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為全面貫徹落實“租購并舉”住房制度,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民生保障作用,支持我省繳存人子女解決剛性住房需求,助力海南自貿港住有所居目標實現,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內容
《通知》共六條內容,對繳存人子女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辦理對象、辦理條件、辦理方式、申請材料、辦理渠道、信用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
(一)明確辦理對象
《通知》明確,我省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其子女在海南省內購買家庭首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自住住房)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所購住房為子女家庭名下在海南省內唯一住房的認定為首套,家庭名下住房以申請提取時不動產和住建部門共享的數據為準。對農村集體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農村房屋的產權權屬證書或當地房管部門出具的信息摘要等,可不納入職工家庭購買城鎮商品住房套數計算。
(二)明確辦理條件
《通知》明確,繳存人家庭在我省無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含貼息貸款),自政策印發之日起,其子女在我省購買家庭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自住住房的,在購房一年內可申請辦理。
(三)規范辦理方式與額度
《通知》明確,申請人已經通過自籌資金支付購房款的,提取資金轉至申請人銀行賬戶;申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直接支付購房款的(僅限于購新建商品房),可按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將其住房公積金直接支付給開發企業。
《通知》規定,提取時應優先使用子女家庭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父母家庭及其子女家庭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已支付的購房款。例如:A購房并支付首付款30萬元,A及其配偶賬戶余額合計10萬元,A的父母賬戶余額合計40萬元,則A的父母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20萬元。為便于職工辦理業務,A及其父母可根據實際情況自主選擇提取順序,但父母提取金額不得超過首付款減去A及其配偶的賬戶余額。
(四)申請材料
《通知》規定,繳存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持子女購房,需提供有效身份證件、購房合同、購房發票(提取資金直接支付給開發商的,無需提供購房發票)、親屬關系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或公證書等);購二手房還需提供不動產權證書。
上述材料可通過數據共享獲取的,可不提供。
(五)規定辦理渠道
《通知》規定,繳存人符合條件的,可通過線上線下兩種渠道申請辦理。線上可登錄“海易辦”APP、海南省政務服務網申請辦理,線下可在我省各市縣住房公積金服務大廳、政務服務中心住房公積金窗口申請辦理提取業務。
(六)信用管理要求
《通知》明確,繳存人應當恪守誠實守信原則,不能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虛假信息、作出虛假承諾等方式違規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經核實為違規提取的,我局有權撤銷該筆業務,并按照信用管理有關規定實施信用懲戒;已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我局有權責令其全額退回違規提取款項,逾期不退款的將通過法律途徑追回。
三、常見問題解答及案例說明
(一)政策發布之日前一年內購房的,父母是否可以申請提取?
答:不可以。《通知》明確政策實施后購買首套商品住宅的,父母方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持子女購房。
(二)配偶的父母是否可申請提取?
答:配偶作為共同購房人的,配偶的父母可申請提取。
例1:A、B為夫妻關系,購買新建商品房且購房合同載明A、B均為買受人,或購買二手房且不動產權證載明有A、B的名字,則A和B的父母都可申請提取。
例2:A、B為夫妻關系,購買新建商品房且購房合同只載明A為買受人,或購買二手房且不動產權證只載明A的名字,則A父母可申請提取,B的父母不能申請提取。
(三)父母將名下的房產賣給子女,父母及其子女配偶的父母可否提取住房公積金?
答:不可以。
(四)父母離異后再婚的,生父母和繼父母是否可以提取?
答:父母離異后再婚的,僅能由子女的任一對父母(生父與繼母、生母與繼父、生父母,三者選其一)申請提取,不得多方、重復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