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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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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試行)》的通知
管理局各部門:
《三亞中央商務區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4年8月20日第14次局務會審議通過,并按要求完成內容優化,現予公布,自2024年9月22日起施行。
附件:《三亞中央商務區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局
2024年8月23日
(聯系人:楊洋,聯系電話:13976841291)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中央商務區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信用管理,促進企業信用信息的共享應用,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優化營商環境,依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構建海南自由貿易港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過程監管體系的實施意見》(瓊府辦〔2021〕4號)《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海南省公共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三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區創建三年行動計劃(2022-2024)》等文件,結合三亞中央商務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三亞中央商務區(以下簡稱“園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和獲取信用信息。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管理,是指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公共信用信息進行歸集、評價、共享、應用等管理活動。
第五條 管理局負責園區企業信用管理工作,擬定評價標準和管理制度,依職權歸集公共信用信息,組織開展園區企業信用評價,負責信用評價結果的共享,推動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
企業應當配合做好信用評價工作,主動填報相關信用信息。
第六條 園區企業信用管理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保護權益的原則。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歸集
第七條 管理局在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應按照國家、海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以及相關標準規范要求記錄、存儲公共信用信息。
第八條 管理局根據信用評價工作需要,聯合市社會信用主管部門等,依托三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依法依規及時、準確、完整地對接評價指標中需市級部門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九條 鼓勵企業通過園區數智化管理調度平臺自主上報高管金椰分、行業主管部門認證、研發情況等信息,上報信息經政府相關部門確認后,可作為信用評價依據。
第十條 信用評價所依據的信用信息,應當在時效期間(包括法定披露期限、實際更新周期等)內。時效期間規定不明確的,原則上自該信息產生之日起三年。
第十一條 信用評價每季度進行一次,以季度末歸集的有效數據為基準。
第三章 信用評價
第十二條 信用評價指標體系按照國家、海南省、三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求構建,以海南省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框架為基礎,將國家公共綜合信用評價結果納入評價指標。
第十三條 信用評價指標基于經營管理、發展創新、履約踐諾、司法裁決、行政監管、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社會責任、社會監督和行業評價等信息開展,指標體系由公共評價指標和園區監管行為記錄組成。
公共評價指標包括公共評價加分項及公共評價扣分項。
(一)公共評價加分項:包括守信信息、經營信息、獎勵表彰信息、行業信用評價結果信息、公益服務等優良信息;
(二)公共評價扣分項:包括一般失信信息、嚴重失信信息、司法裁判信息、其他能反映信用狀況的信息等不良信息。
園區監管行為記錄包括園區加分記錄及園區扣分記錄,根據評價領域相關法律法規、行業管理部門管理制度要求擬制。
(一)園區加分記錄:包括高管資質、行業主管部門認證、研發情況、園區經營情況、引入外資情況、投訴處理等優良信息;
(二)園區扣分記錄:包括經營情況、涉賭情況、涉詐情況、稅務誠信情況、園區承諾踐諾情況等不良信息。
第十四條 信用評價指標由管理局根據園區發展情況和國家、海南省、三亞市最新要求,及時進行動態調整和優化,征求市社會信用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意見后實施。
第十五條 評價結果采用百分制,基礎分為80分,有優良信息的,依據評分標準進行相應的加分;有不良信息的,依據評分標準進行相應的扣分。
第十六條 評價結果按照分數從高到低劃分為優、良、中、差四個等級,具體等級劃分及釋義如下:
(一)等級為“優”:綜合得分在90分以上。企業通常表現為經營狀況穩定,信用狀況良好,基本無失信記錄,經營活動暫未發現風險。
(二)等級為“良”:綜合得分在90分(含)至75分之間。企業通常表現為經營狀況基本穩定,存在個別行政處罰或少量嚴重失信記錄,存在一定的經營活動風險。
(三)等級為“中”:綜合得分在75分(含)至60分之間。企業通常表現為處于經營異常狀態,存在多條行政處罰或重大失信記錄等失信記錄情形,經營活動存在一定風險,需給予重點關注,以防信用狀態繼續下滑。
(四)等級為“差”:綜合得分低于60分(含)。企業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存在特定嚴重行政處罰,在某一個領域已經發生了重大經營風險,需要持續重點監管。
第四章 結果查詢及應用
第十七條 評價結果依托園區數智化管理調度平臺為管理局提供評價結果的信息共享服務,為企業提供自身評價情況查詢服務。
第十八條 管理局應當自評價結果產生10個工作日內,將評價結果和公開屬性報送三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依法通過“信用中國(海南三亞)”網站向社會提供授權查詢。
第十九條 管理局應建立健全與企業信用評價相適應的行業信用監管機制,對不同信用等級的企業,依法依規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
第二十條 針對信用評價等級為優的企業,可以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實施下列最優激勵性措施:
(一)在日常質量安全檢查中,依法依規按照法定最低檢查頻次予以檢查;
(二)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實行信用秒批、告知承諾、綠色通道、簡化程序等支持激勵措施;
(三)在政策扶持、資金支持、評優評先、政府采購、公共資源交易等方面,優先予以支持;
(四)國家、海南省、三亞市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第二十一條 針對信用評價等級為良的企業,可以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在本行業領域實行下列適度寬松的管理服務措施:
(一)在日常質量安全檢查中,適當減少檢查頻次;
(二)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實施容缺受理、綠色通道、簡化程序等支持激勵措施;
(三)在政策扶持、資金支持、評優評先、政府采購、公共資源交易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國家、海南省、三亞市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第二十二條 針對信用評價等級為中的企業,可以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實行常規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 針對信用評價等級為差的企業,可以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實行下列管理服務措施:
(一)日常質量安全檢查中列為重點對象,依法依規提高檢查頻次;
(二)依法依規實施包括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加評先評優、限制享受優惠政策和便利服務等不減損其基本權益或不增加其基本義務的懲戒措施;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文件,海南省、三亞市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外,嚴禁以任何方式對企業實施減損其基本權益或增加其基本義務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 管理局應當根據信用評價狀況和管理服務環境的變化,及時更新監管服務措施,確保政策持續有效。
第二十六條 管理局應主動運用評價結果,推行信易貸、信易租等“信易+”應用。
鼓勵各類主體在市場交易、企業管理、行業自律、融資信貸等活動中查詢和使用評價結果信息。
第五章 權益保護
第二十七條 企業對評價結果存在異議的,可以向管理局提出異議申請,管理局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處理完成并予以答復。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處理期限,但整個異議處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對確因數據錯誤或數據更新不及時、不齊全等原因造成評價結果不準確的,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要及時補充完善數據,重新進行評價。
第二十八條 企業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按照國家、海南省、三亞市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修復。企業完成信用修復后,管理局依據更新后的信用數據,在下一個評價周期對其進行評價。
第二十九條 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評價或應用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或危害信息安全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