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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三亞市脫貧人口小額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三府規〔2022〕1號
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脫貧人口小額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于2021年12月29日已經七屆市政府第1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脫貧人口小額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推進脫貧人口小額信貸業務發展,重點解決我市脫貧人口“貸款難”“貸款貴”,提高我市脫貧人口發展內生動力,鞏固脫貧攻堅成果,推進鄉村振興工作,規范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深入扎實做好過渡期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工作的通知》(銀保監發〔2021〕6號)、《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海南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鄉村振興局關于轉發〈關于深入扎實做好過渡期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工作的通知〉》(瓊金監〔2021〕62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脫貧人口小額信貸是指以戶為單位、為脫貧人口提供、由銀行機構發放、金額在5萬元(含)以下、期限在3年期(含)以內、免擔保免抵押、優惠利率、財政全額貼息、市級財政給予風險補償的信用貸款。
脫貧人口小額信貸的支持對象為:我市建檔立卡脫貧人口、農墾系統脫貧人口、邊緣易致貧戶和突發嚴重困難戶(以下簡稱“脫貧人口”)。國家、省級有關部門調整脫貧人口小額信貸的支持對象時,我市同步調整執行,不再另行發文。
我市脫貧人口的具體名單由市鄉村振興局明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脫貧人口小額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資金”)是指由市財政統籌安排、對全市脫貧人口小額信貸進行風險補償所設立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合作銀行(以下簡稱“合作銀行”)由市金融發展局依法確定,以服務三農銀行機構為主。
第五條合作銀行應當建立脫貧人口小額信貸臺賬和檔案,并對脫貧人口小額信貸進行專項管理。
第六條風險補償資金來源包括市級財政資金和風險補償資金專戶存款利息。
第七條風險補償資金存續期從本辦法實施至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全部結清為止。
第八條風險補償資金由市財政局設立,市金融發展局負責日常管理,執行預撥機制,初始規模為500萬元。
當年度末風險補償資金少于500萬元時,由市財政局負責在下一年度初補足至500萬元。
第九條風險補償資金統一存放于一家第三方銀行機構。風險補償資金實行封閉運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市金融發展局負責開立風險補償資金專戶。
第十條合作銀行負責對有貸款意愿、就業創業潛質、技能素質和一定還款能力的脫貧人口發放小額信貸。
第十一條脫貧人口小額信貸上限原則為5萬元,超過5萬元的以5萬元為基數計算補償金額,低于5萬元的以實際貸款金額計算補償金額。
第十二條鼓勵合作銀行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發放脫貧人口小額信貸,貸款利率可根據貸款戶信用評級、還款能力、貸款成本等因素適當浮動。同時符合以下3個條件的脫貧人口小額信貸由財政給予全額貼息:
1.貸款金額在5萬元(含)以下;
2.貸款利率在貸款合同期內保持不變;
3.1年期(含)以下貸款利率不超過1年期LPR或1年期至3年期(含)貸款利率不超過5年期以上LPR。
第十三條合作銀行負責貸款主體經營活動的監管、監測,負責脫貧人口小額信貸風險的防控、化解。當單家銀行脫貧人口小額信貸不良率達到5%時,該合作銀行應當暫停貸款發放并進行催收,直至不良率低于5%時才能恢復貸款發放。
第十四條合作銀行應當嚴格按照本行逾期貸款的催收程序進行催收,每筆逾期貸款至少上門催收3次(每次催收應間隔30日以上),每次均應制作催收證明,當貸款逾期滿90日無法收回時,才由風險補償資金對脫貧人口小額信貸本息損失進行風險補償。脫貧人口小額信貸本息損失由風險補償資金和合作銀行分別按照70%、30%的比例承擔。
催收證明應當包含借款人的基本信息、逾期貸款的基本信息和現場照片等內容。催收證明原則上應由借款人及2名見證人共同簽字確認并注明具體日期;見證人可由當地村委會干部、小組長、黨員或鄰居擔任,借款人親屬不得擔任見證人。借款人長期居于外地的,合作銀行應在2名見證人的見證下,通過電話、短信、電子郵件、微信等方式向借款人進行催收,此時催收證明應由借款人親屬及2名見證人共同簽字確認并注明具體日期。
第十五條脫貧人口因經營不善、市場變化及自然災害等原因無力歸還導致逾期的,合作銀行依法將違約信息計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脫貧人口有還款能力但惡意欠款不還的,合作銀行依法將違約信息計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并依法組織清收。
第十六條市金融發展局固定在每年的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和10月10日接受合作銀行提交風險補償申請。市金融發展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視情增加合作銀行提交風險補償申請的次數,接受申請的時間另行通知。
脫貧人口小額信貸逾期滿90日且無法追回的,合作銀行可申請風險補償,應向市金融發展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風險補償報告(正式文件),應包含損失貸款的基本情況、損失的原因、催收情況、損失貸款明細表(涉及多筆損失貸款時提供)等內容;
2.貸款合同及放款憑證;
3.貸款逾期滿90日憑證;
4.貸款催收證明;
5.《脫貧人口小額信貸風險補償申請表》。
上述材料1至4各一式兩份,應加蓋合作銀行印章,由市金融發展局、市財政局各留存一份;上述材料5一式四份,由合作銀行、第三方銀行機構、市金融發展局、市財政局各留存一份。
借款人死亡的,無論其貸款是否到期,合作銀行無須催收可直接申請風險補償,應向市金融發展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風險補償報告(正式文件),應包含貸款的基本情況、貸款明細表(涉及多筆貸款時提供)等內容;
2.貸款合同及放款憑證;
3.有關單位出具的死亡證明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
4.貸款到期或提前到期憑證;
5.《脫貧人口小額信貸風險補償申請表》。
上述材料1至4各一式兩份,應加蓋合作銀行印章,由市金融發展局、市財政局各留存一份;上述材料5一式四份,由合作銀行、第三方銀行機構、市金融發展局、市財政局各留存一份。
相關審批單證由市金融發展局另行制定下發。
第十七條市金融發展局收到合作銀行提交的風險補償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審核無誤的報市財政局復核;市財政局收到市金融發展局相關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復核完畢后反饋市金融發展局。
收到市財政局的復核反饋后,市金融發展局應當通知第三方銀行機構向申請銀行撥付風險補償所需資金,轉賬所產生的手續費從風險補償資金支出。第三方銀行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脫貧人口小額信貸風險補償申請表》完成風險補償所需資金的撥付工作。
第十八條脫貧人口小額信貸本息損失經風險補償后,放貸合作銀行應當繼續向借款人(借款人死亡的除外)追償貸款本息。追償回的貸款本息,70%存入風險補償資金專戶,30%歸放貸合作銀行所有。
第十九條合作銀行違規放貸或未按操作規程放貸所造成的貸款本息損失,不得申請風險補償。
第二十條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實行盡職免責制度;基層信貸員無重大過失的,合作銀行應對基層信貸員實行盡職免責。
第二十一條市金融發展局按年度在市政府門戶網站或市金融發展局微信公眾號對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脫貧人口小額信貸逾期情況(借款人死亡的除外)進行公示,同時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對虛報、冒領、套取、挪用風險補償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市金融發展局將聯合有關部門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
第二十二條我市存量扶貧小額信貸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金融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15日。《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亞市扶貧小額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三府〔2017〕119號)同時廢止。