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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中央商務區促進郵輪游艇游船產業發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建設郵輪旅游試驗區和游艇產業改革發展創新試驗區,促進三亞中央商務區(以下簡稱“園區”)郵輪游艇游船(以下簡稱“三船”)產業高質量發展,培育完善的三船產業生態體系,打造海洋經濟增長新引擎,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高質量發展海洋經濟推進建設海洋強省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年)》(瓊辦發〔2024〕4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園區三船產業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第二章 園區產業支持”對象為符合園區重點產業體系規劃,在園區范圍內開展實質性運營,具備健全財務制度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含分支機構),涵蓋郵輪產業鏈、游艇產業鏈、游船產業鏈三大核心領域。本辦法“第三章 國際郵輪航線拓展”支持對象為運營經三亞郵輪港的國際(含港澳臺)航線業務的境內外郵輪企業或者包船企業。本辦法“第四章 產業發展支持”支持對象為開展相關業務的市場主體。
第二章 園區產業支持
第三條 鼓勵郵輪企業或者包船企業運營國際郵輪航線。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對于運營經三亞郵輪港的國際郵輪航線,本辦法執行期內經營滿2年,且每年不少于10個國際航次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支持。
第四條 鼓勵郵輪企業或者包船企業運營國內郵輪航線,增加航次頻次,保障國內郵輪航線穩定運營。按當年度運營經三亞郵輪港的國內郵輪航線總航次給予支持:總航次為60航次(含)至80航次的,給予年度支持80萬元;總航次為80航次(含)至100航次的,給予年度支持100萬元;總航次為100航次(含)及以上的,給予年度支持150萬元。
第五條 鼓勵船舶代理企業拓展郵輪、游艇代理業務。對開展國際郵輪航線代理業務的船舶代理企業,按當年度代理三亞國際郵輪的總航次數量給予支持:總航次數為2航次(含)至6航次的,按5000元/航次給予支持;總航次數為6航次(含)至10航次的,按8000元/航次給予支持;總航次數為10航次(含)及以上的,按10000元/航次給予支持。為游艇、帆船提供出入境服務的船舶代理企業,按當年度代理三亞出入境的游艇或者帆船的總艘次數量給予支持:總艘次數為2艘次(含)至6艘次的,按2000元/艘次給予支持;總艘次數為6艘次(含)至10艘次的,按2500元/艘次給予支持;總艘次數為10艘次(含)及以上的,按3000元/艘次給予支持。每家船舶代理企業本條最高支持額度不超過每年100萬元。
第六條 鼓勵發展郵輪供油業務。按郵輪供油企業當年度供給靠泊三亞郵輪的燃油總噸數給予支持:供油總噸數為2000噸(含)至5000噸的,給予年度支持50萬元;供油總噸數為5000噸(含)至8000噸的,給予年度支持80萬元;供油總噸數為8000噸(含)及以上的,給予年度支持120萬元。
第七條 鼓勵發展新能源游艇,推動產業綠色升級。按游艇銷售企業的當年度新能源游艇(新艇)總銷量給予支持:總銷量為2艘(含)至6艘的,按5萬元/艘給予支持;總銷量為6艘(含)至10艘的,按8萬元/艘給予支持;總銷量為10艘(含)及以上的,按10萬元/艘給予支持。每家游艇銷售企業本條最高支持額度不超過每年120萬元。新能源游艇(新艇)指由企業直接銷售(不包括二手交易或者租賃業務)的全新電動、氫能動力游艇。新能源游艇主推進動力應當為100%氫燃料動力、100%純電池動力(不含鉛酸電池動力)。
第八條 鼓勵游艇保養、維修及保稅維修等游艇服務業態的發展。按游艇服務企業單次保養及維修費用在2萬元(含)以上的當年度游艇維保量給予支持:游艇保養及維修量為100艘(含)至200艘的,給予年度支持50萬元;游艇保養及維修量為200艘(含)及以上的,給予年度支持100萬元。
第九條 鼓勵建設游艇產業集聚區,加強產業聚集,支持孵化培育游艇產業鏈企業。申報主體需整合游艇產業相關商業、展廳、泊位及海域等資源,當年度游艇產業鏈企業及機構數量占商鋪總量的比重達到50%及以上、配置專用游艇泊位數量不低于100個、組織游艇產業活動(單次活動游艇產業鏈相關參會單位數為30家及以上)不少于4次,對符合上述標準的游艇產業集聚區建設運營主體,給予年度支持100萬元。
第三章 國際郵輪航線拓展支持
第十條 鼓勵郵輪企業或者包船企業為三亞開辟新航線。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對以三亞郵輪港作為始發港連接境外新航點的首個航次(包括一次連接多個境外新航點的航次),給予100萬元支持。境外新航點為2024年1月1日至開航之日起,郵輪企業或者包船企業運營的三亞國際郵輪航線沒有連接過的境外郵輪港口。
