亞市的招商引資中介或其他機構,包括(但不限于)財經媒體、國際金融平臺/經貿機構、商會、行業協會/聯盟、專業服務機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不含自然人)。
同一個項目只獎勵一個招商引資機構(2個或2個機構以上的視為一個團隊,須書面委托1個機構來辦理備案手續),由被引入項目方提供確認書,作為機構獎勵確認依據。如同一項目由多個機構共同協助落戶三亞市的,需由被引入項目方在提供的確認書中確定唯一一個機構作為獎勵對象。若已備案的招商引資機構在項目落戶過程中無實質性促成作用,經上報三亞市投資促進局成立的獎勵考核工作組(以下簡稱“獎勵考核工作組”)審核后可取消獎勵資格。
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法定機構、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項目的投資方及其實際控制人和收益分配權人、信用狀況被列入信用征信失信黑名單的機構以及不符合本辦法所列條件的其他機構,不屬于獎勵對象范圍。
第七條 獎勵條件
凡申請獎勵的招商引資項目需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招商引資機構及其實際控制人和收益分配權人未持有、變相持有或讓其他自然人、組織代持該項目或項目投資方的股份。
(二)符合三亞市重點產業發展需要,且非房地產或變相房地產項目。
(三)項目引進資金系引入海南省外的非財政性直接投資資金,包括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等作為投資。
(四)在三亞市轄區范圍內設立,企業注冊和稅務登記地均在三亞市的獨立法人實體,并已形成實收資本、納稅或固定資產,且注冊時間或遷入時間在本辦法正式實施之后。
第八條 獎勵標準、方式
(一)項目涉及用地,且項目公司實繳注冊資本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的,按以下標準分三次給予獎勵:
1.項目取得用地(以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為準),一次性給予獎勵對象人民幣10萬元招商獎勵;
2.項目投產(或投入運營)且正常納稅,一次性給予獎勵對象人民幣20萬元招商獎勵;
3.項目投產(或投入運營)后實現投資協議所約定的年度投資強度、產出強度和稅收貢獻,再按照項目首次達標年對三亞市地方財力貢獻(不含個人所得稅及與房地產相關的財力貢獻,下同)的10%對應給予獎勵對象一次性招商獎勵。
(二)項目不涉及用地,且項目公司注冊資本實繳達到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按以下標準分兩次給予獎勵:
1.項目年度營業收入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且年度對三亞市地方財力貢獻達到人民幣2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獎勵對象人民幣20萬元招商獎勵;項目(企業)注冊之日或遷入之日起2年內就業參保人數在50人(含50人)以上的,一次性給予獎勵對象人民幣5萬元招商獎勵。
2.簽署合作協議的項目實現合作協議所約定的年度營業收入或年度經濟貢獻;未簽署合作協議的項目,項目營業收入達到人民幣1億元以上且年度對三亞地方財力貢獻達到人民幣500萬元以上,再按照項目首次達標年對三亞市地方財力貢獻的10%對應給予獎勵對象一次性招商獎勵。
(三)招商引資項目按實際到位外資達到500萬美元或其他等額外資以上的,一次性給予到位資金1‰的獎勵。
(四)在本辦法實施后,招商引資項目在三亞注冊新公司,如在三亞實際參與投資、開發、建設項目,且新公司的主要投資方(控股股東,下同)入選“世界500強”企業、“中央直屬大型國有企業(集團)”、“中國500強”企業、“中國民營500強”企業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整體搬遷)”并實現合作協議(或承諾)約定,經認定后一次性分別給予獎勵對象人民幣50萬元、50萬元、4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獎勵。對于同一家項目企業,符合本項多個條件的,按就高原則選擇其中一項給予獎勵。
(五)同一招商項目對應的招商獎勵金額累計不超過人民幣300萬元。申請時間范圍為企業注冊之日或遷入之日起3年內。招商引資獎勵金額加上該項目得到的相關獎勵、補貼不得超過當年度該項目對三亞市的地方財力貢獻。
第四章 獎勵的申報與審批
第九條 受理與審批機構
三亞市投資促進局負責招商引資機構備案、獎勵申報受理、審核等工作。
第十條 申請材料
(一)備案材料
1.項目投資者出具《投資引薦委托書》;
2.招商引資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3.《三亞市招商引資機構備案登記表》。
(二)申報材料
1.《三亞市招商引資機構獎勵申報表》;
2.項目批準文件(包括項目核準、合作協議或備案文件、環保評估批復復印件等);
3.項目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項目實際到位資金證明(包括銀行進賬單、符合資質條件的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等);
5.項目投資者出具的《投資引薦委托書》;
6.被引入企業(項目)出具的《招商引資項目確認書》;
7.招商引資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8.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9.信用承諾函;
10.其他補充證明材料(如納稅證明和招商引資機構引進屬“世界500強”企業、“中國500強”企業等類型企業,需提供以申報時《財富》雜志、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合會等機構發布榜單為準的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評定程序
(一)備案
