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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5號
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海南自由貿易港自駕游進境游艇管理若干規定》,已由國務院于2025年1月27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27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月27日
海南自由貿易港自駕游進境游艇管理若干規定
(2024年12月28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5年1月27日國務院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海南自由貿易港自駕游進境游艇的監督管理,促進游艇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核準從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境的自駕游游艇,免予為游艇向海關提供擔保。
第三條 海關、邊檢、海事、海警機構、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自駕游進境游艇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自駕游進境游艇在抵達、離開口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海關、邊檢、海事等口岸查驗機構報告抵達、離開口岸的時間和停留地點,如實申報游艇、乘員、載運物品信息以及航行計劃線路等,辦理進出境手續,接受口岸查驗機構檢查和檢疫。
自駕游進境游艇辦理出境手續后應當直接出境,除口岸查驗機構核準的特殊情況外,不得再停靠其他碼頭或者泊位。
第五條 自駕游進境游艇應當在規定的港口、游艇碼頭、停泊點、海上游覽景點停靠,開展游覽觀光活動;但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無法在規定區域停靠的,應當立即報告口岸查驗機構,經口岸查驗機構同意后,可以在指定區域停靠。
自駕游進境游艇在航行中需要臨時停靠的,應當在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碼頭和停靠點停靠,并向就近的口岸查驗機構報告。
第六條 自駕游進境游艇在規定水域航行、停泊期間,不得擅自拆封、使用口岸查驗機構封存在游艇上的物品;未按規定申報的,不得添加、起卸、調撥游艇上燃料及備件等物料。口岸查驗機構依法巡查、登艇檢查時,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立完善相關監管服務信息平臺,加強自駕游進境游艇數據共享和交換,提高對自駕游進境游艇全程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八條 自駕游進境游艇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復出境;在規定期限內未復出境的,由海關、邊檢、海事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置。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協同做好自駕游進境游艇違法滯留相關處置工作。
第九條 海關對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出境游艇的管理及其所載物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27日起施行。
落實自駕游進境游艇免擔保政策促進游艇產業健康發展
——《海南自由貿易港自駕游進境游艇管理若干規定》解讀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4年12月28日,海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自由貿易港自駕游進境游艇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2025年1月27日經國務院批準,自同日起施行。
出臺《若干規定》的背景和意義
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游艇產業健康發展,2020年6月18日,國務院作出決定,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對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自駕游進境游艇實行免擔保政策。自駕游進境游艇免擔保政策實施以來,共免擔保自駕游進境游艇34艘次,累計免除擔保金約8.2億元。該政策的實施免去了企業繁瑣的擔保手續,減輕了企業擔保資金壓力,降低了游艇通關成本,促進了游艇產業發展。在風險防控方面,通過完善監管制度,配套運用監管手段,有效防范了自駕游進境游艇不按期復出境的風險。
為服務保障海南自貿港建設實際需要,做好授權事項實施期限屆滿后的相關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由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制定《若干規定》,明確海南繼續實施自駕游進境游艇免擔保政策的法律依據,《若干規定》的公布施行將有利于提升游艇通關環節的便利化水平,進一步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游艇產業健康發展。
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授權事項。法規運用自貿港法規制定權,變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的有關規定,明確經核準從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境的自駕游游艇,免予為游艇向海關提供擔保。二是明確游艇進出境和停留期間的監管要求。規定自駕游進境游艇應當履行如實申報義務,在抵達、離開口岸前,向口岸查驗機構報告相關信息,辦理進出境手續;規定游艇應當在規定的港口、碼頭、停泊點停靠,不得擅自拆封、使用封存的物品,未按規定申報,不得添加、起卸、調撥物料。
此外,還對相關部門和單位的監管職責、滯留游艇的綜合管控機制等方面內容作了規定。
來源:海南人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