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三亞市優化營商環境規定》的解讀
一、起草背景
2021年3月13日,《三亞市優化營商環境若干規定》(三亞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施行,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營商環境改革取得明顯成效。但是,部分領域還存在中小微企業融資困難、監督檢查頻次過高等問題。近年來,國家、省級層面出臺了許多營商環境領域的規定,更對優化市場環境、政務環境、法治環境提出了新要求。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固化我市在實踐中好的經驗做法,2024年市政府將修改《若干規定》列入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形成了《三亞市優化營商環境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二、制定依據
《規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其他政策文件,并參考借鑒北京、上海、廣東、浙江、重慶等其他省、市的先進立法經驗。
三、目標任務
《規定》的出臺是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破解當前我市營商環境痛點、難點、堵點問題。
四、涉及范圍
《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五、修改要點
(一)修改規章名稱
由《三亞市優化營商環境若干規定》修改為《三亞市優化營商環境規定》。
(二)優化規章結構
《規定》將全文三十八條,劃分為總則、市場環境、政務環境、法治環境和附則五章。
(三)新增亮點內容
1.總則。一是加強區域合作,推動與周邊市縣在要素市場、政務服務、信用建設、監管執法、公共法律服務等領域重點突破,促進區域協同發展;二是加強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考核和獎懲,鼓勵探索制度創新和推廣改革措施,并規定了容錯機制。
2.市場環境。一是保障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適用發展政策、使用要素資源、公平參與競爭,并在招標投標、收費管理等方面予以規范;二是在原規定關于做好政策支持、招商引資、人才服務的基礎上,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發揮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作用,推進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工作;三是強調政府守約踐諾,與市場主體簽訂的合同、協議不得訂立顯失公平條款,并積極研究解決營商環境方面的歷史遺留問題;四是在原規定關于融資擔保扶持的基礎上,構建“政銀保”合作機制,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更優質的信貸服務;五是總結疫情期間保障經濟發展的有益經驗,增加了對市場主體的風險救助措施。
3.政務環境。一是在原規定關于標準化政務服務的基礎上,實行信用等級審批服務分類分檔管理,對符合信用審批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不同等級的守信激勵服務;二是對行政許可和行政備案實施清單管理制度,及時清理規范行政許可、備案等政務服務事項的前置條件和審批標準;三是在原規定關于證明事項清單管理的基礎上,規定簽發的電子證照應當向電子證照庫實時歸集,推廣電子證照和電子印章的應用范圍;四是固化好的經驗做法,在原規定關于在不動產、稅務、貿易、通關等服務舉措的基礎上,推行一照多址、多測合一等便利化措施。
4.法治環境。一是在原規定關于完善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實體、熱線平臺建設的基礎上,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務區三亞片區建設,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高效、智能便捷的法律服務;二是在原規定關于監管機制、執法檢查的基礎上,推行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機制;三是暢通市場主體與政府的溝通渠道,健全營商環境問題線索核查處理機制,加強社會監督。
5.附則。本規定施行時,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10日公布的《三亞市優化營商環境若干規定》(三亞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同時廢止。
(四)突出三亞特色
在本次修訂中,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在《規定》中增設了部分三亞特色條款,如第三條提出推動三亞經濟圈營商環境一體化;第十一條第二款明確支持崖州灣科技城建設知識產權特區,在海洋產業、現代化農業等產業領域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審查、確權、維權通道;第十七條提出服務企業要做到“有約必見、有文必復、有事必處、有求必應、有責必究”的“五有五必”行為準則;第三十一條要求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務區三亞片區建設。
(五)貫徹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
結合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健全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體制機制”“深化外商投資促進體制機制改革”等有關要求,在《規定》第五條要求清理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第六條規定因地制宜制定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的產業政策;第七條要求依法保障外資企業在要素獲取、資質許可、標準制定、政府采購等方面的國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