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公布
自2月1日起施行
近日,記者從市委精神文明愛衛辦獲悉,《三亞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審議通過并公布,將于2月1日起施行,助力科學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把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之內,防止疾病發生與傳播,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據悉,《辦法》的制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海南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三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并參考了廣東、遼寧、安徽等地的法規、規章和文件。《辦法》分為總則、預防控制、監督管理、獎勵與處罰、附則五章,共二十四條,適用于三亞本市行政區域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監督管理等工作。
定義和原則方面,《辦法》指出病媒生物是指能通過生物或者機械方式將病原生物從傳染源或者環境向人類傳播的生物,主要包括節肢動物中的蚊、蠅、蜚蠊、蚤、白蛉、虱、蠓、蚋、蜱、螨和嚙齒動物的鼠類等。同時,明確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職責分工方面,《辦法》針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中出現的部門監管職責邊界不清晰等問題,分別規定了政府、愛衛會(辦)、其他部門的職責和各單位、居住區、村(居)民以及責任不明確區域的責任。
預防控制方面,《辦法》第二章強調以環境治理為主、化學防制為輔的綜合治理措施,明確了村(居)民委員會、單位、個人的具體防制措施,要求適時開展防制活動和效果評估,對作業人員開展培訓,還就病媒生物傳染病疫情事件發生后的預防控制和應急處理等內容作出規定。
監督管理方面,針對調研中發現的有償服務單位惡意競爭、作業人員水平參差不齊,市、區愛衛辦監管力量不足,單位和個人防制意識薄弱等問題,《辦法》第三章具體規定有償服務單位備案、行業自律、聘請監督員協助監督、部門聯合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的配合義務、建立咨詢投訴舉報機制等內容,進一步全方位加強監管。
此外,為了有效約束單位和個人,鼓勵形成全社會共同開展病媒防制的文明風尚,《辦法》第四章明確了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中的表彰獎勵和法律責任,對違反規定,未履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依據主體不同設置了對應的法律責任,并規定了損壞病媒生物監測器具的應當依法賠償,還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明確責任。
(記者盧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