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財政局責任清單編制說明
根據《三亞市市級部門權責清單動態調整管理辦法》(三編辦〔2021〕118號)、《中共三亞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修訂調整市級部門責任清單的通知》(三編辦〔2025〕67號)要求,我局編制形成《三亞市財政局責任清單》,現將有關內容作說明如下:
一、部門主要職責和具體工作事項
(一)主要職責
根據市委、市政府核定“三定”規定,我局承擔主要職責共13項。
(二)具體工作事項
經梳理,深化細化具體工作事項共85項。
二、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
無
三、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我局主要職責,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事中事后監管制度共5項。
四、公共服務事項
經梳理,確定我局公共服務事項共4項。
三亞市財政局責任清單
目 錄
一、部門職責登記表
二、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一)財政票據監管
(二)建賬監督監管
(三)財政支出資金監管
(四)政府采購監督檢查
(五)對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事項的監管
三、公共服務事項登記表
一、部門職責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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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主要職責 |
具體工作事項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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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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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省有關全市財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執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和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有關建設財稅工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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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財政、財務和會計管理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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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擬定財政地方性規章和制度,研究提出我市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的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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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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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承擔有關行政應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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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承擔普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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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制定財政監督檢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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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并提出政策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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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貫徹執行國家相應的經費管理制度和開支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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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貫徹執行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統籌安排鄉村振興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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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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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市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提出本市稅收政策建議,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劃,指導監督財稅政策的貫徹和執行。負責編制市本級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草案并組織執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市本級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相關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復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管理全市各項財政收入、財政專戶資金、政府性基金。貫徹落實公務員津貼補貼政策。 |
10 |
負責編制市本級財政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草案,執行經市人大批準的財政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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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制訂全市財政管理制度,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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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承擔市本級部門預算管理有關工作,審核、批復市本級各行政事業單位部門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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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指導各區財政預算工作,批復各區財政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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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辦理預算追加、調整事項,提出本級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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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國家政策規定范圍內,審核和辦理地方稅收收入的退庫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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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負責擬定我市財政發展中長期規劃及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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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擬定我市民生和社會事業發展等重要支出的保障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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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負責財政綜合性政策問題的調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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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研究制定市級行政單位會議費、差旅費開支標準,提出行政政法經費開支標準、定額的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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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研究提出市對區轉移支付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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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組織市本級預算公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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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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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推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市本級國庫業務,按規定承擔市本級財政資金賬戶。負責擬定政府采購制度并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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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管理本市預算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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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負責總預算會計核算工作,辦理預算資金收支結算劃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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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負責市本級財政資金調度,匯總、編制市本級和全市財政總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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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分析全市財政預算執行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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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統一管理市本級財政資金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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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負責對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市本級預算單位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工資統發、會計集中核算的財政財務管理(參照省政府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