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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三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三府規〔2026〕1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已于2026年1月19日經八屆三亞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改善居民居住環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進房屋征收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征收征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海南省有關房屋征收的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指導、組織和協調工作,對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區人民政府作為征收主體,負責制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實施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等具體工作。
市發改、資規、財政、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和公安等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第四條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起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時,應當征求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各區人民政府最終制發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未采納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合理意見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第一時間報告市人民政府并提出處理建議。
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原則上適用于區級行政區域內的一個片區或一個項目,主要包括臨時過渡安置費、搬遷補助費、獎勵標準和相關條件及程序等內容。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由各區人民政府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部門由各區人民政府確定,主要負責實施轄區內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工作。
第五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多數決定的原則投票決定,或由房屋征收部門隨機抽取;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評估時間節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六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七條 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式包括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補償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選定。
第八條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值補償。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在不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的情況下,由被征收人選擇按照等值調換的原則,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評估后調換對應面積的住宅房屋,或選擇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內面積1:1對應調換安置房套內面積。
被征收房屋結構可參照本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認定。
第九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值補償。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給予適當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助,并由被征收人選擇按照等值調換的原則,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評估后調換對應面積的房屋,或選擇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1:1對應調換安置房建筑面積。
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補償標準由被征收人在下列方式中選擇確定:
(一)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
(二)以稅務部門核準的平均凈利潤計算確定,按月補償,補償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三)以稅務部門核準的營業額確定,按月補償,補償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十條 被征收人將臨街的底層住宅改變為商業經營用房,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補償,另外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作為居住類住房的市場評估價格的50%給予貨幣補償:
(一)持有房屋權屬證書;
(二)在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施行之前依法登記成立的,征收時持有營業執照并正在營業中;
(三)被征收前連續3年以上(含3年)依法納稅。
被征收人將臨街的底層住宅改變為商業經營用房行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亦可按照前一款規定予以補償。
對選擇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均應當發放停產停業損失補助。
第十一條 被征收人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書但是有其他合法手續的房屋,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進行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
被征收人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書,也沒有合法手續的房屋,按建成時間作如下處理:
(一)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之前建成的,按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補償;
(二)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之后,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施行之前建成的,按政府房屋征收公告發布之日的建安成本予以補償;
(三)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施行之后建成的,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 除經依法認定為閑置國有土地或不予補償的劃撥土地外,被征收人持有合法用地手續,但地上沒有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剩余土地使用權價值按市場評估價值進行補償。
被征收人持有合法用地手續,但地上只有少量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按市場評估價值進行補償。
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批準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補償。
第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裝修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由被征收人自行選擇參照三亞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標準執行,或按照市場評估作價補償。
第十四條 安置房套內面積大于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中的產權調換套內面積的部分為超選套內面積。
征收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對于安置房超選部分的套內面積,被征收人可在下列兩種結差標準中自行選擇:
(一)超選套內面積在5㎡以內(含5㎡)的部分,按建安成本價(以市發改概算批復價格為準)結清差價;超選套內面積超出5㎡的部分,按安置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結清差價。
(二)超選套內面積在5%以內(含5%)的部分,按建安成本價(以市發改概算批復價格為準)結清差價;超選套內面積超出5%的部分,按安置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結清差價。
征收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安置房超選面積小于或者等于貨幣補償面積的,超選面積的差價按安置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結清;安置房超選面積大于貨幣補償面積的,超選面積中與貨幣補償面積對等部分的差價,按安置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結清,剩余超選面積由被征收人在前款兩種標準中自行選擇一種進行結差。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由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依法送達被征收人并予以公告;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征收過程中存在農墾區域(林場、鹽場、農場等)征收情形的,由區人民政府按照“一片區一方案”的原則執行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第三章 房屋建成時間和不予補償的認定
第十九條 房屋建成時間原則上按照下列程序認定:由被征收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各村(居)委會對被征收人房屋的建成時間核實、登記、審核后,進行公示7日。公示期結束,由村(居)委會將相關材料交由區人民政府實地核查并以書面文件予以確認后抄送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第二十條 對違法建筑不予補償。但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時間段內簽訂協議并主動搬遷騰房的,給予適當的材料費補助;超過規定時間段未簽訂協議也未搬遷騰房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章 安置房籌措、征收安置補償獎勵和其他費用等
第二十一條 安置房的籌措方式為原地建設安置房和異地建設安置房兩種。由各區人民政府明確異地安置的方式及房源的具體位置,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原地安置的安置房價值、異地安置的安置房價值進行評估,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作為評估時點,按照價值相等原則,明確異地安置的房屋面積。
第二十二條 搬遷補助費、搬遷獎勵和臨時過渡安置費
(一)搬遷補助費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在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后按一次搬遷,一次性結清搬遷補助費;選擇產權調換(含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在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后按兩次搬遷,一次性結清搬遷補助費。
(二)搬遷獎勵
被征收人提前搬遷或者按照規定時間搬遷的,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三)臨時過渡安置費
1.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在過渡期間發放臨時過渡安置費由其自行過渡。
2.臨時過渡安置費自安置對象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房屋當月起發放,直至房屋征收部門通知載明的辦理安置房交房手續之日起3個月止。
第二十三條 安置房源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管理。
第五章 保障政策
第二十四條 低保戶政策
(一)被征收人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依法將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二)戶籍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無自主產權房屋且居住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的低保戶,可直接向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或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第二十五條 就業、教育、社會保障及其他政策
(一)被征收人中的零就業家庭成員、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成員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再就業政策扶持范圍;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免費為被征收人提供就業政策咨詢、就業信息、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公共就業服務;
(三)被征收人的子女可以選擇繼續就讀原學校,也可以選擇轉學就讀。符合轉學就讀條件的,市教育部門應當依據其新遷住址劃定的招生范圍依法辦理;
(四)被征收人辦理戶口遷移及居民身份證等手續的,市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辦理;
(五)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提供便利的公共交通服務保障,滿足房屋征收安置小區居民的出行需求;
(六)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為房屋征收項目提供有效便捷服務,必要時實行上門服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辦理。本辦法施行前已公布并實施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繼續沿用原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三亞市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三府〔2015〕112號)和《三亞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指導意見(試行)》(三府規〔2021〕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