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印發《海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的通知
瓊財社規〔2024〕6 號
各市縣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人力資源開發局:?
為推動實施就業優先戰略,落實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加強和規范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3〕181號)等相關法律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海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4年5月29日
海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實施就業優先戰略,落實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加強和規范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3〕181號)等相關法律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補助資金是指由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指主管人社工作的行政機關或其授權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于促進就業創業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注重普惠,重點傾斜。落實國家普惠性就業創業政策,重點支持就業困難群體就業,適度向脫貧地區、就業工作任務重的地區傾斜,促進各類勞動者公平就業,推動地區間就業協同發展。
(二)獎補結合,激勵相容。優化機制設計,獎補結合,充分發揮各級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對象等的積極性。
(三)科學合理,提升質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準性,優化資金支出方向,加強監督與控制,以績效導向、結果導向強化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并結合就業形勢和工作任務變化對政策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省級資金的預算安排,中央及省級資金的分配下達,會同省級人社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及績效評價。
第五條 省級人社部門負責向財政部門提出中央及省級資金分配方案建議,負責資金績效目標設定、日常監督管理、績效自評和信息公開工作;負責配合省級財政部門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制度。省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負責制定和完善全省統一的資金申請與業務經辦流程。
第六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負責本級資金的預算安排及撥付、上級資金的分配撥付,并會同市縣(區)級人社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七條 市縣(區)人社部門負責項目申報、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落實省級人社部門印發的實施方案、任務清單,管理保存申報材料,組織開展績效自評等績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八條 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主要用于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就業見習補貼、一次性求職補貼、一次性創業補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評價補貼、其他就業補貼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于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等支出,以及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其他相關支出。
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補貼有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可重復享受。
第九條 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職工宿舍建設及維修,交通工具購置及運維支出。
(二)發放工作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等支出。
(三)“三公”經費支出。
(四)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五)辦公設備及耗材、報刊書籍訂閱、走訪慰問等支出。
(六)賽事組織實施經費、獎金等支出。
(七)按規定應由其他財政資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發放本辦法中的補貼。
個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四章 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十條 省級(含中央補助)轉移至市縣的就業補助資金,實行因素法和項目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點工作因素四類,并通過績效調節系數和財力調節系數進行調節。其中:
(一)基礎因素(權重40%)。設置勞動力人口指標,重點考核就業工作任務量。
(二)投入因素(權重15%)。設置市縣政府就業補助資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標,重點考核地方投入力度和預算執行情況,引導市縣加大投入,加快預算執行。
(三)工作成果因素(權重為15%)。設置就業工作成果指標,包含城鎮新增就業情況,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情況等,重點考慮就業工作成果完成情況。
(四)重點工作因素(權重為30%)。根據每年就業工作任務確定。
具體因素和權重,可根據年度就業形勢和工作任務重點適當調整。
對于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重點任務以及需要組織市縣落實到具體項目的事項,采用項目法分配。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年度就業工作重點組織市縣進行項目申報,并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按照工作任務、年度資金需求等,結合補助資金規模等提出分配建議。
第十一條 在因素法分配就業補助資金時,人社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提供與就業相關的基礎數據、績效評價結果和資金分配建議等信息。財政部門負責收集匯總資金結轉結余、預算執行、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等業務相關數據。市縣人社、財政部門向上級單位報送分配資金相關基礎數據時,要明確分工、壓實責任,加強審核把關。各單位按照“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對所提供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第十二條 中央轉移支付資金(含提前下達資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收到中央補助資金文件后15日內將資金分配建議以書面形式報送至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在收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報送的資金分配建議后,15日內將補助資金正式分解下達省級相關部門(單位)和市縣。