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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擬定政府采購管理制度和制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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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負責審核市本級預算部門和單位政府采購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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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對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處理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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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依法對省級財政部門建立的專家庫的專家參與市本級預算項目政府采購活動進行信用評價和監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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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負責統計匯總政府采購數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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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按規定對本市行政事業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罰沒收入實行監督管理。負責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支計劃的編制和執行。管理財政票據。監督管理本市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負責建賬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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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負責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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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負責監繳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及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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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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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對住房、物價、工商和國有土地使用制度調整改革提出政策性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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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負責開具部分非稅票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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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負責建賬監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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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承擔彩票管理的有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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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管理財政票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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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負責全市非稅收入管理工作。貫徹執行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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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負責編制和匯總市本級非稅收入年度征收入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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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負責市本級非稅收入的征收入管理和監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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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負責全市非稅收入統計和分析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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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有資本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審核并匯總編制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承擔市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和支出工作。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 |
45 |
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擬定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監繳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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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負責收集、匯總和反饋國有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表及經濟效益月度快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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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參與國有企業的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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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按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業務,負責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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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擬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需要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和財政預算內的國際收支管理。 |
49 |
負責落實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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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監督檢查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政策的執行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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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統計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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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研究制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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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按規定辦理行政事業單位的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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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負責辦理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審批事項,組織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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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和財政預算內的國際收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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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負責管理市本級的經濟建設發展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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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負責對國家、省和市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安排、撥付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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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負責擬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和管理基本建設財政性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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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按規定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預算進行評審;按規定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結(決)算進行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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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制訂并組織實施社會保障和就業、退役軍人事務、衛生健康等財政政策;管理市本級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
60 |
