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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三亞市關于調整農民小額
貸款貼息實施意見》的通知
三府辦規〔2026〕1號
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市各有關單位:
《三亞市關于調整農民小額貸款貼息實施意見》已于2026年6月11日經八屆市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6年6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關于調整農民小額貸款貼息實施意見
為了進一步有效發揮貼息政策作用,提高農民生產水平,促進農民穩定增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壯大,切實把好事辦好、把實事辦實,根據《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海南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完善農民小額貸款貼息工作的通知》(瓊金監函〔2020〕120號)和《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海南監管局關于調整農民小額貸款貼息相關事項的通知》(瓊金委辦發〔2025〕34號)等文件,結合本市工作實際調整農民小額貸款貼息政策,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明確農民小額貸款貼息政策
(一)貼息對象
戶籍地在本市鄉村的居民(含地方農場職工、林業職工、農墾職工和漁民,以下統稱“農民”)以及本市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農業農村部門登記成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涉農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含村集體經濟組織、組集體經濟組織。
財政供養人員和在任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不含村委會干部、村小組長擔任的農民合作社或集體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不享受貼息政策。
(二)貼息額度
農民小額貸款貼息包括農民貸款貼息和涉農組織貸款貼息。
農民貸款貼息額度:對同一戶借款人年度內累計20萬元以內的貸款予以貼息;單筆貸款高于20萬元但低于50萬元的,可按照20萬元貸款予以貼息;單筆貸款高于50萬元的,不予貼息。
涉農組織貸款貼息額度:每個組織單筆貸款額度100萬元以下的,按實際貸款金額計算和享受貼息;單筆貸款額度高于100萬元的,不予貼息。同一年度內僅能享受一筆貸款貼息。
貸款筆數和金額的認定,均以借據為準。
(三)貼息率
對貸款利率低于貸款當年1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加點300BP的貸款給予貼息。對于農民貸款貼息,每年累計20萬元以下的貸款,按貸款結清當年1月公布的1年期LPR作為貼息率給予貼息。對于涉農組織貸款貼息,按貸款結清當年1月公布的1年期LPR減點150BP作為貼息率給予貼息。貸款利率低于貼息率的,按實際貸款利率貼息。
(四)貼息期限
按年度貼息,即貼息期限為1年。貼息期限不受貸款期限的限制,貸款期限不滿1年的按貸款合同實際期限計算貼息;貸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給予1年貼息。
(五)可享受貼息的貸款用途
本市轄區內直接用于非消費類的生產經營性貸款(含無還本續貸),應當提供生產經營證明。不能用于結婚、理財、購置家庭用品等非生產性支出;對于農民小額貸款貼息,應當堅持貸款戶借、戶用、戶還,不能以入股分紅、轉貸、指標交換等方式交由企業或其他組織使用。
(六)貼息系統
經辦金融機構應當積極使用海南省農民小額貸款貼息系統,避免財政供養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違規領取貼息及同一農民、涉農組織違規多領貼息的問題發生。
(七)貼息原則
采取事后貼息的方式,即借款人按期或提前結清貸款后再給借款人貼息;逾期還款的不予貼息。貼息發放前應當使用農民小額貸款貼息系統審核,未經農民小額貸款貼息系統審核的不得發放,審核按月進行,依據貸款結清日先后順序開展。
對于農民貸款貼息,執行“按戶貼息”原則,以居民戶口簿為準。同一年度在金融機構的多筆貸款按照年度累計最高不超過20萬元可貼息貸款額度計算貼息;同一年度在多家金融機構貸款的,貼息原則為:一是對先通過農民小額貸款貼息系統審核的貸款予以貼息;二是同時通過農民小額貸款貼息系統審核的,對貸款發放日早的貸款予以貼息,剩余額度再補充貼息;三是同時通過農民小額貸款貼息系統審核,且貸款發放日都相同的,對貸款金額高的貸款予以貼息,剩余額度再補充貼息。
(八)貼息要求
經辦金融機構應當單獨設置貼息貸款業務臺賬,妥善保管農民小額貸款檔案資料以備審計。檔案資料應當包含申請書、貸款人身份證明材料(農民提供戶口簿及身份證復印件,涉農組織提供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戶口簿及身份證復印件)、貸款合同、生產經營證明、放款憑證、還款憑證和貼息憑證等材料。經辦金融機構將貼息貸款業務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經辦金融機構在兌付貼息資金時應當加強信息互通和篩選匹配。如經辦金融機構審批發放貼息時不認真履職盡責,導致貼息資金錯誤發放或重復發放的,事后應當及時追回,事后不能追回的由該經辦金融機構代償。市金融發展主管部門審核貼息資金時,發現經辦金融機構錯誤發放或重復發放貼息資金的,應當責令該經辦金融機構限期整改。
(九)貼息資金
貼息資金來源包括省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和市級財政安排的配套資金。
(十)貼息經辦機構
目前,本市正在經辦農民小額貸款貼息的經辦金融機構有農業銀行三亞分行、郵儲銀行三亞市分行、海南農商銀行三亞支行和三亞惠民村鎮銀行。其他銀行如有意愿辦理農民小額貸款貼息業務,按《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海南監管局關于調整農民小額貸款貼息相關事項的通知》(瓊金委辦發〔2025〕34號)文件執行。若貼息經辦機構變動,市金融發展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
二、進一步完善貼息工作機制
(一)成立聯合工作小組
成立本市農民小額貸款貼息聯合工作小組,負責全市農民小額貸款貼息的組織、協調和督促工作,負責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聯合工作小組由市金融發展主管部門牽頭,成員單位包含市財政、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還包含本市轄區內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