省級安排的資金(含提前下達資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應按規定時間將資金分配建議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按規定將指標下達到省級相關部門(單位)和市縣。
市縣財政、人社部門在收到財政轉移支付預算時,應核對無誤后再下達。如發現問題,應立即向省級財政、人社部門報告。地方不得擅自分配處置存疑的轉移支付資金。
市縣財政、人社部門應對其使用的就業補助資金提出明確的資金管理要求,市縣人社部門應及時組織實施各項就業創業政策。
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對就業補助資金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各級人社部門要制定項目資金的績效目標,財政部門在下達資金預算時同步下達績效目標。各級人社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關于預算績效管理的規定和要求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加強績效結果應用,加大績效信息公開力度,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 各級人社或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要按照年度下達的就業補助資金執行,做好就業補助資金發放臺賬和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及時受理各類單位和個人的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并將基本信息錄入海南省人社一體化系統進行審核,有效甄別享受補助政策的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虛報冒領等行為。
各級人社部門要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積極推進網上申報、網上審核、聯網核查工作。對能依托管理系統或與相關單位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獲得個人及單位信息、資料的,可直接審核支付補貼資金,不再要求單位及個人報送紙質材料。單位申請的補貼資金統一撥付至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個人申請的補貼資金,具備條件的可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
第十五條 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按規定直達市縣基層,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關規定支付。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執行。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及時撥付到位,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按照財政部和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執行。年度終了,應認真做好就業補助資金的清理、對賬和核算工作,并將年度統計情況及時報送上級財政、人社部門。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嚴格按照財務管理規定,落實崗位設置權限分設和權限不相容要求,優化業務流程,加強內部風險防控。
第十七條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能和工作需要,采取自查互查、聯合檢查或委托第三方監管核查等方式,對就業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按照財政預決算管理的總體要求,做好年度預決算工作,并按要求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各級人社部門應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年度就業工作總體目標、工作任務完成、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等情況。
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公開內容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隱藏部分位數的身份證號碼)、補貼標準及具體金額等。其中,公益性崗位補貼還應公開公益性崗位名稱、設立單位、安置人員名單、享受補貼時間等;一次性求職補貼應在發放前在校內公示。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法規制度,既保證資金使用公開透明,又避免個人敏感信息泄露。
第二十條 各級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各級財政、人社等相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制度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對疏于管理、違規使用資金的市縣,省級將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下年度該市縣獲得就業補助資金的資格,并在全省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海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相關支出實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根據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相關規定及我省工作實際,確定是否延續補助政策及延續期限。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瓊財社〔2021〕14號)同時廢止。
附件:海南省就業補助資金支出范圍和標準
附件
海南省就業補助資金支出范圍和標準
第一條 社會保險補貼
社會保險補貼包括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普通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就業愿望和就業能力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業人員(下同):
1.低收入家庭勞動力(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相對穩定脫貧戶、城鄉低保家庭、城鄉零就業家庭,下同);
2.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的大齡人員(女40歲以上、男50歲以上);
3.登記失業連續1年以上的人員;
4.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人員;
5.完全失地農民及“三無”船舶失船人員;
6.隨軍家屬;
7.國家和省委省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
普通高校畢業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按照國家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和研究生計劃招收的具有學籍、取得畢業資格的本、專科生和碩士、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學生士兵,以及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
(一)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
補貼對象:當年新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之簽訂1年以上(含1年,下同)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各類用人單位;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靈活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就業困難人員。