第十一條 支持郵輪企業或者包船企業運營三亞始發港出入境航線。郵輪企業或者包船企業上一年度未運營三亞母港國際航線的,按照當年度實際運營航次數量進行支持;上一年度已運營三亞母港航線的,以上一年度總航次作為支持基數,對當年度增加的航次給予支持。總噸位在4萬噸以下的郵輪,每個航次給予40萬元的支持;總噸位在4萬噸(含)以上、10萬噸以下的郵輪,每個航次給予50萬元的支持;總噸位在10萬噸(含)以上的郵輪,每個航次給予100萬元的支持。每家郵輪企業或者包船企業本條最高支持額度不超過每年600萬元。
第十二條 鼓勵郵輪企業或者包船企業運營三亞的訪問港國際航線。對運營三亞訪問港國際航線的郵輪企業或者包船企業,總噸位在4萬噸以下的郵輪,當年度每個航次給予30萬元的支持,過夜航次上浮至35萬元;總噸位在4萬噸(含)以上、10萬噸以下的郵輪,當年度每個航次給予40萬元的支持,過夜航次上浮至50萬元;總噸位在10萬噸(含)以上的郵輪,當年度每個航次給予80萬元的支持,過夜航次上浮至100萬元。每家郵輪企業或者包船企業本條最高支持額度不超過每年600萬元。過夜航次指郵輪??咳齺嗋]輪港期間,連續停留時間超過20小時(含),且至少包含一晚夜間停泊(20點到第二天早上8點);過夜時間以郵輪實際靠泊至離泊的時間段為準。
第十三條 鼓勵郵輪企業或者包船企業拓展客源市場。統計當年度??咳齺喌膰H郵輪旅客數量,單航次上客率在60%(含)以下的旅客量,按300元/人次給予支持;單航次上客率在60%以上的旅客量,超出60%的部分,按400元/人次給予支持。郵輪上客率為實載乘客(旅客)總數除以最大載客量,最大載客量不包括船員數量。
為了擴大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在境外的影響力,鼓勵郵輪企業或者包船企業積極在境外宣傳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并吸引境外人士訪問海南,按當年度三亞郵輪港的境外(含港澳臺)旅客實際入境人數,按100元/人次給予支持。
第四章 產業發展支持
第十四條 為了提升三亞游艇產業國際化程度,鼓勵境外(含港澳臺)超級游艇入境及長期停泊。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入境、以三亞游艇港口為首站入境口岸、船體長度80尺及以上、船籍注冊地在境外(以進港時注冊國籍為準)的超級游艇,給予船舶實際擁有人1萬元/艘的年度支持。
第十五條 鼓勵相關市場主體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組織以三亞郵輪、游艇或者游船產品為主題的線下專場推介、主題論壇、展覽、發布會等活動。三船產業鏈相關參會單位數為30家(含)至60家的,給予5萬元/場的支持;參會單位數為60家(含)及以上的,給予10萬元/場的支持。每家活動組織主體本條最高支持額度不超過每年30萬元。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鼓勵申領單位利用自身宣傳資源和行業影響力,提升園區知名度與投資吸引力。鼓勵企業申領支持資金時,提交產業推廣情況說明,闡述本年度針對園區所進行的招商宣傳主題、渠道及頻次,并附上相應的圖片和文字證明。
第十七條 本辦法第三章國際郵輪航線拓展支持按季度申領,其他章節支持按年度申領。本辦法申報程序及申報資料清單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十八條 本辦法內各條款可疊加申領。本辦法各項支持措施與三亞市同類型政策之間產生重疊的,按照就高、從優、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年”及“年度”為自然年度,支持金額均以人民幣計算。
第二十條 對于同一支持措施,多個關聯主體因同事項均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協商一致確定唯一申領主體。
第二十一條 對采用違法違規手段騙取支持資金或者同時享受其他支持政策的,經核實后,對涉事企業,取消其資格,終止享受優惠政策,責令退回支持金,并依據生效法律文書記錄其失信行為,推送至海南自貿港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依規公開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辦法執行期限內,所依據國家、省、市、園區相關政策、辦法措施等如發生調整變動或者修訂的,自調整變動或者修訂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局將及時公示公告。原《三亞中央商務區郵輪游艇游船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獎勵辦法》(三商管規〔2024〕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