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責任清單編制說明
根據《中共三亞市委關于印發〈三亞市“制度建設年”行動方案〉的通知》(三發〔2021〕7號)精神,我院編制形成《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責任清單》,現將有關內容作說明如下:
一、部門主要職責和具體工作事項
(一)主要職責
根據市委、市政府核定《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設立方案》規定,我院承擔主要職責共11項。
(二)具體工作事項
經梳理,深化細化具體工作事項共57項。
二、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
無
三、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無
四、公共服務事項
無
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責任清單
目錄
一、部門職責登記表
一、部門職責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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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主要職責 |
序號 |
具體工作事項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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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法審判由本院管轄、認為應當由本院審判及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刑事一審、二審案件;根據刑事審判案件的職能分工對轄區法院開展指導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
1 |
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認為應當由本院審判及上級法院指定本院管轄的刑事一審、二審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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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據審判案件的職能分工對轄區法院開展指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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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依法審判轄區內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其他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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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認為應當由本院審判及上級法院指定本院管轄的民事案件及涉。 |
4 |
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認為應當由本院(轄區)審判以及上級法院指定本院管轄的民事一審、二審案件。(婚姻家庭、繼承糾紛;人格權糾紛;勞動爭議、人事爭議,勞務合同糾紛和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侵權責任糾紛;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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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認為應當由本院(轄區)審判以及上級法院指定本院管轄的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勞動)等部分適用特殊程序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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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認為應當由本院審判及上級法院指定本院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及不動產、涉農、環資民事案件。 |
6 |
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認為應當由本院(轄區)審判以及上級法院指定本院管轄的民商事一審、二審案件。(與公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破產及清算案件;擔保物權糾紛;相關商事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物業糾紛;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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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認為應當由本院審判以及上級法院指定本院管轄的部分適用特殊程序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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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認為應當由本院(轄區)審判以及上級法院指定本院管轄的物權糾紛(除擔保物權)、涉及不動產、租賃、涉農、環資以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糾紛的民事一審、二審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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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認為應當由本院審判以及上級法院指定本院管轄的涉及房地產爭議的部分適用特殊程序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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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認為應當由本院審判及上級法院指定本院管轄的簡單民事案件 |
10 |
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適用速裁審判機制民商事二審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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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依法負責辦理本院執行案件中執行異議及轄區法院執行復議等執行裁決案件。 |
11 |
依法審查經本院立案的對本院執行行為或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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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依法審查經本院立案的對轄區法院執行異議案件或對轄區法院執行部門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不服的復議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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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認為應當由本院審判及上級法院指定本院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和涉外司法協助案件。 |
13 |
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認為應當由本院審判及上級法院指定本院管轄的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以及一方當事人為外商獨資企業的商事一審及二審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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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認為應當由本院審判及上級法院指定本院管轄的涉及借款合同、銀行卡、委托理財合同糾紛,證券、信托等金融糾紛案件的民事一審、二審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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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認為應當由本院審判以及上級法院指定本院管轄的部分適用特殊程序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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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依法審理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及上級法院指定本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二審行政案件;依法審理法律規定本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及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審理的國家賠償案件;依法審理應由本院審理的司法救助案件。 |
16 |
依法審理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及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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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依法審理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及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第二審行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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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依法審理依照賠償法規定,本院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國家賠償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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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依法審理依照賠償法規定,轄區基層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不服該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決定,向本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國家賠償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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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依法審理依照賠償法規定,市檢察、市公安局,三亞監獄,賠償請求人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向本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賠償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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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本院賠償委員會生效決定違反國家賠償法規定,經本院院長決定或上級人民法院指令本院賠償委員會重新審理的國家賠償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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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依法對本院審理的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的,符合救助規定且需要進行救助的自然人進行司法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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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依法對本院審理的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的,符合救助規定且需要進行救助的自然人進行司法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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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依法對本院辦理的行政案件過程中發現的,符合救助規定且需要進行救助的自然人進行司法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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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依法對本院審理的國家賠償案件過程中發現的,符合救助規定且需要進行救助的自然人進行司法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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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依法對本院審理的執行案件過程中發現的,符合救助規定且需要進行救助的自然人進行司法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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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依法對本院審理的信訪案件過程中發現的,符合救助規定且需要進行救助的自然人進行司法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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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依法對本院審理的其他各類案件過程中發現的,符合救助規定且需要進行救助的自然人進行司法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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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依法審理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案件、依法審理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抗訴案件、依法審查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民事案件;依法審理刑事申訴案件、依法審查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認為應當由本院審判的民事申請再審案件、行政申請再審案件;依法對應該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各類案件進行審查、登記立案;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商事案件。 |
29 |
依法審理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案件、依法審理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抗訴案件、依法審查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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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依法審理減刑假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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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依法審理刑事申訴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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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依法審查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認為應當由本院審判的民事申請再審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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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依法審查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認為應當由本院審判的行政申請再審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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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依法對應該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各類案件進行審查、登記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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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依法對應該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各類案件進行審查、登記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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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日常涉訴來訪接待工作,上訪信件、網上信訪的登記和處理,以及涉訴信訪案件的評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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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依法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民事 生效法律文書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 財產部分;依法執行 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仲裁裁決、公 證債權文書;依法執行提級執行、指 定執行、交叉執行案件;辦理本轄區 內基層法院執行信訪監督案件。 |
37 |
依法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民事生效法律文書及刑事判決、裁定 中的財產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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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依法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行政生效法律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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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依法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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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依法執行提級執行、指定執行、交叉執行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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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辦理本轄區內基層法院執行信訪監督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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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依法負責辦理本院其他非審判、執行類業務。 |
42 |
組織和指導全市法院的調查研究工作,解決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難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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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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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負責市兩級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鑒定人員及司法行政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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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指導全市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技術工作,依照職權管理法院的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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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結合業務工作,開展法制宣傳工作,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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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負責全市法院的監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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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承辦市委、省高級人民法院交辦的其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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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依法負責本院審判、執行工作警務保障任務,協助機關安全及涉訴信訪應急處置工作 |
49 |
維護審判執行秩序,預防、制止、處置妨害審判執行秩序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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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在刑事審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傳帶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傳遞、展示證據,執行強制證人出庭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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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在民事、行政審判中,押解、看管被羈押或者正在服刑的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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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在強制執行中,配合實施被執行人身份、財產、處所的調查、搜索、查封、凍結、扣押、劃撥、強制遷出等執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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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執行扣押品、責令退出法庭、強行帶出法庭、拘傳、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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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查驗進入審判區域人員的身份證件、對其人身及攜帶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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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協助人民法院機關安全和涉訴信訪應急處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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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保護正在履行審判執行職務的司法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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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