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長制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市級
(一)河湖名錄及各級河長尚未公布;
(二)“一河(湖)一策”尚未啟動;
(三)市級河長缺少巡河動作。
(四)未能落實河長制機構及人員編制,河長辦工作人員少而不專,難以開展河長制督導檢查工作。
(五)目前各區上報的信息動態都沒有進行過督導檢查,河長巡河動態的真實性難以確認。
二、區級
(一)各區河長制工作方案沒有結合本地實際,沒有細化實化河長制工作6大任務,幾乎照抄市級工作方案。
(二)未能落實河長制機構及人員編制,除天涯區外,各區河長辦工作人員少而不專,特別是育才生態區只有劉會來一名兼職人員,而且還是一兼多職,經常不能按時上報信息。
(三)河長制會議制度等5項河長制工作制度出臺緩慢。目前只有天涯區出臺了四項制度、崖州區出臺了1項制度,其余各區尚未出臺,特別市育才生態區還處于起草階段。
(四)大多數區級河長、河段長缺乏巡河動態。除吉陽區河長巡河比較頻繁外,其他各區每日上報的動態都沒有體現出河長、河段長巡河。
(五)未能及時上報河長制相關工作信息。有時發給各區的文件大部分沒有回復,甚至是催著才回復信息,而且還不是正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