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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各處室、平臺公司及園區各企業:
《三亞中央商務區臨時建設管理辦法(修訂)》已經2022年第4期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局
2022年4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中央商務區臨時建設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范三亞中央商務區(以下簡稱“園區”)臨時建設行為,優化營商環境,保障園區項目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重點園區極簡審批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園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所稱臨時建設,是指園區規劃范圍內的建設用地(規劃和土地利用現狀均為建設用地)或經批準的臨時用地上,臨時搭建、臨時使用并限期拆除的結構簡易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第三條【管理原則】臨時建設的審批、管理、監督,應堅持“規劃控制、功能管制、屬地監管、嚴明執法”的原則,扶持重點產業配套項目及關乎民生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從嚴控制經營性臨時建設的審批和竣工核實。管理局在作出臨建規劃許可后,及時報送臨時建設主管部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備案并抄送給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加強監管和動態執法。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臨時建設的批后監管及違法查處工作。
第四條【許可要求】在園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申請人應當向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局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經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局放、驗線后方可按照審批內容進行建設。
第五條【申報材料】辦理臨時建設審批時,申請人須提交如下材料:
(一)臨時建設工程審批申請表及申請書(項目背景說明)1份;
(二)營業執照副本、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交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在辦理其他事項已提供過的,委托書的委托范圍包含了辦理臨時建設相關內容的,則無需另行提供。);
(三)土地使用權證或合法的土地來源手續證明材料(已取得臨時用地批復的無需提供該項);
(四)規劃圖紙1份:土地利用現狀圖、多規合一圖、權屬示意圖等圖紙資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部門出具并蓋章);
(五)建筑圖紙(各兩份):1.臨建工程位置平面圖、2.臨建工程立體效果圖(彩色)、3.有資質單位出具的施工圖(需經有資質單位審圖;施工圖每一頁加蓋設計單位出圖章、設計師資質章及申請單位公章,裝訂成 A4大小);
(六)數字化地形圖(海南坐標系紙質圖2份;海南坐標系電子版和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電子版刻入光盤),須在圖上標明臨時建設工程所在位置及拐點坐標;
(七)臨時建設拆除計劃及承諾書1份;
第六條【審批時限】臨時建設申請人在海南政務服務網進行申報后,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局自受理申報起三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如未在上述期限內作出審批決定,則默認審批通過。
第七條【建設用途】臨時建設僅限于以下使用性質:
(一)經審批許可的在建項目需要配套的臨時工棚、庫房、管理用房等;
(二)出讓取得的經營性用地上建設的樣板房、售樓處等臨時性用房;
(三)關乎民生的臨時設施及臨時用房;
(四)在符合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的用地內,確因城鄉生產生活配套需要建設的臨時性建筑和設施;
(五)土地手續齊全的經營性建設用地,符合用地和規劃條件,臨時建設或配套的商業娛樂建筑和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建設的臨時建筑。
第八條【約束性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準臨時建設:
(一)壓占現狀道路紅線、河道藍線或者機場、鐵路、公路建設控制范圍內以及生態保護區、核心功能保護區范圍內的;
(二)違反土地利用規劃的;
(三)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的;
(四)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的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
(五)占用現狀城市廣場、公共停車場(庫)、文物保護范圍或者其他公共活動場地的;
(六)占用高壓走廊、壓占地下管線或者影響近期管線敷設的;
(七)已有建筑上加建臨時建筑;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建設標準】臨時建設工程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建筑物高度≤12米;
(二)建筑物不得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結構形式;
(三)建筑物的高度、規模、間距、結構設計、消防等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四)構筑物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五)不得建設地下室。
第十條【許可內容】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局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對臨時建設的用途、位置、建筑面積、結構形式、高度、使用期限等作出規定。
申請人必須嚴格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和使用,不得超規模建設。
第十一條【竣工核實】臨時建設的竣工核實,由申請人組織施工、設計等參建單位,采取審核測繪資料與現場勘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并通知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局進行竣工核實,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核實符合要求后,建設單位出具驗收報告報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局備案。臨時建設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審圖、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二條【禁止性規范】臨時建設禁止以下行為:
(一)改變批準使用性質;
(二)買賣、抵押、交換、出租、贈予;
(三)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四)擅自延長臨時建設使用期限;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使用期限】臨時建設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從制證之日起計算)。臨時建設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使用期限的,申請人應當在使用期限屆滿前30日內書面向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長一次,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臨時建設拆除】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使用期限屆滿后無條件自行拆除,拆除費用由臨時建設的申請人承擔。因實施城鄉規劃或保障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拆除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逾期不拆除的,由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局移交屬地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臨時建設申請人的失信行為將由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局納入相關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五條【特別機制】園區項目權屬用地紅線范圍內總建筑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的臨時建筑由建設單位向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局進行告知性備案,不再單獨審批,建設單位承諾項目建成后自行拆除。
園區試行“臨時用地許可”、“臨時占用綠地許可”、“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極簡審批改革,需辦理以上許可的臨時建設,申請人可直接向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園區內臨時建設的申請人應按程序向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局同步申報辦理排水排污報批事宜;應按程序向相關部門辦理臨時用水、用電等報批事宜,并將施工接駁方案及辦理結果報送管理局存檔。
第十六條【特殊情形】用于緊急搶險救災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七條【解釋部門】本辦法由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2022年5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27日。2021年3月25日三亞中央商務管理局印發的《三亞中央商務區臨時建設管理辦法》(三商管字〔2021〕6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