(二)明確成員單位職責
1.市金融發展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市農民小額貸款貼息工作,具體負責解讀農民小額貸款貼息政策,負責分解農民小額貸款發放任務,負責協調與指導各區人民政府和經辦金融機構推進農民小額貸款貼息工作,負責聯合本市農民小額貸款貼息聯合工作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大力開展農民小額貸款的宣傳培訓工作,負責組織相關職能部門、經辦金融機構按年度制定農民小額貸款宣傳工作方案。
2.市財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民小額貸款貼息資金的籌集、安排、撥付和監督。
3.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系統推進農民小額貸款的宣傳工作,負責指導農民發展生產和經營;負責組織、協調本系統推進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工作。
4.本市轄區內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引導符合條件的經辦金融機構用好相關貨幣政策工具。
5.本市轄區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負責督促、指導經辦金融機構加大貸款投放力度,加強農民小額貸款的監管,維護經辦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
6.各區人民政府負責配合市金融發展主管部門在各自轄區內開展農民小額貸款貼息的政策宣傳活動(每年至少一次)、貸款發放、風險管控等工作。
三、進一步優化貼息工作流程
(一)做好資金預算
經辦金融機構每年7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貸款發放情況,上一年度第三、四季度和本年度第一、二季度貼息和獎補資金使用情況,以及下一年度資金需求報市金融發展主管部門;市金融發展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于每年8月15日前,將本市上一年度財政資金結余、貸款發放情況,上一年度第三、四季度和本年度第一、二季度貼息和獎補資金使用情況,以及下一年度資金需求等相關數據上報省財政廳、省委金融辦。市金融發展主管部門、市財政主管部門編制和下達貼息資金預算。
(二)貼息流程
對于農民小額貸款貼息,在結清貸款后即可申請辦理,貼息流程為:農民或者涉農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提交貼息申請至經辦金融機構—經辦金融機構初審農民小額貸款貼息—經辦金融機構提交貼息申請至市金融發展主管部門—市金融發展主管部門復審貼息申請—市金融發展主管部門撥付貼息資金至經辦金融機構—經辦金融機構撥付貼息至申請人賬戶。
(三)貼息報表填報
經辦金融機構應當按時填報農民小額貸款貼息月度、季度報表。
四、進一步加強貼息資金管理
(一)金融機構選擇商業銀行開立貼息專戶。貼息專戶開立后,金融機構應當使用貼息專戶接收、撥付和管理貼息資金,應當在每月8日前向市金融發展主管部門報送貼息專戶流水和農民小額貸款貼息月度報表。
(二)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市金融發展主管部門按月將貼息資金撥付至經辦金融機構貼息專戶。收到市金融發展主管部門撥付的貼息資金后,經辦金融機構應當在5日內撥付給申請人,撥付時產生的手續費由經辦金融機構自行負擔。
(三)市金融發展主管部門組織開展事后審計及整改落實工作。
五、加強督促檢查和協調工作
(一)加強協調配合
經辦金融機構要正視農民小額貸款發放及貼息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發現問題并予以解決,暫時無法解決的要及時上報市金融發展主管部門,市金融發展主管部門視情牽頭召開本市農民小額貸款貼息聯合工作小組專題會議予以研究解決。
(二)開展專項檢查
由市金融發展主管部門負責,采取聘請中介機構的方式,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對本市上一年度農民小額貸款貼息工作的專項檢查,檢查形式為全面檢查或抽查,抽查時比例不得低于30%。
六、附則
(一)根據《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海南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貼息撥付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瓊金監函〔2021〕30號)要求,為最大程度避免出現貼息金額計算錯誤、借款人違規多領貼息等問題,市金融發展主管部門可以聘請第三方中介機構開展預備貼息數據審定工作。
(二)經辦金融機構應當設置貼息專員經辦貼息事務,更換貼息專員時應當設置3個月以上交接期。在農民小額貸款貼息系統完善前,經辦金融機構應當在每月8日前向市金融發展主管部門報送待審定的農民小額貸款清單,市金融發展主管部門應當牽頭開展預備貼息數據審定工作。
(三)經辦金融機構引導申請貸款的農民、涉農組織簽署申請書;貸款結清后,經辦金融機構應當及時為農戶申報貼息。除貼息整改、第三方中介機構審定退回、補充生產經營證明等特殊原因外,每年僅在年底安排經辦金融機構補報一次貼息,一般不得跨年度補發貼息。
(四)本意見中,“以上”“以下”“以內”“不超過”均含本數,“超過”“高于”“低于”均不含本數。
(五)本意見中,“年度”是指公歷計算的一個完整的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六)本意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金融發展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七)自2026年1月1日至本意見施行前,符合《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海南監管局關于調整農民小額貸款貼息相關事項的通知》(瓊金委辦發〔2025〕34號)規定的農民和涉農組織,應當按照本意見規定的程序申請辦理農民小額貸款貼息。
(八)本意見自2026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2.金融機構已發放的農民小額貸款清單(月報)
3.金融機構已貼息的農民小額貸款清單(月報)
4.海南省農民小額貸款財政貼息和獎補工作進展情況匯總表(月報)
5.本市農民小額貸款貼息數據共享表(月報)
6.金融機構農民小額貸款貼息資金使用情況表(月報)
7.金融機構已發放的農民小額貸款清單(季度報)
8.金融機構已貼息的農民小額貸款清單(季度報)
9.本市農民小額貸款風險補償和獎勵金補助金申請總表(季度報)
10.符合貼息條件貸款的風險補償和獎勵金申請清單(季度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