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行河湖長制的決策部署,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進一步強化對河湖長制工作的統籌協調,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形成黨政領導、部門協同、上下聯動的齊抓共管格局,建設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調整完善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由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部、國家林草局等18個部門組成,水利部為牽頭單位。
第三條 國務院分管領導同志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水利部主要負責同志和國務院分管副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
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要調整的,由所在部門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第四條 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強化河湖長制的重大決策部署;
(二)統籌協調全國河湖長制工作,研究部署重大事項;
(三)協調解決河湖長制推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四)監督檢查各地河湖長制工作落實情況;
(五)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水利部,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由水利部負責同志兼任,成員由各成員單位聯絡員組成。
第六條 聯席會議實行全體會議、專題會議制度。
(一)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召集,聯席會議成員和聯絡員參加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其他部門或單位負責同志參加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強化河湖長制的決策部署,通報、部署年度工作,討論審議重大事項等。
(二)專題會議。不定期召開。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或聯席會議辦公室提議,經聯席會議召集人同意后召開。專題會議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召集,根據研究事項內容確定有關聯席會議成員及其聯絡員參加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其他部門或單位負責同志或者專家學者參加會議。
第七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及有關成員單位應做好會議籌備工作。各成員單位提請聯席會議審議的文件,應事先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并初步溝通一致。
第八條 聯席會議不正式行文,議定的重大事項以會議紀要形式印發。
第九條 聯席會議作出決定或議定事項時,應當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醞釀,集體討論,協商確定。重大事項按程序報告黨中央、國務院。
第十條 聯席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
全體會議紀要由聯席會議辦公室草擬,征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意見,報召集人同意后印發。
專題會議紀要由提議召開聯席會議的成員單位負責草擬,征求有關單位意見并經聯席會議辦公室核稿,報會議主持人同意后印發。
第十一條 聯席會議每年制定工作要點,明確年度工作目標和重點任務。工作要點由聯席會議辦公室草擬,經征求各成員單位意見并提請聯席會議審議或報召集人同意后印發。
第十二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應跟蹤督促落實聯席會議議定或決定的有關事項,并及時向成員單位通報有關情況。
聯席會議辦公室以工作簡報形式,不定期向聯席會議成員報告各地河湖長制落實情況和成效經驗。
第十三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深入研究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認真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加強溝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的作用,共同推進河湖長制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每年年底前,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本年度河湖長制工作落實情況及下年度重點工作安排。
第十四條 本工作規則經聯席會議全體會議審議后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