招商引資機構應在所引企業(項目)簽署合作協議前或申報獎勵前,到三亞市投資促進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三亞市投資促進局在收到備案登記材料的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招商引資機構完成備案登記。根據工作需要,三亞市投資促進局可與符合條件的招商引資機構簽訂委托招商或代理招商協議。
(二)申報
按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登記手續的招商引資機構,在所引進項目達到本辦法相關要求后,將材料及相應原件提交給三亞市投資促進局進行審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辦法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如材料不齊全,應一次性告知。
(三)審核
三亞市投資促進局收到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受理并出具回執;對申請材料缺失、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于當場或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按照本辦法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并出具回執。
對已經受理的,應當交由獎勵考核工作組進行實質審核,并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四)公示
對經審核擬獎勵的項目、招商引資機構名單及獎勵金額,將在三亞市投資促進局官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獎勵兌現
對公示后無異議的,則按照本辦法兌現招商引資機構獎勵。如對公示后有異議的,則由三亞市投資促進局委托專業律師事務所進行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再次公示。原則上招商引資機構獎勵資金每半年兌現1次。由三亞市投資促進局統一撥付,獎金收入由招商引資機構自行依法納稅。
簽署《海南省產業項目發展和用地準入協議》的項目應當按協議約定的時限投產或投入運營,逾期則不給予招商獎勵(若非項目方原因導致延期的,時間相應順延)。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三條 各相關單位及個人在開展招商引資機構獎勵工作中應自覺接受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在獎勵資金審核和資金管理監督工作中若發現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申請獎勵資金的招商引資機構應保證其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及合法性,并承擔所提交項目申報材料的相關法律責任。如有虛假或侵權等行為,該獎勵申請無效;如事后發現存在以上行為,由三亞市投資促進局追繳已發放的獎勵資金,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并將招商引資機構及相關責任人依法列入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黑名單”,依法向社會公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世界500強”企業應以申報時《財富》雜志發布的名單為準;“中央直屬大型國有企業(集團)”應以申報時國務院國資委最新公布的“央企名錄”為準;“中國500強”企業應以申報時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最新發布的名單為準;“中國民營500強”企業應以申報時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最新發布的名單為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以取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為準。
第十五條 享受本辦法獎勵的招商引資機構應當簽訂承諾書,并承諾:
(一)所引進項目在5年內不出現減資、撤資、關停等情形;
(二)所引進項目的企業注冊、稅務、統計關系等在5年內不遷離三亞市;
(三)所引進項目不得擅自違反土地出讓合同出租、轉讓用地。
如不能實現上述承諾的,享受本辦法獎勵的招商投資機構應承擔違諾責任,退回已接受的全部獎勵金。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投資強度指標是指,單位土地面積上的累計固定資產投資額(工業用地為包含房地產、設備的所有投資總額,其他用地為扣除土地出讓價款之外的所有投資總額,均不含有關稅費)。
本辦法所稱的年度產值指標是指,單位土地面積上的年度總產值(營業收入)。
本辦法所稱的年度稅收指標是指,單位土地面積上的年度稅收(含已依法依規享受減征、免征的稅額,不包含取得土地環節繳納的稅款)。
本辦法所稱的地方財力貢獻是指,企業納稅額三亞市地方留成部分,不含個人所得稅及與房地產相關的財力貢獻。
本辦法所稱的無實質促成作用是指,經認定在項目洽談、商務談判、協調事項、協議簽署、注冊落地等過程中未提供相關幫助或服務的。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三亞市投資促進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經其授權的機構按有關政策與招商引資機構簽訂專門合作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29日。
附件:1.三亞市招商引資機構備案登記表(模板)
2.投資引薦委托書(模板)
3.三亞市招商引資機構獎勵申報表(模板)
4.招商引資項目確認書(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