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人才發展機制,優化我省人才發展環境,吸引創新團隊來海南創業發展,根據《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海南省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科技創新團隊,是指由團隊帶頭人和若干名核心成員組成,以團隊協作為基礎,有明確目標任務,依托一定平臺和項目,進行創新創造和新產品研發,對我省支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帶來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人才群體。
●第三條引進科技創新團隊的目標任務:到2020年,在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熱帶現代農業、海洋科學、電子信息、文化創意產業等領域,形成一批具有國際領先水平、能夠明顯提升我省自主創新核心競爭力的科技創新團隊。
●第四條引進科技創新團隊以“政府引導、市場主導、以用為本、優化配置”為基本原則,即政府側重于政策引導和服務,充分發揮市場配置人才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和科技創新團隊及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用人單位的主體作用,促進產學研結合和各種資源優化配置。
●第五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科學技術廳負責海南省引進科技創新團隊工作。國土、建設、金融、外事、財政、地稅、教育、公安、園區管委會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引進科技創新團隊工作。
02引進標準
第六條科技創新團隊分為世界一流科技創新團隊、國際先進科技創新團隊和國內領先科技創新團隊三類。
世界一流科技創新團隊:研究方向和項目目標屬國際重大科技、重大應用研究問題前沿,研究成果在國際同行中處于領先地位和一流水平,具有明顯的持續創新能力或創新成果轉化能力。
國際先進科技創新團隊:研究方向和項目目標屬國內重大科技、重大應用研究問題前沿,研究成果在國際同行中處于先進水平,具有持續的創新能力或創新成果轉化能力。
國內領先科技創新團隊:研究方向和項目目標屬國內科技、應用研究問題前沿,研究成果在國內同行中處于領先地位,具有一定的持續創新能力或創新成果轉化能力。科技創新團隊具體評價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引進的科技創新團隊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突出的創新成果。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發及推廣應用,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發明專利,滿足國家和海南發展建設的現實需求。
(二)具有合理的專業、年齡和梯隊結構。創新團隊成員不少于5人,帶頭人1名,核心成員3名;團隊三分之一以上成員在海內外科研機構或省級以上重大項目穩定合作3年以上。
(三)具有科學的內部管理制度,成熟的技術引進和自主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創新平臺。一般以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省級以上重點學科、重點專業、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或產學研合作平臺等為依托,有健全的創新管理機制和激勵機制。
●第八條科技創新團隊帶頭人應當具有較高的學術和技術水平,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組織協調能力和團隊合作精神,同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擁有國內外發明專利或曾獲省部級以上科技進步獎或優秀科研成果獎;
(二)主持過海內外重點實驗室工作;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曾在海外重點實驗室、跨國公司擔任高級研究員。
科技創新團隊核心成員一般具有研究生以上學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高級技師資格,具有較強的科研和市場開發能力。
●第九條對帶項目、帶資金的科技創新團隊及團隊帶頭人,在實際申報評審過程中,可不受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七條第四項和第八條的限制,獨立開展項目研發工作。其團隊出資人代表1人可享受團隊帶頭人優惠政策。
03激勵與保障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科技創新團隊可享受3年政府激勵政策,3年后經考核合格的可繼續享受激勵政策。
●第十一條科技創新團隊享受創業啟動經費支持。
世界一流科技創新團隊給予500萬元(人民幣,下同)資助;國際先進科技創新團隊給予300萬元資助;國內領先科技創新團隊給予200萬元資助。已享受相關優惠待遇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重復享受。
●第十二條政府在園區或科技創新團隊相對集中的地區統一建設人才公寓出租給科技創新團隊帶頭人和核心成員,并允許其購買政策性住房。
●第十三條海外歸來無專業技術職稱的科技創新團隊帶頭人和核心成員,可根據自身的專業技術水平直接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已在國內其他省市取得專業技術職稱的,可直接予以確認。
●第十四條科技創新團隊帶頭人、核心成員和其他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高級技師資格的團隊成員,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理備案手續,確認其工作關系及計生證明,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落戶手續。
科技創新團隊的帶頭人和核心成員,符合我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有關規定的,可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理入編手續。
●第十五條外籍的科技創新團隊帶頭人和核心成員,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意后,符合《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積極協助其申辦《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證》(簡稱“綠卡”);對于未獲得“綠卡”的外籍科技創新團隊帶頭人和核心成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簽證。
●第十六條科技創新團隊帶頭人和核心成員子女入托、就學,可以選擇當地的公辦幼兒園或中小學就讀,由當地教育部門協調辦理入學手續;其子女參加中考、高考享受本省考生待遇。
●第十七條科技創新團隊帶頭人和核心成員家屬的就業問題由用人單位會同當地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妥善解決。
●第十八條科技創新團隊所在單位為創新團隊成員繳納社會保險費。各級政府為科技創新團隊帶頭人和核心成員購買意外險、高端商業醫療保險等商業補充保險。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科技創新團隊承擔有價值的國家計劃和項目,省人才資源開發專項資金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條在瓊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科技創新團隊工作的,可以兼職或離崗參與團隊科技項目的研發,3年內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職稱,檔案工資正常晉升。
●第二十一條科技創新團隊成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有關人才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第二十二條科技創新團隊可享受以下優先服務:
(一)優先推薦申報國家或省級科技項目;
(二)優先申報科研經費,優先申報工作設備采購,優先申報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海南省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undefined”、海南省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的評審等;
