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河湖專管員管理,切實提高河湖專管員的素質和服務水平,根據《海南省河長制湖長制規定》《海南省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方案》《三亞市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方案》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所有河湖專管員的管理。
第三條 市河長制辦公室負責全市河湖專管員管理的規范指導、監督檢查、考核獎懲等工作。各區河長制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河湖專管員隊伍的建設管理,包括日常巡查、協調處理涉水糾紛、學習培訓等工作。
第二章 人員設置及招聘
第四條 人員設置。按照組織體系全覆蓋、河湖管護全覆蓋的要求,根據流域面積、河湖管護范圍、巡查任務輕重等原則,各區結合以下要求配備河湖專管員:
(一)每條市級河流至少配備1名專管員。
(二)每個山塘、人工湖要配備專管員。
(三)市級每條渠道要配備2名專管員,區級每條渠道至少要配備1名專管員。
(四)若存在交叉區域專管員配備重合現象,應按最低控制人數予以設置。
第五條 招聘條件:
(一)對清潔家園、美化家園、凈化水質、保護水環境、修復水生態有強烈的認同感、責任感和事業心;政治思想覺悟高,有吃苦耐勞精神;了解當地河湖地形、水環境、水功能等情況;愿意履行河湖專管員義務,服從組織安排和管理。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熟悉水性,能熟練使用智能手機和設備;熟練使用信息化管理APP;熟練使用黑臭水體工作指南。
(三)具備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同等條件下,從事過水利、環保相關工作或畢業于環保、水利等專業院校的人員,表現優秀的退伍軍人,精準扶貧對象可優先錄用。
(四)會駕駛摩托車或其他交通工具,具有相對應的駕駛證。
(五)具備能將水環境巡查結果與各區河長辦進行匯報的能力,能配合各區河長辦進行巡河方案的編制。
(六)無刑事記錄行為。
第六條 招聘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具體程序如下:
(一)發布招聘公告。采取公開報名招聘的辦法,報名人數應多于聘用人數。
(二)以各區政府(管委會)為單位組織,原則上采取就近就地原則進行招聘。各區政府(管委會)相關部門對報名競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面試、考核,經各區政府(管委會)研究確定初選人員名單。
(三)組織初選人員進行體檢、政審。
(四)初選名單確定后,在當地公示,公示完成后,報各區政府(管委會)批準,并正式發文聘用,辦理聘用相關手續,同時抄報市河長制辦公室備案。
第三章 專管員管理
第七條 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負責建立河湖專管員隊伍,對河湖專管員實行“區聘任、區管理、區月考、市季考”的管理體系。
第八條 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如果使用“網格員”擔任河湖專管員,則應由各區河長制辦公室進行管理,工資福利待遇和考核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但各居(村)村委會的干部和工作人員不得兼任河湖專管員。
第九條 各區河長制辦公室將河湖專管員聘用名單和管護隊伍名單報市河長辦備案后進行公布。
第十條 各區河長制辦公室應建設河湖專管員信息管理系統,加強河湖專管員的日常巡查軌跡、問題報告、處理等工作管理,確保河湖健康發展。
第十一條 河湖專管員原則上實行‘兩年一聘’,簽訂管護合同,管護合同報市河長辦備案。
第十二條 各區河長制辦公室應制定河湖專管員選聘、管理、培訓、考評、獎懲等規章制度,加強河湖專管員的教育培訓(含巡河APP的操作)、業務指導、法律法規宣傳等工作。
第十三條 河湖專管員由各區河長制辦公室配備有統一標識的巡查工具、安全頭盔、救生衣、馬夾。
第十四條 河湖專管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日常巡查安全第一,不得在無安全保障下作業,且駕駛機動車巡查應遵守交通法規。
第四章 專管員職責
第十五條 負責所管河湖的日常巡查與信息報送,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執法和調處涉水糾紛,引導公眾有序地參與河湖管護,宣傳有關河湖管理法律法規等文件及保護河湖相關知識。
(一)巡查范圍。責任范圍內的天然河渠、溝渠河道及其兩岸(外堤腳)外延30米范圍內區域,水庫、山塘及人工湖的管理保護區域。
(二)巡查內容
1.巡查河長湖長公示牌、飲用水源地警示牌等標志牌是否存在人為破壞、老化、變形、褪色、缺失等問題。
2.巡查水體是否存在發黑、發黃、發綠、發白、發臭等異常情況。
3.巡查各入河湖(溪)排污(水、澇、洪)口排放廢水顏色、氣味、流體雜質等是否異常。
4.巡查是否存在向水體排放、養殖污水、傾倒工業廢渣、城鎮(農村)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等行為。
5.巡查江河、湖泊、渠道、山塘、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是否存在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垃圾和其他污染物行為。
6.巡查河道和渠道沿線、湖泊周邊(湖泊、山塘)、畜禽養殖場等是否存在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垃圾滲濾液和其他廢棄物現象。
7.巡查河道和渠道及兩側、湖泊周邊(湖泊、山塘)是否存在亂采濫挖、違章搭建、圍墾河湖、圍河造地、填湖造地、非法養殖等影響行洪的行為。
8.巡查是否存在侵占、毀壞堤防、護岸、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等工程設施的行為。
9.巡查水工程保護范圍內是否存在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濫挖等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動。
10.巡查是否存在電、毒、炸魚等違法捕撈行為。
11.巡查問題整改情況。
12.其他影響水環境安全的問題。
13.河湖專管員應密切注視河道的安全情況,勸導、制止違法行為和不安全行為。
(三)巡查頻次。原則上每日一巡,對水質不達標、問題較多、整改后仍反彈的河道應加大巡查頻次。
(四)巡查記錄。建立健全巡查檔案,重點記錄基本情況(時間、人員、河段)、發現問題及處置情況(含存在問題、處理意見、處理結果)等,記錄要求詳盡具體,應提供事件處理前后同角度對比照片、視頻等佐證材料。
(五)巡查報告。妥善處理巡查中發現的問題并跟蹤解決到位。職責范圍內可現場解決的要立即解決,較大的問題和職責范圍外無法解決的,如涉及跨部門(區、村或居委會)或職責不明的,要及時上報并提請上一級河長(辦)協調解決。
(六)配合事項。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執法檢查、調處涉水糾紛、宣傳引導、配合沿河環境衛生整潔等工作。
(七)完成上級河長、河長制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河湖專管員工資經費財政保障機制。落實“河湖專管員工資經費”,將河湖專管員的工資經費納入市財政預算,由市水務局在部門預算中編列,按季度根據河湖專管員考核成績制表后撥付基礎工資和考核性獎金至各區河湖專管員隊伍賬戶。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河湖專管員的績效工資和河湖專管員隊伍辦公經費財政保障機制。落實“河湖專管員的績效工資和河湖專管員隊伍辦公經費”,將河湖專管員的績效工資和河湖專管員隊伍辦公經費納入各區財政預算,由各區海洋水務局(區河長制辦公室)在部門預算中編列,按月度根據河湖專管員考核成績制表后撥付績效工資至河湖專管員賬戶。
