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三亞市水上旅游管理辦法》的解讀
一、背景依據
近年來,我市的潛水、沖浪、游艇、摩托艇、帆船、游船、香蕉船、帆板、拖傘、海釣等水上旅游業態蓬勃發展,已經成為全國范圍內體量最大、種類最多、周期最長、領域最廣的行業領頭羊。但在發展的同時,也存在安全隱患突出、服務亂象頻發等問題,主要體現在水上旅游項目缺少統一標識、各部門管理信息不對稱、海域功能區劃未細分、安全管理責任未落實、基礎配套設施落后、經營活動不規范等方面。為了加強水上旅游安全管理,確保水上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進一步保障從業人員和旅游者的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水上旅游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十分必要。
《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海南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海南省旅游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參考了《青島市水上交通安全條例》《秦皇島市休閑船艇管理規定》《日照市水上旅游安全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和文件。
二、目標任務
《辦法》的出臺是為了保障水上旅游產業規范化、高質量發展,加強水上旅游安全管理,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涉及范圍
《辦法》適用于在本市管轄水域內的水上旅游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四、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總則、經營管理、安全監管、法律責任和附則五章,共三十二條。
(一)《辦法》第一章“總則”主要解決三個方面問題:一是明確了水上旅游的定義和《辦法》的適用范圍;二是從縱向明確了政府、主管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行業協會的職責,從橫向明確了各部門之間的職責,避免多頭管理、重復管理;三是鼓勵水上旅游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培育新業態。
(二)《辦法》第二章“經營管理”主要解決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明確了從事水上旅游經營活動的基本條件是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有許可或者備案要求的,應當依法辦理,在線旅游經營平臺對平臺內的經營者應當履行登記及核驗義務;二是明確了應當取得海域使用權的情形以及流轉方式,緩解小微型企業難以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困境;三是建立水上旅游經營信息登記制,通過線上線下多渠道公布經登記的水上旅游經營者名單,增加合法合規經營者的市場曝光度,引導旅游者選擇依法登記的水上旅游經營者提供旅游服務,通過市場手段淘汰違法經營者;四是通過推進誠信經營行為規范和信用等級評定,防治旅游欺詐行為。
(三)《辦法》第三章“安全管理”主要解決了六個方面問題,一是明確了用于開展水上旅游活動的設施設備應當符合法定要求或者一般安全要求,嚴禁使用三無船舶;二是鼓勵制定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推動標準化經營;三是規定從業人員的資質要求,尚無法定資質要求的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四是填補安全制度和義務規范漏洞,明確了經營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安全操作規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細化了經營者和旅游者在水上旅游活動中常見的安全義務要求以及國防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五是規定了主管部門的執法機制和執法結果公示機制,依法開展水上旅游市場的聯合執法;六是支持水上旅游責任保險的探索和創新,設計符合水上旅游活動需要的保險模式和保險產品。
(四)《辦法》第四章“法律責任”主要規定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和水上旅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相關許可、備案、登記、檢驗手續,未依法履行登記、核驗義務或者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非法占用海域的法律責任。
(五)《辦法》第五章“附則”明確了育才生態區管委會作為市政府派出機構在水上旅游管理活動中的職責以及《辦法》的施行日期。
五、注意事項
《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分別規定了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水上旅游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責任以及水上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未依法履行經營管理、安全監管等主體責任的法律責任。
六、關鍵詞詮釋
水上旅游,是指利用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飛行器、潛水器、移動式平臺以及其他移動式裝置開展游覽觀光、休閑娛樂、體育運動等水上活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