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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三亞市規范發展互聯網
租賃自行車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三府規〔2025〕16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規范發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指導意見》于2025年10月24日經八屆三亞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04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規范發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指導意見
為促進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健康有序發展,鼓勵引導公眾綠色低碳出行,保障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交通運輸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質檢總局、國家旅游局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0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功能定位。本指導意見所稱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即“共享單車”)是指依托互聯網平臺由經營企業投放的,以滿足公眾騎行休閑旅游觀光、短距離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駁換乘等出行需求,采取分時租賃方式、多人共享使用的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僅具有腳踏騎行功能的兩輪自行車租賃服務業態,是城市綠色交通系統的組成部分。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統籌發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禁止違規投放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
(二)發展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把方便公眾出行作為首要原則,運營企業依法經營,使用者依法使用、文明騎行,構建安全、便捷、綠色、經濟、舒適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出行服務系統。
堅持規范有序。堅持問題導向,實施先規范后進入的準入機制,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依法規范企業經營,引導用戶守誠信、講文明,維護正常運行和停放秩序。
堅持多方共治。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強化政府統籌兼顧、社會自律自治、企業規范服務的作用,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公眾積極參與,形成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治理的局面,共同維護良好城市環境和交通秩序。
二、經營服務規范
(三)規范企業經營條件
鼓勵從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運營企業應當在開始提供租賃服務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材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1.關于在三亞市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報告(包括投放規模和方案計劃等內容)原件一份;
2.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3.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4.負責三亞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管理機構情況說明(包括具體負責人員信息、維護人員數量及人車比等)原件一份;
5.開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運營模式說明文件原件一份,平臺建設、服務管理、應急處置、投訴和有關糾紛處理方式等制度文本復印件一份;
6.企業與用戶間的電子協議范本原件一份;
7.信用承諾書(參照附件模板書寫)。
企業報送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補正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允許企業當場補正;不能當場補正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3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同時將報送材料退回。
(四)確保用戶信息安全
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網絡安全要求,對注冊用戶采取實名制注冊登記,實現對用戶身份實時可查、事后倒查;所采集的用戶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公開或擅自泄露;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提供車輛投放數量、分布區域等運營信息,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與市公安機關、市綜合行政執法等主管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五)保障用戶騎行安全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在我市實行實名制注冊、使用,運營企業應當加強用戶身份信息注冊和車輛使用管理,禁止向12周歲以下兒童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禁止他人通過手機注冊開鎖后向不符合騎行年齡的人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依法規范用戶騎行行為。運營企業應當創新保險機制,為用戶購買用戶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障用戶和其他人員的人身安全。公示騎行責任認定程序、賠償范圍與理賠程序,一旦用戶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確保保險公司正常理賠。
(六)保障用戶資金安全
運營企業應當公布計費方式和標準,實行明碼標價。企業收取的押金和預付金須設立押金和預付金專用賬戶,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門監管,保證專款專用。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用戶押金和預付金退還制度,積極推行“即租即押、即還即退”等模式。鼓勵運營企業建立信用使用體系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
(七)維護市場健康有序
運營企業應當依法依規經營,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應當公開服務監督電話,公布服務質量承諾,建立公眾投訴處理制度,明示投訴處理流程,及時處理投訴。退出運營前做好社會公示、資金結算、車輛清理等善后工作。
三、加強秩序管理
(八)完善自行車交通網絡
要合理布局自行車交通網絡和停車設施,其規劃要與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和城市公共交通規劃相銜接。積極推進自行車車道建設,提高自行車車道的網絡化和通達性。要優化自行車交通組織,完善道路標志標線,糾正占用非機動車道等違法行為,保障自行車通行條件。
(九)推進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車點位設置和建設
科學合理制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車點位設置。對不適宜停放的區域和路段,可制定負面清單實行禁停管理。對重要商業區域、公共交通站點、交通樞紐、各大高校、居住區、旅游景區周邊等場所,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運營企業施劃配套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車點位,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
(十)加強車輛停放管理