第十八條 工資發放實行績效考核工資制,工資報酬與工作職責、績效考評相掛鉤,由“基礎工資、考核獎勵金、績效工資”三部分構成。其中,基礎工資2000(元/人/月),考核性獎金(500元/人/月),且根據當地的物價總水平逐年適度調整,績效工資由各區結合自身情況進行裁量。
第十九條 各區海洋水務局(區河長制辦公室)應設立專賬對“河湖專管員工資經費”、“河湖專管員績效工資”和“河湖專管員隊伍辦公經費”進行管理,實行嚴格的財務管理、規范資金支付程序和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不得弄虛作假,虛列支出。
第六章 考核獎懲
第二十條 各區河長制辦公室負責對河湖專管員履職情況進行全方位的管理;市河長制辦公室每月對河湖專管員履職情況進行抽查,重點檢查巡查到位情況和問題發現、處理、提交、報告、跟蹤解決情況及巡查日志記錄情況。
第二十一條 市河長制辦公室負責每季度聯合市水務局開展全市河湖專管員考核評估工作。對于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河湖專管員,基礎工資和考核獎勵金全額撥付;對于考核確定為稱職等次的河湖專管員,只撥付基礎工資,不撥付考核獎勵金;對于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河湖專管員,只撥付一半基礎工資,考核獎勵金不予撥付;對于四個季度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河湖專管員,市水務局可利用剩余的考核獎勵金對優秀專管員進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各區河長制辦公室要加強河湖專管員的管理,督促河湖專管員認真履職,對工作不落實,視不同情況給予扣款、警告、解聘等處理。
(一)根據河湖專管員信息平臺(APP)顯示,排除法定節假日、輪值休假、病休事假等因素外,若發現河湖專管員未能每天巡查一次,每次從基本工資扣款50元,巡查時間達不到要求每次基本工資扣款30元;發現一個月出現3次無故未巡查河湖或5次巡查時間未達到要求的由所在區河長制辦公室對其進行約談,一年出現兩次上述情況的由市河長制辦公室對其進行通報,經通報后再次發現未去巡查或巡查時間未達到要求的,由區河長制辦公室直接解聘。
(二)各級河長湖長在巡河過程中發現或群眾舉報的涉河湖問題如垃圾堆放、侵占河道等,專管員未能及時處理(或未及時報告)的每次扣款50元;被市河長制辦公室及以上各類督查組發現的涉河湖問題而專管員卻未發現或未及時處理(或未及時報告)的,每次扣款200元,全年發現三次以上由區河長制辦公室直接解聘。
第二十三條 各區河長制辦公室要積極發掘河湖專管員履職盡責典型,大力宣傳先進事跡,并對優秀河湖專管員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區河長制辦公室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三亞市河長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三亞市河湖專管員考核評分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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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河湖專管員考核評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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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人: |
市(區、鎮、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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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項目 |
管理考核標準 |
考核分值 |
考核評分原則 |
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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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業 |
是否配備好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著裝上崗。 |
5 |
□未配備勞保用品作業;(扣1至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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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精神不振或酒后作業。 |
6 |
□精神不振;□酒后作業(每處扣1至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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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攜帶無關人員上崗作業。 |
2 |
□攜帶無關人員上崗作業(扣1至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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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記錄 |
考核是否能熟練使用智能手機和設備;是否熟練使用信息化管理APP;是否熟練使用黑臭水體工作指南。 |
6 |
□未使用智能手機;□未使用信息化APP;□未使用黑臭水體工作指南(每處扣1至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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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是否建立健全巡查檔案,重點記錄基本情況(時間、人員、河段)、發現問題及處置情況(含存在問題、處理意見、處理結果)等,記錄要求詳盡具體。 |
10 |
□未記錄巡查檔案(扣1至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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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是否完成上級河長制部門(含市河長辦、省河長辦、水利部河湖司)、上級河長交辦及暗訪發現的其他事項。 |
5 |
□未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扣1至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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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作業 |
