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司法局責任清單編制說明
根據《三亞市市級部門權責清單動態調整管理辦法》(三編辦〔2021〕118號)、《中共三亞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修訂調整市級部門責任清單的通知》(三編辦〔2025〕67號)要求,我局編制形成《三亞市司法局責任清單》,現將有關內容作說明如下:
一、部門主要職責和具體工作事項
(一)主要職責
根據市委、市政府核定“三定”規定,我局加掛市政府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辦公室牌子,承擔主要職責共12項。
(二)具體工作事項
經梳理,深化細化具體工作事項共122項。
二、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
經梳理,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共5項。
三、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我局主要職責,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事中事后監管制度共4項。
四、公共服務事項
經梳理,確定我局公共服務事項共2項。
三亞市司法局責任清單
目 錄
一、部門職責登記表
(按保密要求,不作公開,如有需要請與市委編辦聯系了解)
二、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表
三、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一)對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監管
(二)對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監管
(三)對基層法律事務所及基層法律工作者的監管
(四)對司法鑒定機構的監管
四、公共服務事項登記表
二、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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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管理事項 |
相關部門 |
職責分工 |
相關依據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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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 |
市司法局 |
會同三亞市公安局、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發布選任人民陪審員公告和建立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庫;對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核,并會同三亞市公安局、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向符合選任條件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告知人民陪審員的權利義務并征求對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意見;會同三亞市公安局、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向社會公示擬任命人民陪審員名單;會同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向社會公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通過的人民陪審員任命名單。 |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印發〈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的通知》(司發〔201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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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會同三亞市司法局、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發布選任人民陪審員公告和建立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庫;對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提供候選人是否有無犯罪記錄的審查結果;會同三亞市司法局、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向符合選任條件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告知人民陪審員的權利義務并征求對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意見;會同三亞市司法局、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向社會公示擬任命人民陪審員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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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郊人民法院 |
確認人民陪審員名額數;會同三亞市司法局、三亞市公安局發布選任人民陪審員公告和建立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庫;對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提供候選人是否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審查結果;會同三亞市司法局、三亞市公安局向符合選任條件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告知人民陪審員的權利義務并征求對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意見;會同三亞市司法局、三亞市公安局向社會公示擬任命人民陪審員名單;對公示后確定的人民陪審員人選,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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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置幫教管理工作 |
市司法局 |
指導、監督我市各區司法局(所)做好刑滿釋放人員核查、銜接、幫教、安置等工作;指導各區司法局、育才司法所安排工作人員對服刑人員進行核查,并將有關情況反饋監所;對于人戶分離的刑滿釋放人員,實行雙列管理;加強安置幫教信息化建設,完善刑滿釋放人員信息管理機制,健全完善刑滿釋放人員信息庫;協調公安、人社、民政、教育、住建、稅務等行政部門做好刑滿釋放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指導。 |
《關于加強刑滿釋放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見》(司發〔201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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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對于刑滿釋放前未查清身份的人員,由公安機關按其本人申報的身份信息進行身份信息登記,并納入轄區實有人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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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指導各區將符合三亞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養條件的刑滿釋放人員納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及時給予臨時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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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對刑滿釋放人員繼續入學接受教育,符合資助和學費減免政策規定的,根據實際情況落實教育救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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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
刑滿釋放人員屬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并符合住房困難標準的,按規定落實住房救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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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
登記失業的刑滿釋放人員免費提供政策咨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公共就業服務;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刑滿釋放人員,落實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等就業援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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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稅務局 |
貫徹落實好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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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民監督員選任工作 |
市司法局 |
負責我市市級人民監督員的選任和培訓、考核等管理工作;對三亞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需要人民監督員進行監督評議的,由市司法局指派人民監督員參加案件監督評議活動。 |
最高檢、司法部《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司發〔202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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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檢察院、市城郊檢察院 |
配合三亞市司法局做好全市人民監督員的選任和培訓、考核等管理工作;三亞市兩級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需要人民監督員監督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開展監督活動五個工作日前將需要的人數、時間、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通知三亞市司法局。 |