補貼標準:單位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其為招用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招用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其個人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的66%給予補貼,但不得高于“繳費期間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相應險種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率×繳費月數×66%”的數額。
補貼期限: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按其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月數給予補貼(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下同)。
(二)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
補貼對象:對招用畢業年度和離校2年內未就業普通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或社會組織;靈活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離校2年內未就業普通高校畢業生。
補貼標準:按其為招用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招用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離校2年內未就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按其個人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的66%給予補貼,但不得高于“繳費期間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相應險種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率×繳費月數×66%”的數額。
補貼期限:單位招用畢業年度和離校2年內未就業普通高校畢業生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離校2年內未就業普通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第二條 公益性崗位補貼
(一)城鎮公益性崗位補貼
城鎮公益性崗位是指由各類用人單位開發使用,經人社部門認定,用于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崗位,主要包括滿足公共利益和就業困難人員需要的非營利性基層公共服務類、公共管理類崗位,一般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崗位。具體范圍包括:勞動保障協管;勞動就業信息采集;公共安全保衛;公共衛生保潔;公共交通管理及服務;公共環境綠化;公用設施維護;公辦教育、民政、旅游文化、新聞、衛生醫療單位服務;社區文化、教育、體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務;其他非營利性勞動服務崗位。城鎮公益性崗位應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大齡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
補貼對象:通過城鎮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
補貼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給予補貼。城鎮公益性崗位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必須配套一定的資金。
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對補貼期滿后仍然難以通過其他渠道實現就業的大齡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重度殘疾人等特殊困難人員,可再次按程序通過城鎮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重新計算,累計安置次數不超過2次。
(二)鄉村公益性崗位補貼
鄉村公益性崗位是指在鄉村范圍內,由各類單位開發使用,經人社部門認定,以鞏固脫貧攻堅成果、促進鄉村振興、實現公共利益為目的,用于安置鄉村就業困難人員的非營利性公共服務類、公共管理類崗位。主要包括保潔員、巡河員、農村公路養護員、就業協管員、管水員、庫管員、政策宣傳員、輔助調查員、動物防疫員等崗位以及其他非營利性勞動服務崗位。鄉村公益性崗位聘用人員以是否能勝任、是否能完成崗位職責任務為標準,取消年齡、殘疾等限制。
補貼對象:鄉村公益性崗位安置的人員。
補貼標準:由各市縣根據崗位職責、勞動時間、勞動強度等情況確定,原則上不低于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高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補貼期限:用人單位與安置人員簽訂勞務協議期限內給予補貼,每次簽訂期限不超過1年。
第三條 就業見習補貼
補貼對象:吸納離校2年內未就業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我省普通高校畢業年度學生、我省16-24歲登記失業青年參加就業見習的見習基地。
見習基地認定標準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有關文件執行。就業見習基地應當為見習人員發放見習崗位工資(基本生活費),見習崗位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就業見習期一般為3-12個月。對吸納就業見習的單位,給予一定標準的就業見習補貼,用于見習單位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
補貼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給予補貼。接受見習人員不少于50人(科技型中小企業不少于企業現有在職員工的10%)的就業見習基地,按留用人數將見習補貼標準提高到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00%給予補發;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將見習補貼標準提高到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20%給予補發。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100元。就業見習人員見習期未滿提前離崗的,單月見習不足10個工作日的不予發放單月見習補貼,滿10個工作日不足1個月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40%給予補貼。
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留用率是指見習基地在一個考核期內(上年7月至當年6月底),與見習期滿或提前留用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人數占該周期內就業見習期滿人數的比例。
第四條 一次性求職補貼
補貼對象:在畢業學年內積極求職創業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我省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中的殘疾畢業生,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我省普通高校畢業生和退役大學生士兵。
補貼標準:按每人1500元給予一次性求職補貼。
第五條 一次性創業補貼
補貼對象: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離校5年內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和返鄉入鄉農民工、返鄉入鄉退役軍人。
補貼標準:給予每個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個體經營者10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