加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和環境衛生的管理,維護好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秩序。運營企業投放車輛的技術性能應當符合現行國家和行業標準。運營企業充分利用車輛衛星定位、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加強對所屬車輛的經營管理,推廣應用“電子圍欄”規范車輛管理,綜合采取經濟懲罰、記入信用記錄等措施,有效規范用戶停車行為。在手機APP和使用程序中標注可停車點位和禁停區域(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出入口、消防通道等特殊位置),利用聲音報警、鎖車結算、信息提醒等功能,引導用戶將車輛還至可停放區域。對不按規定停放或交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市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和市公安機關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運營企業通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平臺推送車輛使用規范和安全文明騎行相關提示,提醒用戶在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過程中禁止出現逆行、闖紅燈、違規載人、占用機動車道等交通違法行為。對亂停亂放問題嚴重、線下運營服務不力、經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運營企業,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公開通報相關問題,限制其投放。
(十一)車輛投放有序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公眾出行需求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定位,建立與城市空間承載能力、停放設施資源、公共出行需求等相適應的車輛投放機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引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有序投放車輛,保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和安全穩定運行。運營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節車輛投放區域,適當增加具有非機動車道區域車輛投放,減少在交通安全隱患較大的區域投放,提高整體運營效率和安全性。
四、保障機制
(十二)明確管理部門職責
市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同配合,做好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相關服務和監督管理。具體職能分工為:
1.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規范發展、信用管理等政策制定和統籌協調,引導運營企業有序投放運力;制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會同相關部門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進行監督管理,通過大數據手段提升智慧化、精細化監管水平,引導行業規范發展。
2.市公安機關負責查處盜竊、損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違法行為,查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在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內的車輛違規停放行為,維護交通秩序;按職責加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網絡安全監管。
3.市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屬地綜合執法部門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在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以外道路違規停放、占道經營,影響市容環境的行為進行查處。
4.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中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相關內容統籌納入。
5.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自行車交通網絡、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車設施規劃及全市新改建市政道路的非機動車道建設;指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車泊位施劃和停車標識設置。
6.市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信用信息采集及企業信用約束機制建立。
7.市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依據職責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市場主體登記,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市場主體虛假宣傳、違法廣告、不正當競爭行為、價格違法等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8.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負責指導醫療機構在發生由氣候引起的突發病患時,為突發病患提供必要的醫療救助服務。
9.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按職責加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網絡安全監管,保障用戶信息安全。
10.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屬地范圍內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車泊位施劃、停車標識設置;加強對轄區內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調度、轉運、回收等運營維護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11.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服務實施監督管理,協同實施本辦法。
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協同監管工作機制,形成行業監管合力。
(十三)明確運營企業責任
運營企業承擔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租賃服務與管理的主體責任,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人員教育和培訓,配備與其投放車輛規模相適應的管理、運維等服務人員,科學制定投放計劃,建立車輛運維機制,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提供服務的車輛;加強車輛的日常運營調度、維護、檢查、清潔、消毒、保養,確保車容車貌整潔、車況良好,保障公眾健康安全;設置車輛集中存放和維修保養相關設施場地,并確保相關設施場地符合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要求;加強信息平臺建設,管理約束用戶行為,及時提供相關共享信息數據,接受政府的服務監督管理。
(十四)應急管理與救助機制
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明確暴雨、臺風等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分級響應流程和處置措施。在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執法監管,督促運營企業做好車輛調度管理,確保車輛分布合理,滿足公眾出行需求。運營企業應當在極端天氣情況時,通過手機APP和使用程序等發布騎行安全提示,保障用戶在極端天氣下的出行安全。同時加強與醫療機構的聯動,確保在發生由氣候引起的突發病患時,及時配合醫療機構為突發病患提供必要的醫療救助服務。
(十五)明確公眾責任
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服務協議的約定,做到文明用車、安全騎行、規范停放,騎行前應當檢查車輛技術狀況,確保騎行安全。自覺接受信用約束和相關執法部門的監管,承擔因個人違法違規行為帶來的法律責任。
禁止酒駕、毒駕。嚴禁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駛入高速公路、步行街等禁止自行車通行的區域。在人行道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不得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違反規定進行載人、載物或牽引其他輪式工具,不得擅自加裝兒童座椅及影響平衡等設施設備,不得故意破壞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不得采取各種手段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占為己有。
(十六)加大宣傳力度
市級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做好提倡低碳、環保、健康出行方式的宣傳報道,倡導公眾綠色出行,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
本意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2月31日,本指導意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交通運輸、市綜合行政執法等主管部門根據職責負責解釋。《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亞市規范發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三府規〔2023〕4號)同時廢止。
附件:
信用承諾書(參考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