人民監督員選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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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按規定承辦或組織辦理有關法律援助事項 |
市司法局 |
負責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管理;設立法律援助機構為符合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1.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 2.《海南省法律援助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二條。 |
市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和組織在開展活動中發現對象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可利用自身資源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引導他們到有管轄權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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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和組織 |
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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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部門 |
1.建立健全常態化的法律援助工作協同合作機制。 2.開通綠色通道,保障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優先行使閱卷、會見等權利,共同加強對法律援助案件的監督管理工作。 3.符合法律援助情形的,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
1.《三亞市法律援助實施辦法》第六條、第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條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進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意見》(司法通〔2022〕49號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印發<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的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印發<法律援助法實施工作辦法>的通知》(司發通〔2023〕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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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信訪、人社、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部門 |
配合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
1.《三亞市法律援助實施辦法》第七條 2.《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5】37號) 3.《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海南省司法廳關于在全省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瓊司通〔2015〕121號)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印發<法律援助法實施工作辦法>的通知》(司發通〔2023〕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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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許可及關聯事項 |
市司法局 |
負責做好對行政審批事項(劃轉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以及對實施告知承諾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需要開展“批后核查” |
《三亞市推進市級“一枚印章管審批改革實施方案》和《三亞市司法局 三亞市營商環境建設局審管銜接備忘錄(第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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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營商環境建設局 |
對事項劃轉后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負責,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市營商局對其實施的行政審批行為和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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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營商環境建設局 |
對事項劃轉后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負責,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市營商局對其實施的行政審批行為和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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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和組織 |
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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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營商環境建設局 |
對事項劃轉后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負責,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市營商局對其實施的行政審批行為和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
三、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職權名稱:對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監管)
一、監督檢查對象
三亞市直管的律師事務所(分所)及執業律師。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律師事務所執業行為是否符合規定。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是否規范,內部制度是否健全等;
(二)律師執業行為是否符合規定。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受理對律師事務所、律師的舉報和投訴。
(二)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三)依法定職權對律師事務所、律師的違法行為實行行政處罰;對依法應當給予吊銷執業許可證、執業證書處罰的,向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
(四)指導各區司法行政機關的對律師執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四、監督檢查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二)進行現場檢查時,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對被檢查單位的相關人員進行詢問,并制作筆錄、對相關資料進行取證;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五、監督檢查程序
(一)啟動行政檢查。填寫行政檢查登記表,明確檢查對象、檢查時間、內容和法律法規依據,確定具體承辦人員,由承辦人報科室負責人審核后,報貴局分管領導和負責人批準。負責人可以根據內部崗位職責,并通過授權方式確定批準人。
(二)制作《檢查告知單》,在檢查前向檢查對象送達《檢查告知單》。
(三)科室組織開展行政檢查。
1、檢查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檢查對象出示證件,詢問是否申請行政回避。
2、制作詢問筆錄;進行行政檢查時,可根據需要,對檢查對象進行詢問,被詢問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不得阻撓。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被詢問人補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筆錄經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后,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并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
3、制作現場檢查筆錄;進行現場檢查并制作筆錄,現場檢查筆錄制作形式與詢問筆錄一致。
(四)告知行政檢查結果,具體可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下:
1、不存在違法行為,不需整改行為的,可以當場告知檢查結果;
2、存在違法行為,需要整改行為的,制作《檢查結果通知書》并送達被檢查人。
《檢查結果通知書》應當載明行政檢查結果,并告知檢查對象陳述意見、申辯的權利。對于檢查對象提出的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記錄并歸入案卷。
《檢查結果通知書》由具體承辦人員制作,報科室負責人審核。再報分管領導或者負責人批準,需要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貴局根據內部崗位職責,并通過授權方式確定批準人。
(五)審查檢查對象提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以及證據材料。對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應當予以記錄并歸入案卷。 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行政機關應當進行審查,并采納其合理的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六)制作案件檢查終結報告。承辦人根據檢查情況和相關證據材料,制作案件檢查終結報告,根據不同情況,提出不同的最終處理意見如下。