第六條 職業培訓補貼
職業培訓分為就業技能培訓(勞動預備制培訓)、創業培訓、求職能力實訓、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等。縣級以上人社、財政部門可通過項目制方式,向培訓機構整建制購買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服務,對承擔項目制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具備職業培訓資質的普通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企業、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培訓機構等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均可承擔職業培訓。培訓對象應為有培訓需求、就業意愿、勞動能力,年齡在16至60周歲的非財政供養人員,已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的除外。以取得培訓后的相關證書為申領職業培訓補貼依據。每個培訓對象累計最多享受3次職業培訓補貼(自2024年1月1日起算),每年只能享受1次,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不得重復享受。獲得高等級證書的不得再申領同一職業(工種)低等級證書補貼。
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實施目錄清單管理,省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負責公布培訓項目目錄、培訓和評價機構目錄。
(一)就業技能培訓(勞動預備制培訓)
補貼對象:畢業學年普通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退役軍人(以下簡稱六類人員),以及按國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納入就業援助范圍的其他人員。
補貼標準:
1.培訓后取得我省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15元/人·課時的標準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1000元/人。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工種,依據專項能力考核目錄確定。
2.培訓后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或“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以下簡稱特種作業證書),按1000元/人的標準給予補貼。
3.培訓后取得初級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五級證書,下同)的,按1500元/人的標準給予補貼。
4.培訓后取得中級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四級證書,下同)的,按1800元/人的標準給予補貼。
5.培訓后取得高級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三級證書,下同)的,按2200元/人的標準給予補貼。
6.培訓后取得技師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二級證書,下同)的,按3500元/人的標準給予補貼。
7.培訓后取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一級證書,下同)的,按5000元/人的標準給予補貼。
8.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農村學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學員除給予培訓補貼外,可按150元/人·月核定生活費補貼,最高不超過1500元/人。
初級工國家職業資格及以上培訓課時不低于65課時,專項職業能力培訓課時另行規定。
(二)創業培訓
補貼對象:參加“產生你的企業想法”(GYB)培訓、“創辦你的企業”(SYB)培訓、GYB+SYB組合培訓、網絡創業培訓、創業模擬實訓的六類人員以及按國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納入就業援助范圍的其他人員;已領取我省營業執照參加“改善你的企業”(IYB)培訓、“擴大你的企業”(EYB)培訓的人員。
補貼標準:
1.參加GYB培訓,并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證書應由人社部門頒發,或在人社部門可查詢,下同)的,按300元/人的標準給予補貼。GYB培訓每班不超過40人,不少于24個課時。
2.參加SYB培訓、GYB+SYB組合培訓,并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分別按1000元/人、1300元/人的標準給予補貼。SYB培訓每班不超過30人,不少于56個課時;GYB+SYB組合培訓每班不超過30人,不少于80個課時。
3.參加網絡創業培訓,并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按1500元/人(含教學輔助平臺系統使用費等)的標準給予補貼。網絡創業培訓每班不超過30人,不少于56個課時。
4.參加創業模擬實訓,并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按1200元/人(含教學輔助平臺系統使用費等)的標準給予補貼。創業模擬實訓培訓每班不超過30人,不少于56個課時。
5.參加IYB、EYB培訓,并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分別按1000元/人的標準給予補貼。IYB培訓每班不超過30人,不少于56個課時;EYB培訓每班不超過25人,不少于48個課時。
(三)求職能力實訓
補貼對象:我省畢業學年和離校2年內未就業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等青年群體。
補貼標準:參加求職實訓能力培訓,并取得《求職能力實訓合格證書》的,按1500元/人(含教學輔助平臺系統使用費等)的標準給予補貼。求職能力實訓每班不超過40人,不少于56個課時。
(四)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
補貼對象:對組織開展職工崗位技能培訓的企業給予補貼。企業組織開展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含用工企業組織勞務派遣人員開展崗位技能培訓),其職工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且按規定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用工企業職業培訓補貼。
補貼標準:按就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執行。
(五)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
補貼對象:企業職工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并取得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證書的,給予企業補貼。
補貼標準:依據《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全面推行企業新型學徒制實施方案〉的通知》(瓊人社發〔2019〕212號)具體實施。
職業培訓補貼主要實行“先墊后補”和“信用支付”等辦法。有條件的市縣可探索為培訓對象建立職業培訓個人信用賬戶,鼓勵培訓對象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和課程,并通過信用賬戶支付培訓費用。
第七條 職業技能評價補貼
補貼對象:六類人員,以及按國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納入就業援助范圍的其他人員。對通過職業技能評價并取得符合規定證書(包括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我省專項職業能力證書,不含培訓合格證)的補貼對象,給予職業技能評價補貼。對納入重點產業國家職業資格評價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目錄的職業工種,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最高不超過原標準的30%,相關目錄由各市縣根據本地經濟發展需要制定發布。
