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
為了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規范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市住建局結合實際情況,對《三亞市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管理暫行辦法》(三府〔2015〕67號)進行修改,并更名為《三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二、修訂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海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和《三亞市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管理暫行辦法》(三府〔2015〕67號)。
三、主要內容
《三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共七章,共三十八條。具體如下:第一章總則,主要包括公共租賃住房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各部門職責等內容;第二章房源籌集,主要包括籌集方式、建設標準、套型面積、質量安全、鼓勵政策等內容;第三章配租管理,主要包括保障類型、申請條件、優先配租、申請方式、輪候規則、分配原則和方案等內容;第四章租金管理,主要包括了優惠政策、租金管理、緩租或免租租金資格、物業服務費、商業服務設施等內容;第五章租賃管理,主要包括維修責任、合同期限、承租家庭資格審核、使用管理、換租住房等內容;第六章為監督管理,主要包括物業服務企業、承租人騙租行為、工作人員違法責任等內容;第七章附則,規定了具體解釋的部門和施行日期。
四、具體修訂內容
(一)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
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為本市戶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等。
(二)明確了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
1.申請人年滿18周歲(不包含全日制學生)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其他保障性住房;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過本市公布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非本市戶籍的申請人需在本市連續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
5.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未享受本市拆遷安置政策。
(三)法律責任
《辦法》規定了以虛假材料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承租人應當退出住房,自騙租之日起至收回房屋之日止按照同地段商品房租金標準補繳租金,并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承租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或者租賃保障性住房。
五、名詞解釋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本市已建成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公共租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