《案件檢查終結報告》由具體承辦人員制作,報科室負責人審核,再報分管領導或者負責人批準,需要行政機關法制機構法核和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七)需要整改的,承辦人制作《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并送達當事人。承辦人應當督促檢查對象整改,整改后復檢。
(八)檢查材料歸檔。
六、監督檢查處理
(一)行政處理
發現違法行為,尚不構成行政處罰的,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改正后復檢;
(二)行政處罰
發現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三)刑事犯罪
發現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信用監管
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職權名稱:對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監管)
一、監督檢查對象
我市公證機構及公證員。
二、監督檢查內容
對公證機構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執業活動、質量控制、內部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對公證員辦理公證業務的情況進行檢查。
三、監督檢查方式
(1)監督檢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進行,或者以上幾種方式結合進行。
(2)三亞市司法局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或者專項監督檢查工作。
四、監督檢查措施
市司法局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對公證機構進行實地檢查,要求公證機構和公證員說明有關情況,調閱公證機構相關材料和公證檔案,向相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公證機構和公證員應當接受市司法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謊報、隱匿、偽造、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市司法局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對公證員辦理公證業務的情況進行檢查,要求公證員及其所在公證機構說明有關情況,調閱相關材料和公證檔案,向相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公證員及其所在公證機構不得拒絕市司法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謊報、隱匿、偽造、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五、監督檢查程序
(1)制定檢查計劃
(2)抽取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
(3)實施檢查計劃
(4)運用檢查結果
六、監督檢查處理
公證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或者設區的市司法行政機關依據《公證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公證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跨執業區域受理公證業務的,由所在地或者設區的市司法行政機關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公證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司法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公證員有依法應予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逐級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決定。
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職權名稱:對基層法律事務所及基層法律工作者的監管)
一、監督檢查對象
三亞市直管的基層法律事務所及基層法律工作者。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基層法律事務所執業行為是否符合規定。基層法律事務所內部管理是否規范,內部制度是否健全等;
(二)基層法律工作者執業行為是否符合規定。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受理對基層法律事務所、基層法律工作者的舉報和投訴。
(二)組織開展對基層法律事務所、基層法律工作者的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三)依法定職權對基層法律事務所、基層法律工作者的違法行為實行行政處罰;對依法應當給予吊銷執業證書處罰的,向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
(四)指導各區司法行政機關的對基層法律事務所、基層法律工作者執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四、監督檢查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二)進行現場檢查時,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對被檢查單位的相關人員進行詢問,并制作筆錄、對相關資料進行取證;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五、監督檢查程序
(一)啟動行政檢查。填寫行政檢查登記表,明確檢查對象、檢查時間、內容和法律法規依據,確定具體承辦人員,由承辦人報科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局分管領導和負責人批準。負責人可以根據內部崗位職責,并通過授權方式確定批準人。
(二)制作《檢查告知單》,在檢查前向檢查對象送達《檢查告知單》。
(三)科室組織開展行政檢查。
1、檢查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檢查對象出示證件,詢問是否申請行政回避。
2、制作詢問筆錄;進行行政檢查時,可根據需要,對檢查對象進行詢問,被詢問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不得阻撓。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被詢問人補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筆錄經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后,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并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
3、制作現場檢查筆錄;進行現場檢查并制作筆錄,現場檢查筆錄制作形式與詢問筆錄一致。
(四)告知行政檢查結果,具體可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下:
1、不存在違法行為,不需整改行為的,可以當場告知檢查結果;
2、存在違法行為,需要整改行為的,制作《檢查結果通知書》并送達被檢查人。
《檢查結果通知書》應當載明行政檢查結果,并告知檢查對象陳述意見、申辯的權利。對于檢查對象提出的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記錄并歸入案卷。
《檢查結果通知書》由具體承辦人員制作,報科室負責人審核。再報分管領導或者負責人批準,需要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貴局根據內部崗位職責,并通過授權方式確定批準人。
(五)審查檢查對象提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以及證據材料。對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應當予以記錄并歸入案卷。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行政機關應當進行審查,并采納其合理的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六)制作案件檢查終結報告。承辦人根據檢查情況和相關證據材料,制作案件檢查終結報告,根據不同情況,提出不同的最終處理意見如下。
《案件檢查終結報告》由具體承辦人員制作,報科室負責人審核,再報分管領導或者負責人批準,需要行政機關法制機構法核和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七)需要整改的,承辦人制作《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并送達當事人。承辦人應當督促檢查對象整改,整改后復檢。
(八)檢查材料歸檔。
六、監督檢查處理
(一)行政處理
發現違法行為,尚不構成行政處罰的,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改正后復檢;
(二)行政處罰
發現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三)刑事犯罪
發現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信用監管
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職權名稱:對司法鑒定機構的監管)
一、監督檢查對象
三亞市轄區內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
二、監督檢查內容
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鑒定程序等
三、監督檢查方式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
四、監督檢查措施
根據省司法廳統一安排,配合開展隨機不定期抽查、一年一次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配合開展年度誠信等級評估檢查
五、監督檢查程序
(1)配合省司法廳統一安排或制定本市檢查計劃
(2)抽取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
(3)實施檢查計劃
(4)運用檢查結果
六、監督檢查處理
(1)對機構負責人進行約談;
(2)對發現問題的司法鑒定機構要求整改,并將發現的問題上報省司法廳。
四、公共服務事項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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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服務事項 |
主要內容 |
承辦機構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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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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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開展法律服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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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司法局 |
0898- 882683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