考核河長湖長公示牌、飲用水源地警示牌等標志牌是否正確,是否存在人為破壞、褪色等問題。 |
4 |
□公示牌錯誤;□公示牌缺失、污損(每處扣1至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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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河岸是否干凈整潔,是否存在垃圾,是否存在高草。 |
4 |
□河岸不整潔、存在垃圾;□河岸存在高草(每處扣1至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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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是否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執法檢查、調處涉水糾紛、宣傳引導、配合沿河環境衛生整潔等工作。 |
4 |
□未配合執法檢查;□未協調涉水糾紛;□未宣傳引導;□未配合河道保潔;(每處扣1至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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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市級河長湖長巡河要求整改是否落實情況 |
8 |
□未完成市級河長巡河過程要求落實整改情況;(每處扣1至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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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是否落實12345工單處理情況 |
3 |
□未落實12345工單處理情況(每處扣1至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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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是否存在擅自圍墾水面及填堵河道,是否存在河岸墾種、取土現象。 |
5 |
□未發現擅自圍墾水面;□未發現填堵河道;□未發現河岸墾種、取土(每處扣1至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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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是否存在河面漂浮物,管理死角;河面是否存在水浮蓮、水葫蘆、青萍、等水生植物現象。 |
6 |
□未發現河面存在漂浮物每處扣2分;□未發現水浮蓮、水葫蘆(1-5平方米)扣3分;□未發現青萍、水草結面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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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河道內是否存在沉船,新設網篩等阻水設施。 |
5 |
□未發現沉船(每條扣2分);□未發現新設網篩等阻水設施(每處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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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河湖水體是否存在顏色、氣味、流體雜質等異常情況。 |
5 |
□未發現水體顏色、氣味、流體雜質異常(每處扣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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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河道和渠道及兩側、湖泊周邊(湖泊、山塘)是否存在亂采濫挖、非法養殖等行為,河道管理范圍內無新增亂堆放、違章搭建等影響行洪的行為。 |
8 |
□未發現存在濫挖(每處扣2分)、未發現非法養殖(每處扣2分);□河道管理范圍內未發現違章搭建亂建(每發現亂堆亂搭未匯報的每查實一處扣2分,共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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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是否存在侵占、毀壞堤防、護岸、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等工程設施的行為。 |
4 |
□未發現河道管理范圍內侵占河道(每處扣2分);□未發現毀壞水利建冊設施(每發現一處未及時匯報的扣1分,共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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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水工程保護范圍內是否存在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濫挖等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動。 |
6 |
□未發現危害水工程活動(每處扣2分,共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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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是否存在電、毒、炸魚等違法捕撈行為。 |
4 |
□未發現電毒炸魚行為(每處扣2分);□未匯報存在問題(每查實一處扣1分,共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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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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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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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80分以上為優秀;60-80為稱職;60以下為不稱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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