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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三亞市實驗室危險廢物
環境管理規定》的通知
三府規〔2025〕22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實驗室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規定》已于2025年11月14日經八屆市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實驗室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實驗室危險廢物的分類、包裝、貯存和轉移行為,加強全過程管理,有效管控環境風險,推進本市“無廢城市”建設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化學和生物實驗室(不包含感染性醫學實驗室及醫療機構化驗室)的企業、學校、科研機構、環境檢測(監測)機構產生的實驗室危險廢物的監督管理。
實驗室危險廢物是指生產、研究、開發、教學、環境檢測(監測)活動中,化學和生物實驗室產生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危險廢物。
第三條 實驗室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遵循分類管理和規范管理,強化源頭管控和全過程風險防控。
第四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教育、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化、市場監管、應急、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強化對實驗室危險廢物產生收運處置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鼓勵各實驗室開展固體廢物源頭減量、綜合資源化利用及“無廢實驗室”建設。鼓勵有條件的收集單位為實驗室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反向”填寫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并提供規范環境管理和信息化等“環保管家”服務。
第二章 分類管理
第六條 實驗室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危險特性對產生的實驗室危險廢物進行分類收集和貯存,嚴禁將實驗室危險廢物隨意倒入市政下水管網、混入生活垃圾、拋棄傾倒或者非法堆放。實驗過程中使用的設備或容器進行清洗前,應當將設備或容器中殘渣殘液全部進行投放收集,在此之后產生的清洗污水不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第七條 實驗室危險廢物分為液態廢物和固態廢物,具體范圍依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確定,主要包括下列具有危險特性的物質:
(一)含氰、含氟、含重金屬的無機廢液及其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殘渣、殘液;
(二)含礦物油、有機溶劑、甲醛等的有機廢液;
(三)廢酸、廢堿;
(四)具有危險特性的殘留樣品;
(五)沾染上述物質的一次性實驗用品、包裝物以及過濾吸附介質等;
(六)被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未申報廢棄但被非法排放、傾倒、利用、處置的以及依法需要銷毀的危險化學品。
第八條 強化實驗室危險廢物源頭減量。各實驗室應當進一步減少有毒有害化學品使用,參照《實驗室廢棄化學品安全預處理指南》(HG/T 5012)的要求,就地開展回收再利用、稀釋、中和、氧化、還原等安全預處理工作。實驗室產生的危險特性不明確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相關危險特性判定或者鑒別。
第三章 包裝管理
第九條 實驗室危險廢物與包裝容器的材質應當滿足化學相容性。包裝容器和包裝物應當保持完好,使用后破損或者污染后須及時更換并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第十條 具有反應性的危險廢物應當經預處理,消除反應性后方可投入容器或者包裝物內。不相容的危險廢物不得投入同一包裝容器或者包裝物內。
第十一條 根據實驗室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物理形態、運輸要求等確定合適的包裝,并分類投放。
液態廢物使用符合《包裝容器 危險品包裝用塑料桶》(GB 18191)的塑料容器,廢液桶液面最高不超過容量的3/4。固態廢物包裝前應當不含殘留液體,包裝物應具有一定強度且可封閉。破碎玻璃器皿、針頭等應存放于銳器盒內。無法裝入常用容器的危險廢物,應當使用防漏膠袋、防漏容器或者其他適宜的盛放裝置進行存放。
第十二條 包裝容器外應當貼有符合《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HJ 1276)的危險廢物標簽,包括危險廢物名稱、類別、主要成分、危險特性、產生日期、責任人等信息。收集容器投入使用時,應當立即貼上標簽,遺失或者脫落包裝標簽的應當及時補貼。
第十三條 實驗室管理人員應當對收集容器的密封、破損和泄漏、標簽粘貼和貯存期限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第四章 貯存管理
第十四條 實驗室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置貯存點或者建造貯存庫,貯存點和貯存庫應當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要求。
產生實驗室危險廢物的每間實驗室應當在房間內設置實驗室內部貯存點。涉及多間產廢實驗室的,宜設置便于集中暫時貯存的實驗室外部貯存點或者建造貯存庫。
貯存點不得設置于走廊、過道或者道路、廣場、綠地等公共區域,應當在地面上涂覆或者張貼黃色警戒線,明確貯存的區域范圍。
第十五條 實驗室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根據實驗室危險廢物的類別、性質進行分類分區存放,并配套隔離、防遺撒、防滲漏措施和應急物資裝備、照明消防設施等。
貯存液態、半固態以及其他可能有滲濾液產生的危險廢物,需配備泄漏液體收集裝置,容量應當大于收集容器容積的10%。不相容危險廢物不得共用泄漏液體收集裝置。貯存易產生揮發性有機物(VOCs)、酸霧、有毒有害和刺激性氣味氣體的危險廢物時,應當設置氣體收集凈化設施。廢棄危險化學品應當存放于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危險化學品貯存設施內,或者經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存于危險廢物貯存設施。
第十六條 實驗室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應當設置符合《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HJ 1276)的場所標識、分區標志和標簽等識別標志。
第十七條 實驗室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配備危險廢物貯存臺賬,記錄投放人員、投放時間以及投放物質的種類與數量,定期檢查并及時清運貯存場所內的實驗室危險廢物。鼓勵采用電子標簽、電子管理臺賬、安裝視頻監控系統等技術手段對實驗室危險廢物貯存過程進行管理。原則上實驗室危險廢物貯存期限不超過一年。
第五章 轉移管理
第十八條 實驗室危險廢物在內部貯存點滿額后,應當及時轉移至外部貯存點或者貯存庫進行規范貯存,或者直接轉移至危險廢物經營單位。
第十九條 實驗室危險廢物進行內部轉移時應當考慮避開人員聚集的轉移路線,攜帶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具和應急物資,車輛符合安全環保要求且配備泄漏液體收集裝置和環境應急物資。
第二十條 實驗室危險廢物的轉移,應當遵守《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中關于轉移聯單、跨省轉移管理等有關規定,移出人、承運人、接受人應當依法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轉移車輛應當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選擇危險廢物專用車輛。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遵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有關危險廢物運輸行為的要求。
第六章 管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承擔本單位實驗室危險廢物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實驗室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明確管理流程與責任分工。
第二十二條 實驗室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至少配備1名管理人員,負責實驗室危險廢物的日常監督和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健全化學品采購領用,危險廢物分類、包裝、貯存、轉移等環節管理。使用共用實驗室危險廢物貯存場所的,應當落實共用設施管理責任人,并建立相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實驗室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按《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技術導則》(HJ 1259)建立管理計劃,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申報。鼓勵有條件的實驗室建立信息管理系統,落實實驗室危險廢物從產生到處理處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實驗室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危險廢物管理人員及實驗人員開展危險廢物管理培訓與應急預案演練,并詳細記錄培訓及演練情況。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