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本級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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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和貫徹實施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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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承擔社會保障金、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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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負責編制、審核匯總全市及市本級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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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審核就業專項資金預算決算和社會保障資金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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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險基金、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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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制訂并組織實施社會保障和就業、退役軍人事務、衛生健康等財政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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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依法擬訂本市政府性債務和政府隱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防范化解政府性債務和政府隱性債務風險。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PPP)。完善全市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負責債務規模控制、債券發行、預算管理、統計分析和風險監控工作。 |
67 |
依法擬訂本市政府性債務和政府隱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防范化解政府性債務和政府隱性債務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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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根據我市重點項目建設資金需求以及債務水平、償還能力等,合理申請年度地債資金舉借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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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對我市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制和限額管理,并把地方政府債務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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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負責政府投資基金的出資,以及跟進政府投資基金的進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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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配合市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做好創業就業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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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組織農業保險工作,協調全市農業保險工作,安排農業保險財政補貼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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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負責國有金融資本的監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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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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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監督執行《會計法》等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負責全市會計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市級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核算工作。負責申報設立代理記賬機構的審批工作。 |
75 |
負責全市會計人員管理和會計人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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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指導監督全市農村財會人員財政支農政策培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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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財政、財務、會計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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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組織實施全市財政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財政違法行為。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的有關工作 |
78 |
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和財政政策執行中的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性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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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配合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違反財經紀律案件,開展對財政內部的財政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的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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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建立健全全面預算績效管理制度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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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組織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
81 |
組織開展政府預算績效管理,部門預算績效管理,財政政策和項目預算績效管理,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指導和督促市本級預算單位和各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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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監督指導全市財政系統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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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檢查監督,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
83 |
承擔財政監督職能,依法對區和市直部門財政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全市財經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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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檢查指導各區財政工作;做好各區(含育才生態區)、法定機構(包括重點園區)財政財務領域業務管理。 |
84 |
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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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檢查指導各區財政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區財政管理制度;做好各區(含育才生態區)、法定機構(包括重點園區)財政財務領域業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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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制度
(一)財政票據監管
1.監督檢查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領用財政票據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2.監督檢查內容
(1)是否存在使用財政票據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等違規收費或罰款問題;
(2)是否專人負責管理財政票據、建立票據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票據管理臺賬,財政票據使用記錄記載是否齊全;
(3)是否按規定填開財政票據,票面所開金額與收取金額是否一致;
(4)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開財政票據的行為;
(5)是否存在使用財政票據收取經營性收費的行為;
(6)是否按規定及時清理、登記、核銷已使用的財政票據存根,并妥善保管;
(7)是否存在擅自印制、買賣、轉讓、轉借、涂改、偽造、銷毀財政票據的行為;
(8)是否存在丟失財政票據現象,如有丟失,是否按規定及時申請作廢,并向財政票據監管機構備案;
(9)取得的政府非稅收入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10)是否存在違反政府非稅收入和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3.監督檢查方式
方式: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重點抽查
4.監督檢查程序
(1)日常檢查程序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財政部門對照用票單位所持的《財政票據領購證》核定的事項,按下列程序進行檢查核銷:
A.審核單位已用票據的收入金額和款項性質;
B.確認應繳、已繳、未繳財政專戶和國庫的資金款項;
C.核實票據開具和結存數量;
D.檢查票據使用有無違規;
E.檢查填開的收入項目和標準是否合法;
F.已用票據加蓋“已核銷”戳記;
G.結報核銷的空白票據,剪去收據聯上的“監制章”字樣;
H.核定票據購領數量。
(2)專項檢查、重點抽查程序
A.檢查(抽查)準備階段:明確檢查任務,配置檢查力量,制定檢查方案,下達檢查通知書。
B.檢查實施階段:調查基本情況,檢查內部制度,審閱會計資料并核查資產,收集檢查證據,填制檢查工作底稿。
C.檢查處理階段:提交檢查報告,征求檢查對象意見,審理檢查報告,下達檢查結論和處理意見,跟蹤執行結果,檢查資料整理歸檔。
D.采用重點抽查措施的,抽查面一般不大于10%/年。
5.監督檢查措施
向檢查對象詢問情況,要求檢查對象提供有關資料,運用查詢、查賬、復核等方法進行檢查,經批準可向與檢查對象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和對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難以取得的先行登記保存。
6.監督檢查處理
對有財政票據違法違規行為的被檢查單位依法作出檢查結論,并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海南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對未發現有財政票據違法違規行為的被檢查單位作出檢查結論。
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依法移送。
(二)建賬監督監管
1、監督管理對象
