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辦理指南(簡版)
據三亞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消息,申領三亞居住證需參照《海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下文簡稱辦法)進行。
誰能辦理?
外省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海南省,或者海南本省居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省內跨市縣(含洋浦經濟開發區)居住半年以上(指在居住地居住并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辦法申領居住證:
(一)有合法穩定就業,即被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其本人在城鎮投資興辦第二、三產業并持有營業執照等;
(二)有合法穩定住所,即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在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用人單位或者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三)連續就讀,即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就讀。
如何辦理?
由其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出申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且申領材料齊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予以受理,開具《居住證領取憑證》,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居住證制作發放工作;對申領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不設區的地級市居住證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據了解,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暫住登記、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