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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三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已于2025年10月24日經八屆三亞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實施。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示范帶動經濟社會各領域高質量發展,增強城市競爭力,引導和激勵全市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進一步提高產品、工程、服務和生態環境質量總體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質量強國建設綱要》《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等有關法律、規章、標準,結合三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三亞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三亞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全市最高質量榮譽,授予本市在制造業、服務業、工程建筑業、農業、教育業等領域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在三亞同行業處于領先地位,具有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組織或在文化、社會、生態、管理和服務等領域出現并已建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能體現當前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大項目所在組織。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的原則。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采用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最新版本。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原則上每2年評定1次,按照表彰獎勵相關規定申報審批后實施,由市人民政府對獲獎組織或項目頒發獎牌和證書。
第六條 每屆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或項目總數不超過4個,申報組織或項目未達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長質量獎評定、推廣、監督管理等活動,相關評審管理實施細則依據本辦法制定。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為保障市長質量獎評審過程及評定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設立“三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評審辦”)。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企業管理者、行業代表等質量專家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質量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聯系質量工作的副秘書長和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擔任,其他成員由市評審辦提出名單,報評審委員會主任審定。
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開展,研究解決市長質量獎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審定市長質量獎實施細則、評定標準、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規范;
(三)評審提出市長質量獎獲獎建議名單并提請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一條 市評審辦具體承擔市長質量獎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市長質量獎實施細則、評定標準、工作程序及其他相關管理制度等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市長質量獎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和評審工作的跟蹤研究;
(三)負責受理市長質量獎申報,組織專家評審、公示、上報以及宣傳推廣工作;
(四)組織專家或第三方機構調查、核實申報組織的質量工作業績及社會反映,監督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五)匯總并向評審委員會報告市長質量獎各專家評審組的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市長質量獎獲獎建議名單;
(六)承擔評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市評審辦應充分發揮技術機構及社會中介機構等組織在市長質量獎評審中的作用。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三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三亞市行政區域內合法經營3年以上;
(二)認真貫徹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積極實施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具有突出的經營業績或者社會貢獻。營利性組織近3年來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三亞同行業領先地位;非營利性組織,其社會貢獻位居三亞同行業前列,并獲業務主管(指導)部門或登記管理部門推薦;
(三)建立健全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品牌優勢突出,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四)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近3年內無重大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沒有因違反政策法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十四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項目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申請單位為項目所有者,應為在三亞市行政區域內合法經營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且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
(二)項目應當建設完成并運行實施滿1年以上,服務于本市文化、社會、生態、管理和服務等領域經濟社會發展;
(三)項目應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和示范性,有應用推廣價值,獲得市級政府相關部門或行業協會推薦。
第十五條 以項目名義申報的,每個項目僅能申報一次市長質量獎,不得重復申報。已經獲得往屆市長質量獎獎項的組織,自獲獎之日起5年后才能重新申報。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六條 市評審辦發出申報市長質量獎的通知,并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受理當屆市長質量獎的申請。
第十七條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或項目,堅持自愿申請的原則,按照當屆市長質量獎申報通知要求提交申報材料,經所在區人民政府或管委會審核、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并簽署推薦意見后,報送到市評審辦。
第十八條 市評審辦組織有關部門對申報組織或項目的基本條件、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查,確定資格審查合格的組織或項目名單。
第十九條 市評審辦組織專家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組織或項目的申報資料進行資料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按照評分高低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環節的組織或項目名單。
第二十條 市評審辦組織專家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或項目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綜合資料評審報告和現場評審報告,確定入圍組織或項目名單。
第二十一條 市評審辦將入圍組織或項目的申報材料、資料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等匯總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經評審委員會審議后,投票產生市長質量獎獲獎建議名單。
第二十二條 市評審辦在市級主要新聞媒體或網站上對市長質量獎獲獎建議名單進行公示,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中收到反映的有關問題,由市評審辦組織調查核實,查實有違法違規情形的,取消資格。
第二十三條 通過公示的擬獲獎組織或項目,由市評審辦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并由市人民政府通報表揚和獎勵。
第五章 推廣與應用
第二十四條 市評審辦會同有關部門,有計劃地在重點行業、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以及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領域推行市長質量獎標桿示范工程,積極宣傳、推廣獲獎組織或項目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二十五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應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充分發揮廣大員工的質量管理主人翁精神,進一步加強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努力為促進區域經濟協調健康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第二十六條 獲獎組織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的成功經驗,積極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活動,發揮先進示范作用,帶動社會各行業全面提升質量管理水平。
第六章 經費及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評審市長質量獎,不向申報組織收取任何費用。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和推廣費用由市財政統一安排,列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年度工作預算。經費收支管理情況接受市財政、審計、監察及其他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評審辦報評審委員會提請市政府撤銷其獎勵,收回獎牌、證書,并向社會發布公告,5年內該組織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公共衛生等事故的;
(二)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市長質量獎的;
(三)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情形以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九條 市長質量獎稱號的使用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市長質量獎標志、獎牌和證書,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人員應當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的有關規定和程序。與申報組織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直至取消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各主管部門在監管中發現獲獎組織有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情形的,應及時通報市評審辦。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18日。《三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三府規〔2024〕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