本市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應當設置會計帳戶的個體工商戶。
2、監督檢查內容
(1)是否貫徹實施建帳監督管理的有關法規、規章、政策;
(2)是否按規定、備案工作;
(3)對建賬單位的違規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4)負責本轄區內會計賬簿的發放工作;
3、日常檢查程序
(1)建賬單位是否在依法設立后30日內,按照屬地原則向所在地建帳監督管理機構申請建帳登記。
(2)建賬單位是否按規定在每年5月31日前,辦理年度備案。
(3)審查建賬單位上年度總分類帳、銀行存款日記帳、現金日記帳;建賬單位同時啟用多本銀行存款日記帳和現金日記帳的,應當全部納入建帳登記范圍。
(4)建賬單位依法變更時,是否按規定(自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建帳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5)建賬單位破產、撤銷、解散的,是否按規定(自注銷或者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原建帳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6)檢查建賬單位是否使用省建賬監督管理機構統一編號印制的會計賬簿。
(7)檢查經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用計算機替代手工記賬的建賬單位,是否按照會計電算化規范要求打印賬簿,裝訂成冊。
(8)檢查建賬單位是否按照會計檔案保管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賬簿交接、登記、保管制度,確保賬簿安全完整。
4、監督管理
(1)預算撥款單位違反建賬管理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同級財政主管部門暫停預算撥款。
(2)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機構在依法對建賬單位進行審計時,建賬單位應當提供《建賬登記合格證》,經建帳監督管理機構確認的總分類帳、銀行存款日記帳和現金日記帳。對不能提供的,視其情節輕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3)對在建賬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程序,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由財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財政支出資金監管
1.監督檢查對象
監督檢查對象為涉及財政資金分配和使用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
2.監督檢查內容
財政資金的分配使用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有否存在違反《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列舉事項。
3.監督檢查方式
(1)財政資金日常監督檢查;
(2)針對社會反映比較強烈、日常監管中問題較多等情況以及完善財政管理的需要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3)針對具體舉報線索開展的監督檢查。
4.監督檢查措施
(1)市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單位和個人涉及財政資金分配和使用等事項實施監督檢查;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區級財政部門監督檢查工作的指導;區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市級財政部門報告。
(2)市級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應當與財政管理相結合,將監督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因素,并根據監督檢查結果完善相關政策、加強財政管理。
(3)財政資金監督檢查可由當地財政部門自行組織開展,也可由上級財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具體檢查時可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核查現場等措施,運用查賬、盤點、查詢及函證、計算、比對分析等方法。對發現的問題必須即查即改,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
(4)對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正在進行的財政資金違法行為,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停止;拒不執行的,財政部門可以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
(5)根據需要,市級財政部門可以聘請專門機構或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一起開展檢查工作。
5.監督檢查程序
(1)制定檢查計劃
(2)草擬檢查方案
(3)培訓檢查人員
(4)送達檢查通知書
(5)實施現場檢查
(6)出具征求意見函
(7)提交檢查報告
(8)進行復核審理
(9)做出處理決定
(10)督促單位整改
撰寫匯總報告
(11)歸檔檢查材料
6.監督檢查處理
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等進行處理。
(四)政府采購監督檢查
1.監督檢查對象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主要包括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以及供應商。
2.監督檢查內容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四)政府采購被舉報的具體事項;
(五)其他包括但不限于采購文件資格條件設置情況、采購需求制定情況、評審因素及標準設置情況、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情況、設置障礙、限制排除供應商情況、履約驗收情況、資金支付情況、履約保證金情況、合同管理情況、評審專家行為規范情況、供應商行為規范情況、采購信息發布準確性完整性情況等。
3.監督檢查方式
(一)日常監督檢查:對政府采購預算執行、采購方式確定、采購計劃備案或審批、采購程序執行、合同簽訂與管理、履約驗收及資金支付等環節不定期進行線上跟蹤監管、線下抽查。
(二)專項監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特定領域、特定項目或者特定問題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包括但不限于上級機關統一組織的專項監督檢查,對線索舉報,紀檢、審計等移送、收到重大輿情或反映政府采購項目的熱點問題、涉及重大民生事項或社會公共服務的政府采購項目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4.監督檢查措施
(1)加強領導,周密部署;(2)嚴格培訓,明確標準;(3)依法依規,跟蹤問責。
5.監督檢查程序
(1)制定檢查計劃;
(2)擬定檢查方案;
(3)隨機抽取;
(4)發送檢查通知;
(5)組成檢查組;
(6)自行檢查;
(7)書面審查;
(8)現場檢查;
(9)處理處罰;
(10)結果公開。
6.監督檢查處理
對于檢查發現的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檢查中發現國家公職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移送市紀委監委處理;檢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市公安局處理。
(五)對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事項的監管
1.監督檢查對象
全市范圍內經批準依法設立的代理記賬機構。
2.監督檢查內容
(一)有無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和從事代理記賬工作的從業人員承諾的內容是否屬實。1、專職從業人員的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勞動手冊、社會保險費的繳費記錄(退休人員應出示退休證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工資發放記錄等。2、業務負責人的證明材料: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或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的證明材料,包括會計繼續教育記錄、原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或原單位勞動合同、原單位的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會計賬簿記錄等。
(三)代理記賬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辦公地點發生變更的,是否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3.監督檢查方式
方式:日常檢查、專項檢查
4.監督檢查程序
(1)制定檢查計劃
(2)草擬檢查方案
(3)培訓檢查人員
(4)送達檢查通知書
(5)實施現場檢查
(6)出具征求意見函
(7)提交檢查報告
(12)進行復核審理
(13)做出處理決定
(14)督促單位整改
撰寫匯總報告
(15)歸檔檢查材料
5.監督檢查措施
(1)市級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2)市級財政部門實行“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機制。
(3)市級財政部門檢查發現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6.監督檢查處理
(1)代理記賬機構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的,市級財政部門撤銷其資格,并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給予警告,記入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并向社會公告。
(2)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市級財政部門發現后,責令其在60日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3)代理記賬機構違反《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市級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將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并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有關義務;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并向社會公示。
(4)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出具虛假申請材料或者備案材料的,市級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記入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并向社會公告。
三、公共服務事項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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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服務事項 |
主要內容 |
承辦機構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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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
實時公布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清單,不在目錄內的,繳款人有權拒絕繳納 |
三亞市財政局國庫科 |
88869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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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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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建賬法律法規政策宣傳 |
通過網絡信息、新聞媒體、政府信息公開平臺以及在票據使用管理、建賬登記、監督檢查等日常工作中對票據建賬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措施進行宣傳。 |
三亞市票據建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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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6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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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票據、建賬業務管理信息咨詢 |
接受執收、執罰和行政事業單位對票據、建賬監管業務的信息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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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宣傳國家產業政策 |
向社會各界宣傳國家和省指定的支持產業發展的各項政策,讓社會各界了解政策、使用政策,實現國家和省產業目標。 |
三亞市財政局相關科室 |
88869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