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36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已經第八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現就修訂情況解讀如下:
一、本次修訂的背景和依據是什么?
本實施細則最早于2002年開始施行,2008年和2012年兩次修改。實施細則施行以來,在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就業、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國家陸續推行統一社會保險費征收模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等社保改革,持續優化了促進就業、失業保險政策體系。對照國家這些新規定新要求,我省修改了《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為配套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等規定,對實施細則相應進行修改完善。
二、本次修訂的主要原則和內容是什么?
本次修訂主要把握三個原則:一是與國家有關政策制度相銜接。二是對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細化和補充,增強可操作性。三是堅持問題導向,對一些不符合現狀的規定進行刪改。主要修訂三方面內容:一是擴大了失業保險保障范圍。二是細化了上位法有關內容。三是完善了失業保險待遇標準。
三、修訂后,失業人員可享受哪些失業保險待遇?
本次修訂,延長了大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領金期限,領金期限最長延長了11個月;增加了失業保險基金代繳生育保險費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將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遺屬待遇標準,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標準保持一致。修訂后,失業人員可享受以下失業保險待遇:
(一)失業保險金;
(二)由失業保險基金代繳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
(三)在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期間,由失業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為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
(四)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費用;
(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向其遺屬發放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六)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四、失業保險金標準是多少?
實施細則明確,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規定,結合經濟發展狀況、失業保險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適當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以確保我省失業保險金標準符合本省實際。本次修訂,以加強與國家政策協同、堅持增量改革、按新標準計算的失業保險金不低于目前的標準為目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考其他省份做法,結合我省實際,將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確定為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90%。目前,我省失業保險金標準為1969.8元,2025年12月1日我省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我省失業保險金標準同步上調,較原標準增加55.2元,達到2025元。修訂后,我省失業保險金計發政策與全國大多數省區市相一致,失業保險金標準與我省人均GDP等經濟發展狀況相適應。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如何計算?
本次修訂,按照量力而行、盡力而為、保障制度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對我省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進行適當調整。調整后,我省失業人員領滿24個月失業保險金的繳費年限,與全國平均水平接近。同時,我省積極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整合政策、崗位與培訓資源,開展精準幫扶,提升失業人員就業競爭力,扶持失業人員早就業。通過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等政策聯動,共同發揮保生活、促就業作用,切實減少因政策調整對失業人員的影響。修訂后,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按照下列辦法核定:
(一)累計繳費時間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每滿六個月領取一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超過五年的,超過部分,每滿八個月領取一個月失業保險金。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年限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
六、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如何計算?
核定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繳費年限,按照累計繳費年限計算,包括以下繳費年限:
(一)在本省的實際繳費年限;
(二)在本省的視同繳費年限;
(三)按照國家規定將省外失業保險關系轉移到本省后,在省外的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按照以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按重新就業后實際繳費時間核定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二)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繳費時間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領取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