補貼標準:按照不高于我省職業技能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收費標準據實補貼。每人累計最多享受3次(自2024年1月1日起算),每年不得超過1次,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不得重復享受。獲得高等級證書的不得再申領同一職業(工種)低等級證書評價補貼。
第八條 其他就業補貼
其他經省委省政府同意且符合國家相關管理規定確需的項目支出。
(一)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獎勵補貼
補貼對象: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各類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除外。
補貼標準:單位與招用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勞務協議),并繳納社會保險費(與招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按月足額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與其簽訂勞務協議的,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均認可為繳納社會保險費),履行合同(協議)滿6個月后,按每招用1人給予一次性獎勵2000元。
(二)招用高校畢業生獎勵補貼
補貼對象:招用離校2年內未就業普通高校畢業生的小微企業或社會組織。
補貼標準:單位與招用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履行合同滿6個月后,按每招用1人給予一次性獎勵2000元。
(三)外出務工獎補
補貼對象:外出務工的農村低收入家庭勞動力。
補貼標準:對于連續外出務工6個月以上的,給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務工獎補,靈活就業累計滿3個月(每月至少20天或月務工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以上的,給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務工獎補。對于跨省外出務工的,給予每人每年不超過800元的一次性交通補助;對于省內縣外務工的,給予每人每年不超過200元的一次性交通補助。
(四)職業培訓伙食交通補貼
補貼對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的農村低收入家庭勞動力。
補貼標準:培訓期間線上培訓按5元/學時·人、線下培訓按50元/天·人的標準給予伙食交通補助,最高不超過650元/人。
(五)農民工就業創業典型獎勵
主要用于我省“農民工創業典型”“農民工優秀勞務帶頭人”等就業創業典型獎勵,先進典型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0元。
第九條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用于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
縣級以上人社、財政部門可通過就業創業服務補助資金,支持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信息網絡系統建設及維護。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院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就業創業服務,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管理流動人員(含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人事檔案設備購置、檔案裝訂和整理、電子檔案掃描等給予一定的補助,對創業孵化基地、人力資源服務、就業見習基地給予獎勵和補助。對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含政府設立的就業服務站、就業驛站、零工市場等)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創業孵化基地開展的創業孵化服務,可根據工作量、專業性和成效等,給予一定的補助。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可按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向社會購買勞務品牌建設、勞動力就業數據信息采集、公益性現場及網絡招聘、就業補助資金第三方績效評估、就業創業項目幫扶、政策宣傳、政策研究等基本就業創業服務。
(一)公益性招聘會補助。
補助對象:舉辦公益性招聘會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大中專院校。不包含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擔政府舉辦公益性招聘會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補助標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針對各類群體舉辦的公益性招聘會以及大中專院校針對畢業生舉辦的校園招聘會,組織20家以上用人單位進場招聘并提供200個以上就業崗位的,給予10000元一次性補貼;組織40家以上用人單位進場招聘并提供400個以上就業崗位的,給予15000元一次性補貼;組織80家以上用人單位進場招聘并提供800個以上就業崗位的,給予20000元一次性補貼。
(二)創業孵化基地運營獎勵補助。主要用于創業孵化基地一次性扶持補貼、租金補貼、入駐獎勵等。具體標準市縣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
(三)人力資源服務補助。主要用于支持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建設。具體標準市縣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
(四)就業見習基地補助。被評選為省級就業見習示范基地的,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被評選為國家級就業見習示范基地的,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其他補助標準由各級財政部門和人社部門結合實際確定。
第十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
重點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中國(海南)高技能人才綜合發展基地建設以及全省技工院校師資綜合能力提升培訓等支出。
(一)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
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所需技能實訓設施設備的改造與維護、指導教師聘用、師資培訓、培訓基礎設施完善、課程設置和教材開發等支出。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的評審按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補助標準為300-700萬元,省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補助標準為100-300萬元。
(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
用于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所需技能研修實訓設備的改造與維護、指導教師聘用、師資培訓、培訓基礎設施完善、課程設置和教材開發等支出。技能大師工作室的評審按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補助標準為10-30萬元,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補助標準為10-20萬元。
(三)中國(海南)高技能人才綜合發展基地等高技能人才培養平臺。補助標準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