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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三亞市進一步優化行政審批改革
若干規定》的通知
三府規〔2026〕2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進一步優化行政審批改革若干規定》已于2026年2月26日經八屆市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進一步優化行政審批改革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改革,以“整體政府”理念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極簡審批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在已下放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以下建設項目審批權限的基礎上,再將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至5萬平方米以下建設項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對招標投標活動參與主體的行政檢查、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起重機械的產權備案、項目檔案驗收的權責一并下放至各區人民政府,具體實施部門由各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各園區管理機構仍按照各自審批權限及路徑執行。
第三條 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認定意見,對自然保護區自然資源、自然生態系統和主要保護對象的影響的評價報告,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建設、設置廣告、舉辦大型游樂活動以及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活動新辦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均可以同步并聯辦理,不再互為前置條件,但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依法辦理前述手續。
第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繳納和罰款類行政處罰的執行不再作為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前置條件。建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五條 市政道路、市政管網基礎設施項目涉及的土地,經市人民政府批復劃撥手續后,可同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納入國家和省級項目庫以及災后重建的項目辦理手續按照上級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六條 市政道路、管網建設項目可分批分階段辦理規劃、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
第七條 推行“基坑先行”政策,房屋建筑工程“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單獨發放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行政審批部門不再以文件批復方式同意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項目“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施工。
第八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規劃條件編制土地出讓方案,并經依法批準后組織土地供應,將規劃條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已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建設單位可以申請同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已取得土地、規劃和施工領域合法手續的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間出現政策標準更新迭代的,按照“尊重歷史、顧全現實”的原則,結合現行規范與實際情況,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相關部門按照建設單位取得相關行政許可時依據的施工圖審查規范標準進行監管、驗收。
第十條 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但已完工,且不屬于依法應予拆除的歷史遺留建設項目,無需補辦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憑行政處罰、消防安全評估、結構安全性及抗震鑒定等材料辦理后續手續。歷史遺留建設項目分別由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根據職能權限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本市未取得施工許可歷史遺留建設項目認定的范圍、類型、條件、主體、程序和權限等內容,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明確。
第十一條 深入推進“優化政務服務”改革,市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制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豁免清單,對納入清單的建設項目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開展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時,對申請人因失誤、誤解等非主觀故意原因造成申辦信息填寫錯誤的,應當根據《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業務辦理工作指引(2024年版)》(瓊消通〔2024〕102號),結合實際情況給予其一次容錯糾正機會。消防救援機構建立消防專員制度,對同一申報單位確定1至2名消防專員全程跟蹤服務及檢查指導。
第十三條 市、區及各園區分別建立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營商環境建設等主管部門協同的建設項目聯合審查機制,建立健全“一窗受理、一體審查”協同模式,實現部門間集中會商、協同配合,推動工程建設項目“一站式”辦理。完善會商機制,對于重大、復雜且專業性強的建設項目,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明確意見,作為行政審批部門的審批依據。
第十四條 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行政審批事項標準化指南,規范行政審批自由裁量權,大力推動建設項目開工“一件事”集成高效辦理服務,實現辦事方式多元化、辦事流程最優化、辦事材料最簡化、辦事成本最小化。
第十五條 市、區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提前介入,主動提供工程建設項目的“全生命周期”行政審批服務,“量身定制”審批服務清單及倒排時間表;深入開展“行政審批直通車”進項目現場活動;建立幫辦代辦服務專班,優化升級建設項目上門辦服務。
本市鼓勵和支持相關園區管理機構依法制定更為便利的行政審批改革措施。
第十六條 市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崗前培訓,實現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專員、綜合窗口辦事人員持證上崗,打造業務精湛、群眾滿意的審批服務人才隊伍,為辦事企業提供更加規范、高效、便捷的政務服務。
第十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建立健全“部門聯合、隨機抽查、按標監管”的“綜合查一次”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 依托“互聯網+監管”系統,行政審批部門即時推送行政審批結果,行業主管部門按規定開展“批后核查”。市、區相關單位的審批、監管、執法等政務數據應當實現互通共享,形成審批、監管、執法和信用環節聯動機制。推進“信用+審批”工作,大力做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將相關主體的信用記錄作為實施行政審批及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6年4月1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