(三)優先推薦申報工程技術研發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國家重點實驗室;
(四)優先推薦入駐高新區或產業園區;
(五)優先扶持上市;
(六)優先推薦成果認定;
(七)優先享受我省有關人才引進方面的優惠政策和待遇;
(八)優先提供海外留學人才綠色通道服務;
(九)有項目、有資金,原始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科技創新團隊,政府優先支持土地供應;
(十)有項目、無資金的科技創新團隊,政府優先向國內、省內金融機構、風險投資公司推薦創新團隊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第十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科技創新團隊可享受3年政府激勵政策,3年后經考核合格的可繼續享受激勵政策。
●第十一條科技創新團隊享受創業啟動經費支持。
世界一流科技創新團隊給予500萬元(人民幣,下同)資助;國際先進科技創新團隊給予300萬元資助;國內領先科技創新團隊給予200萬元資助。已享受相關優惠待遇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重復享受。
●第十二條政府在園區或科技創新團隊相對集中的地區統一建設人才公寓出租給科技創新團隊帶頭人和核心成員,并允許其購買政策性住房。
●第十三條海外歸來無專業技術職稱的科技創新團隊帶頭人和核心成員,可根據自身的專業技術水平直接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已在國內其他省市取得專業技術職稱的,可直接予以確認。
●第十四條科技創新團隊帶頭人、核心成員和其他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高級技師資格的團隊成員,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理備案手續,確認其工作關系及計生證明,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落戶手續。
科技創新團隊的帶頭人和核心成員,符合我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有關規定的,可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理入編手續。
●第十五條外籍的科技創新團隊帶頭人和核心成員,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意后,符合《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積極協助其申辦《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證》(簡稱“綠卡”);對于未獲得“綠卡”的外籍科技創新團隊帶頭人和核心成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簽證。
●第十六條科技創新團隊帶頭人和核心成員子女入托、就學,可以選擇當地的公辦幼兒園或中小學就讀,由當地教育部門協調辦理入學手續;其子女參加中考、高考享受本省考生待遇。
●第十七條科技創新團隊帶頭人和核心成員家屬的就業問題由用人單位會同當地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妥善解決。
●第十八條科技創新團隊所在單位為創新團隊成員繳納社會保險費。各級政府為科技創新團隊帶頭人和核心成員購買意外險、高端商業醫療保險等商業補充保險。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科技創新團隊承擔有價值的國家計劃和項目,省人才資源開發專項資金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條在瓊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科技創新團隊工作的,可以兼職或離崗參與團隊科技項目的研發,3年內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職稱,檔案工資正常晉升。
●第二十一條科技創新團隊成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有關人才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第二十二條科技創新團隊可享受以下優先服務:
(一)優先推薦申報國家或省級科技項目;
(二)優先申報科研經費,優先申報工作設備采購,優先申報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海南省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undefined”、海南省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的評審等;
(三)優先推薦申報工程技術研發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國家重點實驗室;
(四)優先推薦入駐高新區或產業園區;
(五)優先扶持上市;
(六)優先推薦成果認定;
(七)優先享受我省有關人才引進方面的優惠政策和待遇;
(八)優先提供海外留學人才綠色通道服務;
(九)有項目、有資金,原始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科技創新團隊,政府優先支持土地供應;
(十)有項目、無資金的科技創新團隊,政府優先向國內、省內金融機構、風險投資公司推薦創新團隊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04申報和評審
第二十三條科技創新團隊申報評審工作采取自愿申報、單位推薦、專家評審、組織批準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科技創新團隊申報評審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評審數量根據當年度申報情況確定。
●第二十五條申報評審科技創新團隊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引進科技創新團隊申報表》;
(二)《海南省科技創新團隊帶頭人申報表》;
(三)《海南省科技創新團隊核心成員申報表》;
(四)申報團隊所在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團隊成員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學歷證書或學位證書;
(五)申報團隊近3年的工作業績;
(六)申報團隊近期的發展規劃和科研計劃;
(七)其他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科學技術廳負責科技創新團隊的認定。在對擬引進科技創新團隊的工作基礎、學術水平、創新能力、研究方向、項目建設目標等方面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后,形成推薦名單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議。
●第二十七條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出具《海南省科技創新團隊認定審批表》。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憑《海南省科技創新團隊認定審批表》落實相關政策。
05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八條科技創新團隊發表、出版與本辦法資助有關的論文、著作、學術報告,以及申報成果獎勵、專利等,均應標注“海南省引進科技創新團隊計劃資助”字樣。
●第二十九條科技創新團隊成員應與所在單位簽訂合同,每年在海南累計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
●第三十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科學技術廳,定期組織專家對科技創新團隊的工作進展、成果業績、團隊建設、經費使用與投入、科研平臺建設、單位配套服務等情況進行考核,合格的繼續享受政策優惠,不合格的取消資格,團隊及個人不再享受政策優惠。
團隊在考核中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撤銷項目資助、追繳項目資金和取消資格等處理。
組織和參與評審的人員在評審過程中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引進創新團隊經費,包括引進資助(含創業啟動經費)、評審選拔、公告宣傳等經費,從省人才資源開發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并按《海南省人才資源開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瓊財社〔2009〕1773號)規定核撥,專款專用。
06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